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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阐述了不作为犯的四类义务来源,同时提出有必要将公序良俗列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之一. 相似文献
2.
万登信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01-102,116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刘斯凡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6):65-68,74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和作为义务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的自相矛盾、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得不到发展。作为义务的法定不是指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刑法的规定。由于刑法无法对所有的作为义务进行规定,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只能从法律的精神来理解,通过刑法解释来实现,故道德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4.
吴贵森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3):44-48
先行行为和道德义务成立不作为犯有着共同的伦理基础.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危险是作为的前提条件,而道德义务的成立也必须有足够的危险存在,以致作为的必要,二者都要求作为义务的形成与作为义务人有着必要的内在联系.在当今中国,道德义务的成立有着现实可能性和时代的需要,但它成立的条件与法律有规定的作为义务不同,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构成一样,它必须与当时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和作为义务者对危险的排他性支配力等限定性条件相结合,形成严密的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作为犯的法定义务的研究有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之分,由于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已从形式的作为义务论转向实质的作为义务论了。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实质作为义务论的评析,并试对实质作为义务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吴艳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2)
不作为作为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 ,由于其复杂性 ,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本文通过对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的思考 ,以期解决司法实务中对不作为犯认定上的分歧 相似文献
7.
顾文达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一直是刑法理论所重点关注与研究的领域,由于作为义务的范围具有相对性,其发生根据经历了形式根据到实质根据再到两者结合的发展历程,并且至今仍处于不断发展演进中。确定作为义务的范围,不管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首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作简要概述,然后通过对作为义务的性质与来源、自身存在之合法性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问题作重点论述,以求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理论重点进行简要梳理与辨明并希冀能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现状的传播和推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9.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0.
郭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3):62-70
国外立法例对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规制模式不尽相同,中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理论界对作为义务的研究在结合中国司法实践方面略显不足。对于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探究,应当将国外立法例、中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情况结合起来。中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设计应当遵循如下思路:无须在一般条款中明确作为义务;合同约定不应成为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不应当规定一般救助义务;作为义务来源应当具有层级性,且该层级性应当以重塑安全保障义务为中心。 相似文献
11.
杜琪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96-100
从传统的形式论,到引入的实质论,再到融合后的二元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的二元论存在不少问题。重构后的二元论应当包括表现形式与产生根据两个方面。表现形式不应当考虑事实性因素,且应当是一种开放式的结构;产生依据同样不应考虑事实性要素,作为义务的实质产生根据是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以产生根据为主,以表现形式为辅。 相似文献
12.
李东辉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34-38,73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但是由于不作为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较大差异,使得对其行为性历来争论不休。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不作为之行为性进行论证,但是都存在缺陷。对不作为行为性的研究应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中进行,而不应当脱离具体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抽象的探讨。就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而言,不作为行为性判断应经历一个从实然判断到应然判断的过程,是一个将存在论与价值论相结合的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13.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东辉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6):42-47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等价值性问题,只有具有等价值性,不真正不作为犯才能与作为犯同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评价,犯罪才能成立。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相比,是A与非A的关系,无法进行相当性比较,只有在其义务内容中去寻找,才能找到比较客观的标准,即应避免犯罪构成事实与作为犯所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相当。 相似文献
14.
李萍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72-76,83
犯罪不仅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纯正不作为犯,一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的处罚依据是刑法各条之规定,而后者并未在刑法各条中有明示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似乎有背罪刑法定,但通过理论的分析,处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但因其未明确规定在刑法各条中,故处罚此类行为时,必须慎重,特别是认定其中的先前行为时,更应加以分类,从不同角度寻找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违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司法的最终救济,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邱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7-90,112
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一旦破坏规范,只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无义务再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在主观意志之下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也是主观意志之下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是否对应来判断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是成立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7.
马骏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2):69-73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的合法化前提是必须存在一定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有效、约束命令的范围为不明显违法的命令。是否明显违法,应当从命令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对有效、约束命令的认识错误属于对合法化事由前提条件的认识错误,应阻却故意的成立;在法律规定处罚过失犯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可提出以下判断标准:若待归责的行为实现了相关构成要件,且不作为者具备必要的正犯者身份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行为会被论以正犯而受处罚。相反,若待归责的行为只是具备了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要件,只能将这一行为评价为共犯。具体来讲:守卫型保证人有责任保护第三人不遭遇危险或不受到侵害,且能防止直接正犯者实施作为,他对此负直接正犯者的刑事责任。若第三人的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对某法益负责的保护型保证人有义务防止他人实施犯罪却没有防止,其行为成立直接正犯。若他人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 相似文献
19.
冯殿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等颇具争议.我们应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这对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司法中准确认定实行犯,区分不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