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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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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作为行业核心竞争要素,受现行监管机制缺陷与法律规则漏洞影响,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对监管层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整合权力体系与既有规范,加强宏观顶层设计与立法建设,完善微观技术协助式监管与中国式“监管沙盒”模式,坚持以法律治理科技为路径,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数据监管体系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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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科技的创新融合在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保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五大场域。金融科技因为技术性和中介化链条繁长,其风险转化的破坏力也更大。此外,金融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模糊产融界限,加剧金融混业化,提高金融产品法律认定难度,并使监管供给严重滞后。金融科技监管的最大困境在于平衡创新与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发达国家(地区)正探索沙盒监管加以解决。我国应在明确监管原则、甄选立法形式、构造具体制度等方面引入境外沙盒监管,以应对本土实践中的金融科技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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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民间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单靠严刑酷法来遏制地下金融活动,并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考察地下金融在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具体分析地下金融活动的产生背景及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多元影响。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应当逐步得到肯定,相关的保障型法律制度也应逐渐建立,以引导民间金融从隐蔽性的地下状态转入阳光化的地上状态,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良性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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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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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是引发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危机发生后,欧关等金融强国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相继采取完善修改法律、指令,通过对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进行实质性监管以及建设风险监测系统等措施来应对影子银行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体系边界,风险特征及表现形式等。我国应在审视“本土化”影子银行特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与监管路径,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体系,建设风险隔离“防火墙”,完善金融立法,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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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鲁格曼“三元悖论”认为, 一国只能在货币政策独立、汇率稳定和资本的完全流动三个目标中选择两个, 不可能同时实现三个目标。我国现阶段在这“三元”中选择的是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 同时未完全放弃资本完全流动目标 (人民币只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不开放资本帐户 ), 因此货币政策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我国加入WTO, 中央银行如何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同时货币政策也将从以内部的均衡目标为主转变为内外部均衡目标兼顾, 相应地必须建立适应开放经济条件的货币政策操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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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鲁格曼“三元悖论”认为, 一国只能在货币政策独立、汇率稳定和资本的完全流动三个目标中选择两个, 不可能同时实现三个目标。我国现阶段在这“三元”中选择的是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 同时未完全放弃资本完全流动目标 (人民币只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不开放资本帐户 ), 因此货币政策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我国加入WTO, 中央银行如何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同时货币政策也将从以内部的均衡目标为主转变为内外部均衡目标兼顾, 相应地必须建立适应开放经济条件的货币政策操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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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的基本宗旨是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特别是支持初创企业所进行的"破坏性创新"活动,在此意义上构成金融科技监管的一个子命题。金融科技是指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与中国语境下的互联网金融异曲同工;监管科技(广义)则是市场主体"合规科技"和监管机构"监管科技"的统称。监管沙盒本源上是对全球金融危机后过度强化的监管要求的"反动"和"纠偏",其理论基础是破坏性创新和适应性监管。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监管沙盒对于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文化等外部条件有着特定要求,并非金融科技监管的必然选择或者普适模式。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就当下而言,并不适于引入监管沙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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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测试项目准入程序制度是保障准入实体制度得以实现的进程性规则,对于提高测试项目准入审核效率、规范准入阶段测试企业权益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构建相关制度时,应结合国内实践,借鉴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有效经验,通过树立灵活性与差异化准入程序设计理念、预先建立测试项目信息共享程序规则、明确具体可行的测试项目准入流程规则等制度措施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测试项目准入程序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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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应用对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推动作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对外开放。当前,金融科技助力双循环建设还需防范新技术运用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及垄断问题等。我国应继续加强对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支持,提升保障金融科技安全、高效发展的监管能力,注重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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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洞庭湖区域金融发展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聚集度较低,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效率水平不高三个方面。经济状态、回程效应和金融生态对区域的资金吸引力形成三重挑战,使区域呈现出“资金高地”的现象。“环湖”区域面对未来发展前景,需要金融状态实现从“资金高地”到“金融腹地”到“金融洼地”的演进。基于此,文章以强化区域金融凝聚力为主线,结合环湖区域的特征与潜质,设计“环湖”金融发展的“洼地战略”,并以“三步走”的方式对战略做任务分解,描绘出战略实现路径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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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上内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和负外部性问题要求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的传统的规则监管模式缺乏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实践中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困境.原则监管模式以概括性的原则作为主要监管依据,既能够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又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并可降低合规成本,代表了银行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基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全面实施原则监管的条件.可行方法是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不同领域和银行金融产品的特点,将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协调实施,互为补充,探索化解商业银行监管困境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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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双碳”目标的日益推进,碳金融作为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其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对监管理念、监管主体以及碳排放权等基本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法律制度尚存在完善空间。因此,在明确界定碳金融监管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优化监管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很有必要。本文首先对“双碳”目标下的碳金融进行法律溯源分析,阐述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模式。其次,本文对比分析了欧盟和国内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寻找对我国碳金融监管有益的法律制度经验。最后,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我国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结合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和需求提出了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研究有助于明确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及碳金融内涵界定问题,并为完善我国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可行的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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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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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现实的一种有效的金融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其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通过组织创新加以解决。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发展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困境,必需在认识和分析这些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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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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