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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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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苦难的生活经历使得朱元璋痛恨贪官污吏.元末纲纪废弛、官吏腐败导致灭亡的教训,使朱元璋认识到要巩固新生的明朝政权就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也是朱元璋力行廉政、“重典治吏”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治世重在治吏,在明初一系列重典治吏的立法当中,监察立法占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为防止耳目之臣的沮坏,确保监察功效,明代统治者更为注重从规制监察官职务行为、严惩贪墨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考虑其对于吏治的贡献.这一立法重点的确立,既是出于对舒缓社会冲突的现实考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朱元璋为推行“重典治国”,从古代典籍中翻检出了“明刑弼教”一语,作为明代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明代中叶的丘浚在总结阐发前代和当时的司法理论中,从刑法存在的天理人性基础、“弼教”的现实功能、法定复仇的理性需要等方面,肯定了刑罚存在的合理性,给予“明刑弼教”以富有时代义理的创新阐释。  相似文献   

4.
明代行政立法以绝对君主专制为核心,表现为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和官吏法中的以法治吏。从立法本身而言,成熟稳定的行政体制和全面发达的官吏法足以达到良法标准。但在法律实践中,法的运作失当和法文化的偏失却使得行动中的法无法达到遏制吏治腐败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史家们每每以让步政策来阐述朱元璋对待劳动人民的态度,至于洪武年间对人民实行的“重典之治”,则很少提及。还有的人在论证这一问题时,尚未对明初法制做全面研究,就从“让步政策”的结论出发,把明初的“刑用重典”解释成“治官不治民”的。我认为,这种笼统地谈论让步政策而不能正视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那么,明初对劳动人民到底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政策呢?为了揭示事实的真相,就有必要对朱元璋的重典政策与让步政策的关系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6.
明初朱元璋以刑杀为威,重典治吏,虽然起到了暂时的积极效果,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明代贪官污吏仍层出不穷。本文主要论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背景、措施及其后果,并结合中国传统法文化对该现象加以分析,对我国现阶段的吏治提出一些尝试性看法。  相似文献   

7.
先秦儒家的“为政在人”、“治人”理论并非“人治”,它与西方“人治”理论有着较大差异。西方“人治”理论侧重于政治体制的设计,而“为政在人”范围更为广泛,既强调“为政”、“施政”的主体(君主和各级官吏)和客体(庶民百姓),也强调统治者的自身修养,还包含诸多法律层面的见解和思考。先秦儒家虽然强调“为政在人”、“治人”等,但是并非不要法,而是认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人”的作用是必须特别予以重视的。  相似文献   

8.
朱元璋对法律在政权中的重要作用深有认识。建国之后,池即致力于立法、普法诸事并形成有“重典治吏”的行法特点。本文对此试作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9.
贪赃枉法,藉权行私,循胥朋比,图取货赂是封建官吏的基本特征。中国历史上较有头脑的君主和政治家鉴于官吏贪滥酿致政治腐败,民心离散,政权覆亡之祸,均试图立法治吏,兴廉去贪,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本文以唐、明律为主就贪赃罪的惩治问题略作剖析。 一 中国封建制法律所说的“赃”,泛指用贪污、受贿、馈送、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官吏贪货利之财者,谓之贪赃。从狭义上讲,贪赃亦称“受(目求)”,“受财”。“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云:“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目求)。”即指受贿、行贿而言。 《唐律》首次把“盗”和“赃”并列,提出了“六赃”的规定。《唐律·杂律》云:“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为监守盗、常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坐赃。 根据唐、明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封建官吏的贪赃行为分为如下四类。  相似文献   

10.
柳宗元从满足“生人之意”出发,主张“任人唯贤”,并针对官吏为盗的现象,要求“齐其法制”,“条其纲纪”,以法治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官为民役”观点,比孟子、贾谊的民本思想大大前进了一步,达到了我国封建时代吏治、民本思想的高峰。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  相似文献   

11.
明代官吏考核制度探析董倩明代的官吏考核制度与前代相比,具有更详细完善、政治效力更突出的特点。其主要方式有二方面,即考满和考察。“考察、考满二者相辅而行”①,其中尤以考满为主。考满是对每一个官吏而言的,“论一身所历之俸”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是一种经常性...  相似文献   

12.
十六世纪初,明王朝的统治就已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到嘉靖年间,特别是严嵩执政期间,危机愈演愈烈,财源枯竭,边患险急,正所谓“祲祲宋元之弊”,无异于“汉唐末世”的景象。面对明王朝的“沉疴积痿”,地主阶级中的一批有识之士纷纷起来,企图为明王朝拯治“天下之病”,张居正便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作为封建社会后期一位有作为的政治家,他崇尚实际、勇于任事、注重效果、讲求效率,这种“治实不治名”的精神,在历史上是比较少见的。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对他的这种精神加以初步的阐述。  相似文献   

