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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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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安全"到"国家主权",从一般国际法原则到国际海洋法制度,综观菲律宾政府对南沙群岛主权主张的演变,其所提出的"证据"与"理由"均属其历史发展及民族主义情绪下行政或立法的产物。随着国际政治现实变化及国际法发展,菲律宾政府的法律主张从单方面依据国内主张或立法,逐步转变为寻求国际法支持,并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制度靠近。未来随着国际法发展、菲律宾国内行政实践以及立法的变化,仍有进一步整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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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中"海湾"的界定涉及国家在这一海域的主权和利益.国际法教学中,对于海洋法一章中海湾概念的理解,海湾面积的计算,以及海湾类型的划分始终是难点.如何界定海湾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此将海湾分成四种类型,而对于每一种类型的海湾辨剐是否为内海湾的标准,是看海湾湾口宽度大于还是小于24海里,如果小于24海里,则整个海湾都是内海湾;如果大于24海里,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准的海湾,也视为内海湾,否则就不全是内海湾.内海湾是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沿岸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岸国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航行.对于非内海湾,不完全属于一国的领土,国家在这部分海域适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有关规定,与在内水中享有完全的主权利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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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8,(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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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的倡议下,在全国救助管理站站长的努力下,"救助管理站长论坛"破土而生,并于2006年8月19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成功举办了第一届全国救助管理站站长论坛,"救助管理站长论坛"成为救助管理站站长们交流经验、研究问题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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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7,(3):92-96
2007年8月23~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和本刊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二届社会科学研究管理论坛"在成都举行,论坛的主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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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分析派第一组学者沿用以描述为主的传统方法分析国际政治和国际机构:包括各国外交政策、某些国际"问题"和国际组织.他们研究联合国的发展历史和组织规章,或阐述讨论国际海洋法、毒品走私控制及北约核战略等问题的国际会议所取得的成果,主要着眼于报告并分析当今的国际问题,推测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选择各种政策的原因和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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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5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编辑部在北京举行第二届"日本研究论坛"。创设于2015年的"日本研究论坛",是中国日本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本届论坛邀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蕴岭,美国美利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全胜,分别以《国际变局下的中日关系》和《中日关系与大国博弈》为题发表精彩演讲。二战后,日本积极重返国际社会,奉行"国际协调"路线,在当今世界格局与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以及中国加速和平崛起、国际影响日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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