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量刑程序改革渐至瓶颈,量刑辩护成为深化制度改革的突破点。以量刑辩护为视角,量刑程序中的辩审关系与控辩关系成为改革的重要维度。量刑辩护存在相应的制度性缺失,主要包含量刑辩护的本体缺陷、辩审关系的实践偏移以及控辩关系的制度偏差。为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贯彻量刑程序改革之初衷,量刑辩护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完善:一为本体进路,实现律师的人员配备与专业化;二为辩审进路,从裁方量刑说理、辩方调查取证与量刑意见着手;三为控辩进路,完善审前的信息开示、量刑支持与审判的对抗机制。  相似文献   

2.
2018年新《刑诉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协议存在两种司法审查程序,简易程序为其中之一。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简易程序本身的特性被弱化,庭审阶段的量刑辩护遭到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缺乏充分讨论。从理论上而言,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量刑辩护是否具有存在并实质进行的合理性,被告人是否自主进行量刑辩护,公平审判价值是否要求辩护人参与等问题需要分析和辨明。从司法实践上而言,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确实存在量刑辩护,并且量刑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审判产生影响,但该辩护在实然上并不充分,并且缺乏内在动力。所以,需要对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中的量刑辩护进行研究,并对现有司法制度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4.
重定罪、轻量刑历来是我国的司法传统,司法实践中量刑主体错位、粗放的量刑方法、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弊端日渐显现。本文力图尝试建立"量刑三方制约"机制,旨在从完善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以及建立辩护律师参与量刑保障机制等方面,建构符合我国实际的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以犯罪和刑事责任为基石范畴的现代化下,量刑的概念也随之现代化。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应是指刑事责任的裁量,其蕴含着"量刑对象是犯罪人"这一量刑基本理念。量刑理论对量刑程序改革无疑具有指导意义,量刑程序之设计应当致力于量刑基本理念的实现。从量刑对象理论视角来看,它要求量刑程序应独立于定罪程序,刑事审判应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然而,《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如此量刑基本理念的要求,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当前的量刑程序改革陷入困境。鉴于此,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应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骑墙式辩护"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而日益显现的一种辩护现象,其典型特征是辩护冲突和利益均沾。除了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认识分歧外,其更多是在当下无罪判决率极低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情况下的一种辩护策略。这种辩护冲突有三种形态:一是同一辩护人的前后冲突,即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在后来的量刑程序中又作量刑辩护;二是同一辩护阵营内部的冲突,该形态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由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中,其中一位配合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则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第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或者相反;三是行为的前后冲突,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辩护人,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又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骑墙式辩护"应区分不同情况或予以保障或进行规制。无论何种形态的"骑墙式辩护",法院应尽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体现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中国量刑制度改革有实体与程序两种路径。传统刑事司法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在量刑制度领域同样如此,有必要就量刑程序问题深入探讨。量刑程序制度改革在量刑规范化和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背景下展开,并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实施。量刑程序包括定罪量刑一体化、量刑独立化和相对独立化几种模式,中国量刑程序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相较于法官职权主导量刑程序构造,吸收对抗制因素并保留一定法官职权调查职能的量刑程序构造更符合我国国情。量刑程序多元化、量刑程序构造科学化和制度综合化成为量刑程序制度改革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
量刑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更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量刑程序是与定罪程序相对而言的,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解决如何对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所有程序和制度的总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量刑程序有一些比较简单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程度较低,量刑程序的公开性也不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较大。应借鉴国外经验,扩大检察机关在量刑程序中的权力,保障当事人在量刑程序中的权利,增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量刑程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罚模糊裁量方法(即传统的综合估量的量刑方法)导致我国刑事审判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重经验判断轻理性决策、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的弱点,导致相同案件因法官不同而量刑轻重悬殊的形式上"合法而不合理"以及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从而引发量刑擅断、司法腐败.在刑罚模糊裁量引入模糊集合中隶属度函数的方法,可结合具体案件,把模糊的量刑情节和法定刑幅度数值化,从而为法官断案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相对客观的量刑参考,减少由于个人因素对断案带来的偏差.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给律师辩护带来一系列挑战: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等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无罪辩护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发生冲突;值班律师制度对委托辩护制度形成冲击.但是该制度的实施也给律师辩护带来机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空前提高,辩护形态和辩护手段更加多元化,有利于辩护律师提升辩护技能,协商过程可以对检察官形成反向制约.作为应对,辩护律师要不断提高对案件的预断能力、协商能力,学习有罪辩护的技巧,摈弃滥用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的陋习,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值班律师的补贴和保障力度.检察官和法官也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量刑建议不宜"一刀切",庭审不能完全虚化,保持最低限度的控辩对抗以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2.
量刑证据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影响,量刑证据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相区别出发,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出现的辩方证据收集困难、同案不同罚、证明对象等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空间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促进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林劲松 《南都学坛》2008,28(5):81-85
量刑程序有英美法系的独立量刑程序和大陆法系的混合量刑程序之分。20世纪中叶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出现向独立量刑程序转变的趋势。独立量刑程序阻隔了纯粹的量刑证据对法官心证的不当影响,符合"先罪后刑"的诉讼逻辑,有助于正确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给予了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更多的参与量刑的权利和机会,因而更有利于量刑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随着我国对量刑公正的日益重视以及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确立这一程序。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缓刑听证等实际上已经开始了创设该程序的初步尝试。与定罪程序相比,独立量刑程序应具有程序简化、证据规则宽松、证明标准较低、法官积极主动等特点。  相似文献   

14.
量刑不均作为现阶段危害法治的重要因素,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引起量刑不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复杂。从立法、法律的角度分析量刑不均的表现及成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重构量刑原则、建立"罪刑阶梯"、完善量刑程序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15.
:辩护权是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辩方可以从被追诉者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辩护,也可以从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方面进行辩护,前者是实体辩护,后者是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都是辩护,但却是不同类型的辩护,所以,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之间必然存在很多区别与联系.纵观我国,实体辩护总是凌驾于程序辩护之上.为什么呢?不是因为程序辩护不重要,而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辩护没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之重视程度不够.程序辩护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应当与实体辩护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比翼双飞.鉴于我国的现状,我国应在理念、立法和实践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其都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理由,而且在部分案件中成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专门规定,在量刑中其一直作为酌定情节被加以适用,因此,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适用失衡,加之被害人过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量刑建议权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已经得到了充分重视,但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权却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忽视。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权的设置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强量刑程序的理性化、实现量刑裁判的实体公正。因此,有必要建构实现当事人量刑建议权的运作机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其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8.
罪刑应当均衡,但是实然与应然的状态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的量刑,轻重没有明显的不妥,但当与其他同等量刑档次犯罪及其情节相比较时,便会发现存在着罪刑不均衡之嫌。是本罪的该情节量刑轻了,还是他罪的量刑重了,亦或其他?这是罪刑均衡理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中国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并对相关机关的职责、量刑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意见存在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和辩护权的缺陷,从而可能对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造成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在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的前提下,确立"先定罪、后量刑"的两步式庭审程序,并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南都学坛》2016,(6):65-6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律师辩护的重心将由法庭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一是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二是保障认罚的允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四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为此,需要将现有的"权利配置型"值班律师模式改造为"强制辩护型"辩护人模式,并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同时,适当保持认罪认罚程序的灵活性,允许控辩双方就罪名和量刑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辩护人仅仅是咨询者、建议者、协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认罪认罚的最终决定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