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探求》2020,(5)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有效控制,是关系到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保持平衡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有限实体性审查和公益审查。作为分析样本的重庆地区355个相关案例,反映出实践中司法权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存在着实体审查不当、当事人面临举证和权利救济困境、司法审查事由立法科学性不足等弊端。为进一步释放仲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中的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我国司法审查权应当对仲裁裁决保持谦抑,摒弃现行实体审查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裁决有限司法审查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2.
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3.
正一、南海国际仲裁有水分,中方可能面临四大压力首先,海牙国际仲裁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不要翻译为国际仲裁法庭,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司法机构。它有点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法院本身,有准司法权,但不具有完全司法权。因此,国际仲裁庭最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叫做司法裁决,而应该叫做仲裁意见。我们要清楚其法律效力中有一定水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采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但国际商事仲裁正在逐渐脱离发展中国家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商事仲裁的效率性等特征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仲裁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有限干预更加恶化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倡导设立的区域性仲裁中心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权益,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5.
杨光 《探求》2014,(2):52-58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采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但国际商事仲裁正在逐渐脱离发展中国家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商事仲裁的效率性等特征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仲裁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有限干预更加恶化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倡导设立的区域性仲裁中心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权益,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6.
李越  王丹 《社科纵横》2006,21(2):87-8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仲裁这一古老而又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将越来越被广泛适用于经济生活中,并且不断被人们所认可。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较晚,要想保障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法律监督。从目前中国情况来看,司法对仲裁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7.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持不同现点,实践中高校教师寻求司法救济屡屡受阻,教师权益维护状况堪忧.厘清职称评审行为性质,拓展职称争议救济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职称评审权的法律性质应为行政权,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相应权力并加以实施,该行为应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司法审查是必然选择.建议司法审查应确立有限审查、低密度审查的原则,法院只能对职称评审决定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除非专业的判断评价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对审查范围、审查事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加以梳理和规制.  相似文献   

8.
曹阳 《创新》2017,11(6):117-125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上,我国通过嫁接商事仲裁制度,形成国家强制干预纠纷解决的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随着司法实务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实务及理论方面都有所矫正。综合劳动争议仲裁及司法实践的新形势,建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进行大胆改进,劳动仲裁机构的功能应当由裁决向调解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9.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立法法》启动违宪审查,但这种宪法监督手段因缺少操作程序等原因被虚置,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问题,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要实现宪政的目标,需要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鉴于公民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方面的及时性和积极性,赋予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权利,应设立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程序,并以此为突破口,使宪法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在立法上对公民的权利做最大范围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应该允许法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让行政诉讼成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有效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