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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注重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制,是各种实验区、示范区走向成功的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当前平潭实验区急切的现实需求。平潭实验区面临着行政主体定位不科学、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模糊、行政管理授权不明等体制局限。平潭实验区的体制创新首先是法律创新问题,只有完善关于平潭实验区的立法,赋予实验区独立行政主体地位,创新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走向法治政府,才能使平潭真正发挥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实现国家赋予它的历史使命,成为探索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的先行区。  相似文献   

2.
立法权限论     
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次,就带来立法权限如何划分问题。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虽然作了决定,但总的来说还比较原则。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越权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形势条件下的国家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基础条件的局限,定位于由单一"管理"转向两岸"共同治理"全新范式的先行先试区的平潭,在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着法律制度建设、行政体制管理、公民社会培育等诸多迫切需要厘清与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平潭综合实验区存在的上述制约治理格局形成的因素,并参考借鉴域外治理案例,提出下一步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从两岸"共同治理"这一主旨出发,加快解决法律机制保障问题,调适行政管理体制并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而进行良好和有效治理,构建和谐美好的两岸共同家园。  相似文献   

4.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5.
立法撤销权是有权机关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立法制定程序、立法权限或者授权立法违反授权目的、授权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活动.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不同的立法撤销权.但是享有立法撤销权的机关必须遵从法定的撤销根据以及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6.
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地方立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代行政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行政事务的日益增长,加之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具体性和便捷性等立法优势,使得地方政府立法的增加成了一项无法阻挡的必然趋势,因此其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不应再按照旨在对其进行限制和缩减的根据原则来划定,而应当遵循放宽束缚的不抵触原则,以满足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对规章制度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消极因素则应通过完善地方政府的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7.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如何有效地行使好这一权力,使地方性法规切实成为推进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的法制保障,关键在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这是大家在多年立法工作实践中得出的共识。而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应在法规草案审议中,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好操作”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重要环节,才能把每件地方性法规都打造成“全优产品”。  相似文献   

8.
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因其既是中央授权的产物又要对地方人民负责而呈现权能分治的状态,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因制度实践与法律规定的部分背离而使地方立法的权限与能力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在法治框架下地方立法的权能问题就转换为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配置立法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金黎钢  张丹丹 《江淮论坛》2015,(2):96-99,104
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性条款。创制性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消解由此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在修订《立法法》过程中,需要合理确定地方立法权范围或事项,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地方性事务"、准确理解和执行"不抵触原则"。  相似文献   

10.
西部大开发需要国家制定法律规范予以引导 ,也需要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法规进行调整。因此 ,民族自治立法机关应当适时调整自治立法的方针 ,明确立法方向。既要引进西方现代法律制度 ,又要坚持民族特点。在新的形势下 ,尤其要突出良法原则、平等原则、自治原则、市场经济原则 ,以确保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1.
曹瀚予 《山东社会科学》2022,(8):178-184+192
地方立法在进入精细化时期后,逐渐开始由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执行性立法向着具有先行性、补充性和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转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为“形式增长”、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鲜明等,暴露出地方立法存在对法制统一的传统理解与先行先试之间存在张力、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冲突等现实问题。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健康发展要求从法理上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主要包括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2.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这在地方立法中并不是一个生疏的概念,但是,在认识和理解上却各有不同。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和根据;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相矛盾、相冲突;还有的认为,不  相似文献   

13.
当前,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组织体制还存在职能交叉、关系不顺等问题,迫切需要尽快推行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现代行政理念的组织结构。浦东新区、滨海新区、两江新区和横琴新区等国内其他地区的实验区,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平潭实验区加以学习与借鉴。文章提出,需要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进行长远规划,高标准地设定不同阶段的改革目标,通过持续的改革建立一种扁平化、高效率的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相似文献   

15.
《东岳论丛》2021,(2):59-69
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质量不高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通病”,已导致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效力上的失序,具体表现为立法权限不明、行政解释垄断、税收规范冲突等。从根本上说,这是人大立法权孱弱与行政立法权扩张的结果,应在制度层面进行调试,实现税收人大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的各归其位、相互配合。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应廓清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各自权限,并以行之有效的备案审查制度为保障,加强对税收法律体系漏洞的发掘和填补。总之,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宪法、法律的统摄下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印证。  相似文献   

16.
行政解释是法定的国家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规范作出的阐释和说明,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正式法律解释的方式之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等的解释既可是行政立法,也可是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必要的,但过于强势的解释会打破权力均衡.  相似文献   

17.
在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打造海峡旅游的大背景下,对台旅游合作是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两岸区域合作的重要突破口。平潭独特的区位优势、扎实的民间交流、优良的旅游资源和强力的政策扶持都为对台旅游合作奠定了基础。平潭应积极邀请台商,围绕海峡旅游主题,合作开发旅游新品,优化海峡旅游产品组合,协同改善游客出行条件,共同拓展客源市场,联合保障旅游品质,共建长效合作机制,携手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  相似文献   

18.
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在判断地方立法是否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时,可以按照两者之间的差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考察.原则上,在地方立法重复、具体化中央立法的情况下,不构成抵触.如果地方立法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则其与中央立法是否构成抵触,取决于其是否背离了中央立法的目的.如果公民无法同时遵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则相关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构成抵触.  相似文献   

19.
《社会科学辑刊》2007,(5):67-73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韦以明  周毅 《学术论坛》2006,(10):105-111
文章以国内目前最大的区域合作经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分析材料,认为区域合作要经久不衰并实现多赢,必须从区域协调层面上升到国家协调层面,淡化政策调整、强化法律调整。“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条例(暂行)》,到“十二五”末期上升制定为《区域合作经济法》;建议常委会制定《行业协会法》,促进区域合作机制的市场化,防范地方政府在“多边行政”期对经济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建议对正在起草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对几部污染防治法作相应修改,并就处于大江大河中上游的民族自治地方与下游发达省份开展区域合作的补偿机制出台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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