13.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他认为中华民国的宪法应当确认“五权分立”,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另立中国固有的考试权和监察权,执掌对官吏的考选和监督弹劾,以克服三权分立的缺陷,补充代议政治之不足,矫正选举制度的弊病。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是他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而提出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14.
官俸是国家付给官吏的报酬。罚俸是一种行政处分。罚俸制度是为着强化皇权、驾驭百官,也是为着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明代封建统治者在谋求治国理民的策略中,总结了历代罚俸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了这一制度,探讨明代罚俸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得失,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政治制度。 有明一代,历时二百七十余年。由明政府制定颁行的罚俸政策前后不尽相同,依据罚俸原因划分,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上书论劾忤旨的处罚。明代历任皇帝无不提倡官吏上书言事,不仅明确提出:“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皆得言之”,而且还把能否直言作为鉴别官吏忠不忠的重要标准,宣称“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可是,有不少官吏则往往因其建言论劾不合朝廷的心意而受到罚俸的处分。此类情形,可分为下述四种:  相似文献   

15.
试论先秦及秦汉的监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历代国家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部门和官吏的公职活动实施监督、纠察、检举其玩忽职守行为,弹劾国家机关和官吏中违犯朝廷纲纪和法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国家和官僚机构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 一、夏、商、周时期的监察制度 我国原始社会,经过尧、舜、禹的“禅让”制度,从夏朝传子开始,正式建立了奴隶制的国家。夏商周时期,随着阶级统治的建立及其不断强化,“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现象日益严重,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动摇统治者的基础。我国的监察制度,就是在这种前提下萌芽、产生和形成起来的。  相似文献   

16.
"有治人,即有治法"是胤法律思想的闪光之点,亦为其吏治思想的主要表征。胤具有一套娴熟的驾驭官吏的术治思想和方法。在思想上,他认为,治国安邦更应依靠人的力量,即使有好的法律也需恰当的人来推行,故应整饬吏治;在方法上,他采取"清查亏空,耗羡归公,惩办贪官"的澄清爽治的措施。同时,采取"量才授官,不限成例"新的用人制度,重用有才能的官吏,摒弃庸懦之员。这些思想对于整饬吏治、建设良好的官吏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范天成 《人文杂志》2000,(3):131-134
一从社会历史层面看,《金瓶梅》艺术地浓缩了明王朝的“末世”景观和社会风貌。明代从世宗嘉靖年间便开始堕入无可救治的衰败过程。如正史所载:“明自世宗而后,纲纪日益凌夷,神宗末年,废坏极矣。”1由明世宗嘉靖至神宗万历末,历时近百年,其间突出的时代特征是封建政治的极度腐败与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并存,以及二者交互作用所加剧的纲纪废弛、社会不公和世风淫靡。各种文献对此多有记述,《金瓶梅》则采用借宋喻明的手法,表面上敷演《水浒传》里一段北宋故事,实际上却对作者生活于其中的明代中叶后的社会风貌、人情世态(而非具体历史事件)作了…  相似文献   

18.
明代教育监察制度述略高春平明初,朱元璋确立了“重教兴学”方针,一再申明:“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①并告诫子孙牢记致治在于得人,人才源于学校的道理。为此,他实施一系列监督措施,以便整饬士风吏治,维护明王朝的专制统治。尽管这一愿望和后来的实际...  相似文献   

19.
梁方仲先生不幸辞谢人世,一瞬又过了十个春秋。他晚年精心编著的关于明代社会经济史的书稿,终于未能写成,这是他直到临终时自己意料不到的憾事。他的遗著,有些正在排印,有些正待整理,而他愿为中国史学“增添一砖一瓦”的素志,毕竟是实现了。方仲先生从事中国经济史和明史的研究,数十年如一日。他对经济学和史学都有湛深的修养。在三、四十年代,他集中精力研究明代财政经济制度史,并逐步开展对明代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围绕以“一条鞭法”为中心,他究明中国历代特别是明代  相似文献   

20.
唐代官刑论     
中国自古以来的“鞭作官刑”的古训,一直是封建时代惩艾官吏失职违法的不易警言。自东汉诸帝杖罚郎官、九卿之后,出自皇帝特旨的鞭杖朝士的事例,在历朝均屡见不鲜。与之相伴而行的各官署官长杖罚僚属的事情,也在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在有的时候更给以特别的提倡。但随着对官吏杖笞之事的制度化,尤其笞杖刑在刑种上被纳入五刑之后,这种官刑似乎被泯灭了治官的纯粹性质,既难以与对百姓施用的笞杖刑相区别,又难以与对官吏适用的徒流刑划一条明显的界限。因此,对作为古代治官,治吏的一种重要手段的官刑,仍有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研究的必要。本文仅就唐代施用于官吏的笞杖刑,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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