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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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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讼师的主要知识来源是讼师秘本,讼师秘本所包含的知识内容不仅与传统律学有很大的区别,与近代政治、法律原理更是相去甚远。在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下,讼师是一种社会地位低下并被法律禁止的职业。近代律师制度伴随着近代法学知识的转型而产生。作为一个新的知识群体,近代律师与同时代的法官、检察官一样,源于近代新式法学教育。律师在法律地位上与法官和检察官对等,并对二者予以牵制,是一种独立的自由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理想追求。  相似文献   

2.
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论述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法律职业伦理,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律师职业伦理对于律师职业的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律师进行规制,要求律师行为符合较高的道德标准。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伦理规范,需要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有全面的了解。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首先得益于在律师养成时期的培养和训练。另外,在律师职业产生之初,来自司法机关和律师组织的规制措施也逐渐成为律师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再者,律师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声誉以及律师的价值取向等律师亚文化也是决定律师职业伦理形成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主持人语当人类理性的思维能力在法典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的时候,法学家却又发现即使是细致入微的法律条文也难以涵盖丰富多彩的生活事实。抽象的法律规则总是与事实有或多或少的出入。这一发现被现实主义法学用来揭示司法过程的“真相”——法官办案不可能完全依法.“依法”仅仅是法官任意判决的托词和掩饰。罪刑法定、依法判案被讥为“神话”或“恋父情结”。根据这种观点.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大厦倾刻倒塌。但是,法治毕竟优于专制,单纯的人治更难长久。奠基于理性基础上的法治不可能因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忧思而失去生命。时至今日,法学研…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往的被动司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司法能动应时代需求而发展。司法能动核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对法官素质、综合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官职业伦理对司法能动进行理性控制,在司法能动趋势下对完善法官职业伦理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6.
法官职业伦理是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改革法官职业伦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伦理自律性要求。实现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追求。  相似文献   

7.
"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塑造法官职业信仰,约束法官职业行为,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当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发展与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在法治的价值取向下的法官的职业化过程中的衍生物,是在法治的背景下从事法官职业处理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时所应当遵守的那些准则和规范。而新中国的法官职业是以民主为基本的理念,同时揉合了"案结事了"的职业定位而建立起来的,它缺失法治的理念,因此,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应当以法治为根本的理念进行重述。  相似文献   

9.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仅仅是一项善举,更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义务。在律师职业伦理面临困境,律师的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改善自身形象。但是法律援助的有效运行不是依靠法规对律师职业伦理几句原则性的规定就能够实现的。必须完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监督机制及激励机制,才能实现律师职业伦理发展与法律援助实施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0.
现代职业活动充满伦理冲突,而其中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在近年来尤为令人瞩目,其职业活动不仅时时面临两难选择,还会经常处于与社会大众伦理严重冲突的状态。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讲,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就在于所追求的一系列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忠诚与正义、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正义与功利的冲突。由此着眼,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救赎之道主要有两条:价值冲突的避让和平衡。  相似文献   

11.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化的基础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以法官职业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为了避免两种职业的脱节,有必要在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官之间进行良性互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互补,既能够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的教学效果,避免法学教育的空洞、抽象甚至闭门造车,也可以促使法官对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升华,提高其理论素养,同时二者的职业互动还有利于法科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官选拔制度现状和存在不足的剖析,提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官选拔模戈和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基本设想,主张将法官的选拔和培养相结合,分别实施不同的筛选过程: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以上教育阶段的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要求有从事律师实务的过程;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律师中选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音的法官则从法律院枝法学教授中选拔;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实行遥级晋升制度,以保证实现法官队伍的高素质要求。与此同时,设立法官迷选委员会,实施严格的审查和面试考核选任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蕴涵了法官不是被动反映纸面法律的保守力量,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力量而存在。对法官职业的功能和社会角色必须重新进行定位,从而引导“法官职业化”在观念层面上的变革。法官职业具有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整合功能、推动法律发展的变革功能、连接国家和社会的沟通功能;同时,法官职业必须坚持民间化、社会化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4.
现代学徒制多见于职业技术教育,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探索引入现代学徒制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在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等行业,师徒关系已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业能力的重要手段,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探索运用现代学徒制提供了可能。为了推动现代学徒制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得到有效应用,高校法学院系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等密切合作,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设置,积极建设素质平台课程、法学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岗位实践课程;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创新培养模式。总之,将现代学徒制引入法学人才培养,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就业对口率、增强学生社会服务能力,而且可以推动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法学教学科研环境。  相似文献   

15.
律师独立实现的保障主要体现为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行业自治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等三个方面。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集中表现为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垄断和律师执业豁免;而行业规范自主制定、职业资格自主授予与行业惩戒自主实施构成了行业自治的主要内容;当然律师的独立性实现也离不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相似文献   

16.
《金陵瞭望》2007,(8):28-28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促进司法公正,白下区法院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活动。  相似文献   

17.
为了解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良关系给司法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民国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部制定法规禁令,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了一道“隔离带”,即对法官与律师在社会交往和职业流动方面做出限制和约束.这一举措包含着制止司法腐败、力图实现司法公正的用意,但由于受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的影响,加之法规禁令缺乏可操作性,这种隔离的办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18.
乔叟所写《修女长的教士讲的故事》,是诗人在《坎特伯雷故事》中分配给那位教士的一篇动物寓言.教士讲的故事,用的是英雄偶句诗体,长六百八十行.它的前五十四行,是开场白,但在开场白中说话的人,主要是旅店主和骑士,而修女长的教士仅说了两行话(第50—51行);它的后六百二十六行,就是他讲的妙趣横生的“关于公鸡和母鸡——腔得克立和坡德洛特”的故事.  相似文献   

19.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与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司法伦理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因素.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伦理作为司法文化的主线和核心,对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成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只有高度重视法官的司法伦理教育,着力加强法官的伦理信念和伦理自律,才能有效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进而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培育和建设一支优秀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20.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将建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二者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共同的职业荣誉、共同的职业能力,这些构成了律师与法官流动的职业基础。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在我国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制度应该从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制定合理透明的评价指标、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法院内部制度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并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的制度,能够拓宽律师参与依法治国的渠道,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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