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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非法所得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体现了全国人民要求严惩经济犯罪的意志和多年的殷望,同时对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近来发表的文章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补充规定》中关于“以非法所得论”的规定,这对“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业余合法收入似有不利之处”,“在实践中也窒碍执行”,等等。笔者认为,《补充规定》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中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是迫切必需的,是得人心、顺民  相似文献   

2.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相似文献   

3.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相似文献   

5.
论故意罪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 “犯罪一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犯罪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总是怀着一定的反抗、破坏、侵犯的思想,有意识地进行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客观上总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至于过失犯罪,在犯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当前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  相似文献   

7.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公款公物是发展生产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趁改革、开放之机坏挪用公款进行营利甚至非法活动,严重破,了国家经济秩序,干扰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因此,同挪用公款犯罪作斗争,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惩治腐败,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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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罪     
1 虐待罪是指长期以打骂、冻饿、侮辱等方法,有意识地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历代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都要确立和维护一定的家庭制度,如封建社会是以父权、夫权、家长权为中心的专制形式的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维护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所谓自由的家庭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则要确立和维护民主、平等、和睦、互有权利义务的家庭制度,这就使公民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成为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部分,依法予以保护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任何家庭中,各成员之间只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没有互相虐待的权利。任何人凭借自己在经济、亲属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虐待其他家庭成员,都是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犯罪。 (2)犯罪主体和受害对象必须是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他们生间必须有一定的扶养关系(包括自愿承担扶养义务的),否则就谈不上虐待罪。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扶养关系存在于父  相似文献   

9.
期货作为近几年发展的“新生事物”,几年来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操纵市场的行为使刚刚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遭受到沉重的打击,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加强惩治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已刻不容缓。为此,本文试在这方面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0.
聚众哄抢罪是 1997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本文阐述了聚众哄抢罪的立法背景、特征、以及对本罪的处罚等  相似文献   

11.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犯罪逐渐呈现上升趋势。为了正确认定和有效预防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首先应明确该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其次,要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分析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最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服务商标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国旗、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一个国家不但要求本国的每个组织和公民尊重和爱护自己国家的国旗和国徽,而且也应当尊重和爱护外国的国旗和国徽。不尊重、不爱护本国的国旗、国徽,就是不热爱国家的具体表现。侮辱本国的国旗、国徽,就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妨害了治安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侮辱别国的国旗、国徽,就会引起国际纷争,妨碍国际交往,同样也危害了本国的国家利益。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许多国家都通过刑事立法或特别法,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如苏俄刑法典规定,侮辱苏联或俄罗斯及其他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国旗或国徽的,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200卢布以下的罚金。美国除有些州(如德克萨斯州)在刑法  相似文献   

13.
"狡猾"罪论     
贾丽英 《学术论坛》2008,31(1):133-137
在汉代"狡猾"一词多出现在律令劾文中,是一个罪名,指惑乱主上、倾乱朝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及为脱己之罪而诬告他人等具有"诡诈性"的犯罪行为.但是,如同汉代其他罪名一样,"狡猾"之罪又具有罪名模糊、不易操作等特点,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在三国时期此罪被更加具体而量化的条文所替代."狡猾"之罪从刑法典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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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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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解释的扩张,已经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其旨趣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反垄断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甚至会撼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废除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6.
于阳 《理论界》2009,(9):79-80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比较重要且在司法认定中较为复杂的毒品犯罪.文章在深入剖析该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该罪的概念、量刑标准及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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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非法自白与非法搜查、扣押所得实物证据的处理问题上 ,英国采取自由裁量方式 ,采证与否由法官在权衡证据价值与证据对诉讼公正性的不利影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美国则采取强制排除加例外方式 ,法官不享有自由判断与取舍的权力空间。两种非法所得证据处理方式体现了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价值倾向的差异 ,在技术层面上优劣互现。但与我国整体法制环境 (包括司法观念、司法资源等方面 )及司法领域变动不居 ,纷繁复杂的状况相适应 ,英国的自由裁量方式对我国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合理设置更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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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臣民的罪感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基督教文化中 ,人有原罪意识。这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相反 ,我们的文化主流是高扬人的价值。但进到社会领域 ,情况就发生了天上地下的差别。在有关社会关系的主流文化与观念中 ,只有帝王是“天子”、是最尊贵的。在君主面前 ,一般而言 ,臣民都是天生的孽种、是君主的负债者、是谬误的载体、是有罪的。在某种意义上说 ,这也是一种“原罪”意识。几千年来形成的臣民罪感意识 ,几乎成为人们一种自然的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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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包含限制性条件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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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微罪不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无疑为打击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单位犯罪微罪不诉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契合,导致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单位犯罪微罪不诉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严重分歧.明确并建立单位犯罪微罪不诉制度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包括单位犯罪微罪不诉的条件,对犯罪单位本身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可部分起诉、部分微罪不诉,以及微罪不诉的效力及不诉后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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