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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2.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3.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4.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智能医疗技术的发展,对现有医事法律制度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数据医疗技术通过知识图谱、融合推理模型以及医疗事故预警体系的构建,形成了现代智能医疗体系。大数据医疗面临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算法的逐利性运行、规则体系的不完整性等法律现实挑战。为回应挑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改革,以安全作为法律规制的终极目标,以道德价值作为软性规制的实践基础,以工具主义进行大数据医疗的再定位,最终推进大数据医疗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5.
ChatGPT的爆火宣介人类打开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序幕,其凭借着强大的数字孪生能力、创作能力、编辑能力及类人性推动着人类社会向更敏捷的时代转型。ChatGPT的出现势必会对现有规则提出挑战,可能诱发生成违法或不良信息、算法偏见、数据泄露、借势贩卖租赁账号等诸多法律风险。但ChatGPT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现存的社会风险并无实质差异,仍未脱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等核心议题。因此,对ChatGPT法律风险的规制,仍应根据ChatGPT技术发展的特征,依托阶段性规制理论,注重风险防范,及时对现行的基本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6.
基因安全风险是基因安全因特定的威胁而遭受损害、危难和伤害的潜在可能性。规制基因安全风险已成为迫切的社会课题。目前我国关于基因安全风险的立法有宪法、部门法、专门法等,在规制风险上有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法律尚未能对基因科技发展中出现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等不足。为了更好规制基因安全风险,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在宪法层面上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在民法典中针对基因歧视等新型社会风险做出规定及在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上做一些调整。  相似文献   

7.
元宇宙是一个基于多种数字技术构建的、以数字身份参与的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数字虚拟社会,其本质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尽管元宇宙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领域获得初步应用,但是仍面临法律、伦理和技术的多维困境。从法律上来看,元宇宙的应用可能直接与个人信息保护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能形成冲突;从伦理上来看,元宇宙的发展趋势与道德哲学对人之主体性的强调不相兼容;从技术上来看,元宇宙仍面临交互设备差、算法算力弱、经济系统不完善等瓶颈问题。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困境,推动元宇宙应用的良性发展,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法律规制:一是以现实社会为中心,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促进现实社会的法律系统与虚拟社会的算法系统之间的跨系统沟通;二是以风险为基础,根据比例原则对元宇宙应用实施从原则上禁止、全流程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差异规制。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脑机接口技术多领域扩散的应用观察,返观内视其大脑离身于躯体、意念“遥控”动作、物性超越于灵性的生长逻辑。在技术扩散中,脑隐私数据泄露化、脑意识恶意操纵化、脑算法资本垄断化、个人信息圈壁垒化的风险随之外溢。对此,须在寻求技术规制理论支持的基础上,结合锚定脑机接口技术的核心价值取向,搭建“神经权利”的法律保护框架,限定脑机接口技术的实践应用场景,预防脑机接口技术的资本垄断风险,对这些法律规制问题给予充分的时代回应。  相似文献   

9.
煤炭安全生产规制失灵与协同规制构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安全规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干预企业决策,使其增加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但是。规制者同样会遵从“经济人”的理性,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出发来执行规制政策。企业与规制者从“经济人”理性出发的行动逻辑往往导致规制失灵。协同规制理论为解决传统的政府规制失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协同规制的核心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它可以对企业与规制者的“经济人”理性形成有效的制约,从而使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规制决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回应,并最终保证安全规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0.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是维系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环节,因而有必要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障制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风险识别的类型化、法律风险的定型化、刑法风险的规范化等。根据数据风险的形成机制,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有静态安全风险和动态安全风险两种范式,两种范式的刑法回应思路存在差异。基于数据是多元利益的承载者、主体属性模糊等特点,以及数字经济时代促进共享、流动的价值导向,刑法应当在适度的积极预防主义刑法观和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指导下,明确“动静二分”的数据安全体系配置,建立以规制动态安全风险为重心,以规制静态安全风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同时在刑事立法层面增设破坏数据完整性罪和危害算法安全罪,在司法层面重树解释理念,以实现产业利益与数据安全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1.
12.
监管理论对证券监管体制完善有着重要指导作用,而一个国家证券监管体制是否完善,又会影响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章在考察监管理论的变迁中,发现证券监管及其理论受约束于主流经济思想,危机是监管理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理论受约束于其前提条件,具有自身局限性,结果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或监管失灵,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通过对国内外监管理论优缺点的分析,借此选择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13.
规制俘获理论是规制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从规制者主动猎获的视角提出“规制猎获”的概念是本文首次提出,“规制猎获”是规制俘获理论逻辑演进的进一步深化。“规制猎获”是规制者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主动的态势通过敲诈、胁迫、共谋等方式直接掠夺被规制者利益或公共资源的规制行为。规制猎获具有主动性、博弈性、虚伪性和掠夺性特征。相对于规制俘获,“规制猎获”具有更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4.
试论文化商品市场的政府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定义了文化商品,并指出观念的公共性、单件性和模糊性。在此基础上首先肯定用市场机制推动文化商品生产和消费的必要性,然后指出了文化商品市场失灵的三个方面:优秀文化商品供给不足、不良文化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假冒盗版,因此,需要政府对文化商品市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法规审查是我国立法法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规定的对立法实施监督的机制之一,其存在有合理的必然性。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法院仅有选择适用权而无解释的权力,也没有司法审查权力,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启动法规审查、实施审查均需规定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保证审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6.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相似文献   

17.
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如网络造谣的兴起并愈演愈烈,它不仅攻击特定个人,还攻击国家政府机关,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针对当前的网络造谣行为,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需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而刑法所规制的传统网络犯罪只是应对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类的犯罪,对于网络造谣不能有效解决。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来应对网络造谣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需要对该规则本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是保证建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目前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把求真作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二是对制约该规则有效实施的条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对“毒树”与“毒树之果”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9.
围绕"住改商",人们展开了长期的争论,法律至今未能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要设计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对"住改商"进行全面的利弊考察与公正的价值衡量,以求得多方利益的基本平衡。片面的禁与放均是不可取的,而应当采取疏的态度,通过事前控制与事后救济的具体措施,对"住改商"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以尽量消除其弊端,引导、规范其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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