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司法公正是民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的性质在程序上的必然反映,但由于我国司法公正的缺失造成了民法功能的部分丧失,不利于创设的一个有序的市民社会,因此我们应通过对民法的法典化,以期实现其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确立。  相似文献   

2.
环境立法在中国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可是环境法律系统化这一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加突出。因而学术界有人呼吁将环境法法典化以解决环境法律松散、矛盾等问题。法典化的趋势是否就是环境法律系统化的正确选择,从《德国民法典》等法典诞生的历史规律来看,环境法律的系统化还需从长计议,从法典演进的历史规律中也不难发现法律系统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自然法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体系的法律哲学,理性是它的核心,平等、自由和正义等价值则是其基本理念,并成为其渗透至民法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是其价值判断的调节器,特别是在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运动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度成为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与哲学基础.我国的民法典制定也可以从近代民法法典化过程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王茂生 《理论界》2011,(5):47-50
法典化就是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化的水平标识着其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明显地体现在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中。本文首先简要地回顾了新中国建立之前的法典化历史,接着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几个重要法律部门的法典化历史与现状,最后给出了近60年来新中国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法典化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陈平东  刘宇 《兰州学刊》2005,20(3):157-158,187
本文探讨了民法社会化现象,并论证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以权利本位为主导,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   

7.
唯物史观关于法律受制于物质生活条件的观点是评价民事立法成败、衡平民法"移植"限度的基本标尺.唯物史观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引领着司法观念更新的路径,并可以有效地防范民法学术研究中"西方话语"泛化之现象.民法实践中时而出现的与国情不相吻合的规范、背离生活的"机械司法"以及学术研究中的"主观臆断",事实上与相关主体忽略自觉运用唯物史观有着一定关联.当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全球化为载体的经济结构已广泛构筑,并阐发大量直接制约民法价值取向的法权关系.当下的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学研究更应自觉遵循唯物史观,主动适应变化着的以经济结构为重心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即将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探讨法律解释问题的意义主要在于:明确法律解释的目标、确立法律解释的基本指导原则、实现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共识、尝试法律解释规则的成文化。法律解释的对象就是法的渊源,它应当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法律解释方法,应当对应于法的渊源。就制定法来说,其解释应当对应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习惯法的解释对应于以习惯法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而法理的解释,则对应于类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创造性补充的方法。在我国民法典之中,应当将法律解释规则成文化。  相似文献   

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大批重要民事法律,积累了宝贵的民事立法经验,为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应当着重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机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冀晓鹏 《理论界》2023,(6):38-44
当前党内法规法典化的研究虽已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上达成初步共识,但还缺乏对具体实践路径的进一步论证,而这有赖于对党内法规法典化实践效用与实践原则的充分思考以及微观而非宏观的论证视角。党内法规法典化只能是一种实质上的体系型的法典化而非汇编型的法典化,这一概念的明确可以加深对党内法规法典化实践效用的理解。党内法规法典化实践原则是实践路径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循序渐进原则、非排他原则、体系性与安定性原则的确立为实践路径的微观探讨提供了可靠的支撑,进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党内法规法典化要经过从汇编到法典的历程,重视执纪执法实践工作对法典化的补益,将程序性内容与实体性内容分开,选择相对成熟的领域优先启动。  相似文献   

11.
欧亚主义是俄罗斯重要的思潮之一,在梳理欧亚主义历经沉浮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得出俄罗斯欧亚主义发展史的几点启示:只有植根于本国文化土壤上才能绽放出永葆活力的思想奇葩;兼容并蓄是欧亚主义的魅力之源;应时而生、因时而变是欧亚主义顽强生命力之所在。同时也对欧亚主义的发展进行了反思:欧亚主义创立之初至今都缺乏核心凝聚力;欧亚主义的地缘政治观能否与时俱进,适应当今新形势;欧亚主义视角下的世界文明是冲突的,因而没能摆脱冷战思维。  相似文献   

12.
欧洲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本国的主要环境法律进行重组,重组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环境法的法典化.法国作为一个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场法典化运动中扮演了积极角色.在形式性法典化模式影响下,法国于2000年颁布了<环境法典>,实现了环境法律的筒约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13.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与反思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以公共服务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在有效改善公共服务的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提供了新的视野。本文从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方案的内涵、特征出发,在对其动因和成效评述的基础上,分析了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方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反思。  相似文献   

14.
胡强  刘捷萍 《理论界》2004,(6):139-140
商法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法典化的形成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然而,商法法典化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先天不足,其合理性值得质疑。商法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民商合一不科学,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商法典的立法形式,商事立法应当采用商事单行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中规定了三大民事主体,其中法人主体可讨论之处颇多。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的组织体,能够自我负责,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以营利与否作为法人的分类标准看似合理,实则在法律理念、理论、实践和立法技术上都存在很多瑕疵,且该标准不能反映出法人的本质差异。从私法主体自治角度得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元分类结果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与外在逻辑的周延性,是从法人本质考虑的结果。同时可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法人的二级分类标准。在民事主体法典化中,除考虑上述内容,对于公法人为私法活动时也应将其以特别法人身份列在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16.
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法人制度以来,很多学者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但通过考察德国民法法人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其实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这一结论,对于当前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应当扩大法人概念的外延,使法人概念指代所有的团体主体,而非仅指代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这将使我国的法人制度更具开放性,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自古以来我国的教学精神就是教书育人,其中育人更是教育家尤其重视的教学目的。民法的教学过程中,育人的理念与法律精神是息息相关,甚至是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为了培养法学类学生的民法素养,就需要教师采用有效的方法。本文将通过阐述民法教学理念与民法精神的内涵以及培养目的,表明民法精神在民法教学中培养的重要性,然后针对民法教学理念与民法精神培养提出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社会的发展催生了法律部门法典化,法典化促进了我国建国以来的各个方面的现代化变革。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率,以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基本法律部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这些基本的法律部门中,除行政法、商法等少数部门法外,其他的均已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基本部门法典,或者是具有法典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9.
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个案的法律依据。在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实质上是裁判者依据民法原则所内涵的价值、精髓在自己内心里形成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民法规则,然后将之适用于系争案件。虽然存在民法规则,但当适用其裁判系争案件会产生极不适当的后果时,需要放弃该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案件。其他的情形是,运用民法原则补充不完全法条,或者限缩或扩张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由于受到社会经济等方面基础条件的制约,完全以惩罚性的思维立法,采用了"刑事兼理民事"的治理模式,加上以道德治国为最终的价值追求,所以当代西方式的民法观念及其民法体系难以见容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此种差异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和中国古代对法的谦抑性认知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这种独特性体现了中国传统"不能与不为"的智慧哲理,正是中国古代民法这样的结构模式才凸显出了中国法律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