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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基因编辑婴儿”案件的发生表明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谬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类临床应用存在安全风险、社会管理失序风险和伦理风险三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刑法应当禁止对生命健康法益造成侵害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行为,有选择性地规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并慎重回应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所涉伦理问题。为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刑法应当在兼顾谦抑性的同时,设计相关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2.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特点在于操作简便、准确性高以及可遗传等,该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催生了基因编辑的风险。按照基因编辑的目的,可将基因编辑分为治疗型、预防型和增效型三种。增效型基因编辑以及将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将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的行为,严重违背医学伦理且造成人类毁灭危险,应属于刑法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中的情节严重。其他基因编辑行为也应视情况构成毁坏财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等。此外,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出现重伤或死亡结果时,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视情况认定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3.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非法人体试验的发生,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普遍不安和强烈谴责。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试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涉事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和执行。我国现行法律(狭义)并无人类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的专门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行政规章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责任,但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个人私自进行非法试验行为的针对性不足。在刑法上没有直接应对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等生物技术犯罪的条款,如不能在解释上把"基因编辑婴儿"人体试验纳入"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的范畴,则对该非法试验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落实将面临困境。在民事责任方面,试验参与者(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和"基因编辑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关损害的认定和评价存在规范上的困难。未来"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在基因编辑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尤其要适度增强公法上责任的刚性,具体明确私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4.
当下国内生命伦理学研究具有脱离"真实性"的倾向,且缺乏基于"真实性"世界图景之上的思的"彻底性".因此,需要一种新的伦理学方法论路径,进而更加彻底、更为有效地应对基因编辑这一新技术境况下的伦理挑战.伦理反思必须立足于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真实性",并充分考量人之理性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聚焦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与生命健康、公平正义和人的自我形象的多重复杂关联等一些极具颠覆性和紧迫性的核心伦理问题,始终以人之存在境况、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变革作为伦理反思的核心关切,保持哲学思辨的底色,确立新的伦理认知和建构图式,进而尝试探讨构建合理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伦理规范的新样态.  相似文献   

5.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脱离对其法益的理解。"组织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雇佣、引诱、拉拢等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不受处罚的纯客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罪与共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犯罪的数额大小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文深入分析了违法行政的违法性 ,认为违法行政的违法性不仅表现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 ,而且也可以表现为对其他法律规范的违反 ;不仅表现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 ,而且还意味着这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基因编辑技术准入门槛低、应用前景大的特点造就了其迅猛发展的现状,也使令人生畏的潜在风险浮出水面。基因编辑技术在可以根治重大医疗疾病的同时,其脱靶风险也在安全监管领域敲响了警钟。现阶段,我国基因编辑技术存在概念界定不准确、相关法律规范层级低、罚则缺失和伦理审查法制化程度不同等问题。可通过提升法律规范层级、设计涵摄更多行为法律规制原则与框架、细化伦理审查程序等路径完善基因编辑技术的制度规制。  相似文献   

8.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一规定缺乏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形式要件,且有偿删帖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之扰乱社会秩序核心法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不具有合理性。规制有偿删帖行为的妥善路径是对删帖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忽视其职业属性,正视其删除行为的主观罪过及客观上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用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9.
村民宁翔浩在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一棵已经枯死10年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被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被判处了刑罚。本文认为,枯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失去了重点保护价值,不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畴;宁翔浩非法采伐枯死樟树的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宁翔浩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应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需对之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10.
基因技术作为21世纪兴起的重点工程,在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科技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对此进行了相关政策的保护,在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动基因技术的发展。然而由于基因技术所涉内容复杂,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人体基因技术极易引起社会上的伦理争议,因此,在国家的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使得基因技术符合伦理性要求是推动基因技术向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首次创立了人体基因的保护规范,由此催生了学界对基因人格权这一新型权利的探讨。在论证基因人格权这一新型权利的基础上,探究其背后的伦理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基因技术的专利授予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对于在专利授予中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与伦理危机、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12.
用法益取代权利和社会关系,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法益而不是侵害权利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词语的变换和更替,而是涉及到对犯罪本质认识的根本进步.法益的提出将价值的评判引入定罪的层面,使得犯罪的范畴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是扩展到对社会和公众侵害的范畴.这也为当环境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严重问题,而其他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和保护时,我们将生态作为一种法益列入刑法的保护对象,将严重侵害或威胁生态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的提出引发了我们对犯罪本质的重新思考.随着这种法益的受重视程度以及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侵害或威胁的严重程度,刑法必然作出相应的回应.  相似文献   

13.
正当业务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特征,其正当性的根据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机能作用的社会相当行为,且保护和促进的法益要大于所侵害的法益。正当业务行为具有人权、正义和自由的价值,我国刑法有必要予以法规化。  相似文献   

14.
吸毒行为在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关于该行为应否规定为犯罪的争论时来已久。刑法的本质是刑事立法的根本立足点。对刑法的本质,学界有"法益保护论"与"伦理维护论"之分歧。吸毒行为既没有侵犯法益,也没有在反伦理性上达成共识,故不论采用何种观点,都不宜在当今将吸毒行为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17.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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