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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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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已日益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运作,也就明确了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属性。特许经营权是普通物权而非特别物权、特许物权。其可界定为一种普通的用益物权,其权利客体具有不动产性。  相似文献   

2.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农地承包经营权 ,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承认并切实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符合农地承包经营权变迁的特定路径 ,这既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又有利于降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 ,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按物权理论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进一步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含  相似文献   

4.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明晰性、排他性、安全性、可转让性、权能责任利益对称性、可实行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又与其法律属性不明确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本文首先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提出一个分析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框架并运用这一分析框架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分析,然后探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相似文献   

6.
新中国土地政策从人民公社、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的演进,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然而,效率驱动下的"三权分置"并没有完全解除对土地流转的限制.我国宪法和土地政策都要求土地经营权必须在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形成稳定三角架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其权利构造.而基于传统的"物债二分"思维,无论是片面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属性,都不能在顶层设置上完全实现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目的.只有在权利的分离与新设之间构建承包地流转与保障的平衡机制,才能建立起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与"三权分置"政策目的之间的有效联系.  相似文献   

7.
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阐述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虽有维护草原生态价值的取向,但尚需强化.提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用益物权中包含权利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义务,还物权本身具有的关系性特点,即通过将生态理念引入草原承包经营权内部,对其进行能动的调整和规范,使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并以此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8.
银行存款的权利属性定位是理论问题,更是法律实践问题,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群众心理确定。将银行存款权利属性定位为物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银行存款账户看作物权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利息看作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优先权看作法定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所有权具有明显观念化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观念上对存款账户的所有。  相似文献   

9.
水资源价值逐渐凸显,引入农村居民汲水权是水权研究少有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有效弥补。为了尽早将农村居民汲水权纳入实在法并获得法制保障,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需要廓清,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考究权利正当性之渊源,即财产观学说和自然权利理论,农村居民汲水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维持生存的固有人权,是"财产"的范畴,人人得以享有。立足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转化逻辑,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法律定位则成为相应制度性安排首先要攻克的关隘。基于对已有相关学说观点的分析,农村居民汲水权是准物权,属于现行物、债二分财产权立法结构中的物权范畴。不同于一般准物权乃用益物权的权利界定,农村居民汲水权应是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胡静 《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6-40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将在调整对象、物权的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准物权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排污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法定化;修改污染侵权条款,明确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污染受害者享有物权请求权;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忍受限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1.
对于海域使用权的界定,可从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入手,不仅要从正面界定其法律属性,还要从侧面通过将其与相关涉海权利进行界分来实现。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价值的多重性和资源的复合性,由此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发生冲突的必然性。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之界定应从考察其事实上的特点着手,而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对其所作的处理之上。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的区别主要就是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二者的效力冲突只表现在一定的海域范围之内,其协调应视这些涉海权利自身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地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个人的农地权利不仅包括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还包括基于成员权获得的参与农地分配、经营、管理、分享农地其他相关收益的权利。纵观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农地权益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偏向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思路,改革的主要举措在于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永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和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无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尚显不足。  相似文献   

13.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西部旅游市场化开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诸丹 《天府新论》2002,(5):81-84
西部旅游开发 ,必须转变观念 ,对旅游资源的经营体制进行改革 ,把旅游资源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进入市场。西部经济落后的现状、旅游资源的根本属性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都要求西部旅游资源开发走市场化道路 ;市场化开发要求理顺所有者、管理者和开发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关系 ;对旅游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5.
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多弊端源于它的债权属性。应在立法上将其明确规定为物权。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若干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6.
王立争 《新疆社会科学》2015,(2):95-100,161,16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17.
私法配置土地权利的出发点是土地的经济价值,但《民法典》还必须关注土地的公共性、经济性和人文性,调适不同的土地伦理,突出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征。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不能简单套用法教义学,而必须在土地赋权逻辑和土地权利行使的框架下分析,土地经营权定性的法效果差异主要体现为权利期限和征收补偿。《民法典》将各类合同产生的土地租赁权统一为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在解释论上最为顺畅,但为凸显"三权分置"的创新意义和强化权利效力,将其解释为物权更佳,且在法理上亦无障碍。权利定性也无需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8.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就法律层面而言,《物权法》专章规定了用益物权编,明确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但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并不完善;物权化救济方式难以实现;农地流转受制约因素诸多;同时在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征地补偿不足;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今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设计必须对以上相应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其是否能够继承不仅是法学学术界长期争议的理论问题,也始终困扰着司法实务与司法审判。对此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一直持谨慎与保守的态度,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继承性。而一些法学学者一直呼吁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笔者从权利主体、设定目的和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宜允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  相似文献   

20.
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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