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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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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民法所有权保留制度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就不动产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并不会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为担保自身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直接就所有权的移转附加条件,仅能就出卖人(协助)登记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其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当中关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关条款附有条件,保留所有权本身就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最后,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因市场经济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需要,保留所有权买卖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论文以有关立法选择为背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双重角度,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第三人的抵押权的关系、买受人的撤销权、出卖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有体动产所有权合同移转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体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该从交付受让人时发生 ;有体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依赖于基础合同的存在及其有效。文章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随着分期付款买卖的大量出现 ,所有权保留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实质上 ,出卖人只能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权” ,其真正享有的是一种担保权益。如何平衡这一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买受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摒弃传统的静态观点 ,而代之以动态的观察视角 ,是一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信用经济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交易市场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将出发点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从而将买主意图以及卖主债权实现平衡状态,因此买主期待权一词出现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由于期待权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当买主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以普通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下的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为选题,意图通过将所有权保留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进行深层剖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买主期待权,从而更好地发挥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并实现期待权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将物权的客体规定为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却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规定为"国有财产",而没有简单地以"动产和不动产"来指代。国有财产是集合物,它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必要性,也体现了罗马法中集合物这个概念的现代意义。集合物具有独立性和整体性,应当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包括成立以确权或归属为目的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因此,将"国有财产"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能实现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确权保护,维护国有财产发挥公共利益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其“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定,对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巨大影响.结合我国物权法、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公示公信力等来研究船舶买卖中所有权的归属,可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优于船舶交付”,不应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来确定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出现,对传统民法制度和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物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买卖的法律结构上来看,区块链上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所经历的智能合约的发起、买方付款行为及密钥的自动交付,性质上分别属于要约、承诺兼履行行为及对待履行行为,各具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效力。在依托现行民法规定解决区块链上与链下物之多重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结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区块链上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依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付款义务履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成立等各项权利保护顺位标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详加分析,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或买卖债权优先效力之归属。  相似文献   

9.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期待权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理论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外研究相对较多,并且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尽管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买受人的期待权未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效力、转让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  相似文献   

10.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认定的是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受“重公权,轻私权”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最初立法时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原则性地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尊重私权自治,随后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逐步缩小了法律对合同的限制,最终形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确定的“二分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不应理解为“二分法”的延续,而是为确定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具有弹性空间的目的保留条款。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新创,在外国法律及我国原来的《劳动法》中早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符合中国客观的政治、经济现实,不仅仅只对劳动者有利,对用工单位也是有利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察自由裁量权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亮点:条文趋于细化、具体,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程序条款增多,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法治的轨道;引入处罚监督机制,强化了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责任等。但新法仍然存在着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选择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制约性的规定、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执法监督规定不够明确等不足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率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文章拟通过现实生活中大量“霸王条款”的调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从立法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霸王条款”的违法性以及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当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同时存在两个或更多不同的理解时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 ,尽管存在着多种解释方法 ,但在具体的案件中 ,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受制于具体的案情及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官的工作即在于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 ,解释法律 ,解决纷争。通过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的分析 ,可以比较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 ,探讨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7.
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再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于契约自由的挑战.关于《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一经诞生便引来许多学者的争议,可谓是“尽是批评之言而鲜有赞美之意”.批判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的论点集中在其法律条文之间的用词表述含糊不清和效力形态判断依据扑朔迷离以及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者重叠等几个方面.因此,本文拟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学理研究对于它们各自的含义与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19.
私经济行政理论是契约行政的理论基础。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国家立于私人的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私经济行政行为一般可分为下列三种: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行政营利行为;以私法方式达到行政任务的行为。从私经济行政理论可以看出,"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并不成立,"行政契约"是一个伪命题,产生这样的误区,可以说是由于把行政法理解为管理法而缺乏对其"公共服务法"特征认识的反映。  相似文献   

20.
商合伙兼具有组织体色彩与个人契约性。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决定商合伙更倾向于个人契约性,它能够为商主体更充分提供私法自治的空间。商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把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将其明确为"第三类主体"。商合伙制度蓬勃发展必须克服现行法律缺陷,其关键在于确保商合伙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形式的极大灵活性,并确立灵活的双重责任承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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