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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晓理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51-5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不仅是对承包经营合同的违约,也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造成侵害,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现行立法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对此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以致出现不同的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存在责任竞合之情形,适用责任竞合制度予以规范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立法对此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陈凤贵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3):52-56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为了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应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既要充分、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又要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
3.
罗光华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25-27,58
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通常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在旅游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极易发生,两类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旅游者的利益.分析旅游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法律原因、出现情形以及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帮助旅游者有效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5.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向东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3):117-119
同质料性是德国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立的,用来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据其对于物的损害赔偿和物本身因最初就有的缺陷而导致的价值降低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料性,来确定案件所应该适用的法律,决定案件属于侵权还是违约。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以借鉴该制度。 相似文献
7.
宋霞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87-18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二者虽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可解决困惑司法实务界的法律问题。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可以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
8.
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地带,对此我们通常是以责任竞合来处理,但在此界域尚有请求权聚合的情形。而我国立法者和学者对加害给付秉持责任竞合的处理态度,这在实践中并不能够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本文欲从一则案例展开,重新思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加害给付情形下的关系及其合理的救济方式,以求更加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赛红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28-33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对于医疗损害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失败不能评价为契约违反,侵权责任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等问题上有利于受害人。违约责任说认为,医师对患者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违反此义务,就是违约,契约上的纠纷应以契约上的方法处理。本文认为,其实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时效、责任范围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应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桂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81-84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肖红梅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4):87-90
我国《侵权责任法》34条统一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却没有规定承担替代责任之后的追偿权利和追偿方式。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确实是普遍存在,法律不规定,当事人也要想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可用三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即双方约定、单位规定和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我国的用人单位责任与国外常说的雇主责任亦具有很大的相同性。 相似文献
12.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等,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4.
关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可能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文章通过阐述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输血相关产品责任等内容,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也做了合理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与既往的法律法规大有不同,该法实施后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与过失责任等一系列医疗损害中最常见的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只要医疗事故需要鉴定,举证责任倒置就存在。如果《侵权责任法》要求的是严格责任,则某些过错的确认,就不再需要确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该表述不仅准确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内涵,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海鹰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88-91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从本质上讲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但又与合同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形式等问题,理论界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了解决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必须从理论上加以深入研究以求达到统一的认识。本文拟就《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形态的设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损害再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以及保障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煞费苦心构建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却因程序法配套理论研究滞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解释论上,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能够在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兼顾一次性纠纷解决理念的实现与复数侵权责任主体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2):32-3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刘士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6):146-150
使用人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类型,我国制定侵权法应予规定。使用人责任从总体而言,是自己责任,其被用者“执行职务”应采外形理论。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使用人对被用者的追偿应限于被用者的重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