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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相似文献   

2.
北冰洋海冰消融使得北极航道得以开通,而北极航道的利用也带来了相应的治理需求。作为世界航运大国,中国在北极享有航行、航行中的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以及航行中的搜寻和救助权利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国际准则》等国际法律制度为中国参与北极航运治理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现有国际法依据主要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展开,同时它们还显现出了从软法向硬法过渡以及全球性条约区域化的特征。基于此,中国可以通过加强与北极国家合作以及提升本国履约能力等方式,充分利用相关国际法依据,积极参与北极航运治理。  相似文献   

3.
气候变化下的北极渔业处于动态发展中,但发展参差不齐。由于地缘关系,大部分北极渔业处于北极国家"各自为政"的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之下,难以形成一体化的北极渔业管理制度。北极还存在公海渔业,但北极国家的北极公海渔业管理主导意愿明显,造成北极国家与北极域外国家潜在的渔业权益争端。现阶段北极相关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由于分鱼类、分区域的特点而不能胜任北极渔业管理的职责。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适用于北极海域却不针对北极海域。因此,北极渔业管理面临着各种挑战。北极各国之间的双/多边合作、北极国家与北极域外国家之间通过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对未来的北极渔业管理至关重要;并且,鉴于北极海域生态环境脆弱,北极必须实践预防性措施及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念。中国是重要的近北极国家,明确北极渔业对维护中国北极权益的重要性,重视科技先行的作用,开展广泛的北极合作,是中国北极渔业应对之关键。  相似文献   

4.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5.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6.
休闲渔业在澳大利亚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国民广泛参与。鉴于澳大利亚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国情,其休闲渔业的显著特点呈现为资源丰富、政策多样、管理分层。澳大利亚出台了《全国休闲渔业与运动渔业行为准则》《澳大利亚休闲渔业——2011年及未来:全国休闲渔业行业发展战略》等,以保护生态环境,扩大休闲渔业资源,提高休闲渔业在社会生活中的整体地位,加强公众教育和行业规范。各州和领地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休闲渔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最常见的管理办法是许可执照制,以及对渔获品种、数量、规格、渔期和渔区的限制,各州和领地均在政府网站上适时公布最新信息。对我国的启示一是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我国民众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特别是鼓励少年儿童更多地参与进来;二是适时地开展休闲渔业执照制度的试点工作;三是及时制定休闲渔业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7.
张瑞  杨柳 《太平洋学报》2013,21(6):11-18
北极气候与环境正在经历快速变化的过程,北极的地缘政治和法律问题也随着气候环境变化的影响与响应变得十分敏感。争取并维护我国在北极地区的权益,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北极地区的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进行评估,构造“中俄北极合作组织”的法律框架。本文认为,在中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上要充分行使在北极事务活动中的参与权,保持我国在北极航道上的航行存在,从北极气候变化直接造成我国气候灾害的情况入手,努力将军事问题和经济问题分开考虑和解决,围绕着北极争议的共同点来寻找我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8.
国家行为体对于科学家群体的知识依赖是当前全球治理的重要特征。在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等全球治理新疆域中,科学家的知识权威和网络化构成的认知共同体也成为影响治理成效的重要因素。在北极渔业治理中,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作为重要的认知共同体,坚持双重身份、需求方驱动和非直接约束原则参与治理,而共识性、开放性和非强制性的治理特征为其推动北极渔业的议程设置、国家政策和社会共识,以及间接提供决策方案创造条件。但是,认知共同体的软性"去国家化"与科学家群体国家认同之间的平衡问题,认知共同体影响力的阶段性递减或反向影响,不同认知共同体之间面临的相互竞争等问题,构成认知共同体参与北极渔业治理的主要制约。  相似文献   

9.
2013年10月25日,"继承条约精神、构筑新型关系——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3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积极评价缔约的历史意义,认为《条约》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中日缔约的宗旨不仅是要正视历史和结束过去,还要面向未来和世代友好。近年来日本的对华政策中"戒备"与"防范"的一面持续走强,这是中日难以建立友好关系的根本原因。当前中日关系面临困难,更应该坚持、继承和发扬《条约》的原则和精神,妥善管控分歧。在此基础上,中日两国要立足于构筑良性发展的新型关系,为此需要两国共同努力,相向而行。  相似文献   

10.
徐正豪 《日本学刊》2008,(1):106-110
所谓《韩日合并条约》是日本帝国主义1910年采用军事威胁和强制手段一手炮制的非法的欺诈文件.日本自1905年开始就完全掌握了朝鲜的外交权力,李朝政府并不具有单独同他国缔结条约的外交权限,该《条约》也没有履行获得国际条约缔结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元首批准这一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1.
迎接缔约25周年展望日中关系未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原点《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以下简称“日中条约”)的原点 ,存在于 1 972年 9月 2 9日在北京发表的《日中联合声明》。第一 ,《日中联合声明》第八款载明 :“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基于这一共识 ,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 1 974年 1月访华时提议开始进行缔约谈判。这一谈判于 1 978年 8月 1 2日在北京达成协议 ,同日签署了日中条约。第二 ,日中条约在其前言载明 :“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 ,联合声明所…  相似文献   

12.
正近日,《北极国际组织建章立制及中国参与路径》一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本书作者为太平洋学报编委、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政党外交学院肖洋副教授。作者自2008年开始专注于北极治理研究,是拥有多学科学历背景的青年学者,其领导的北极安全战略研究团队,首次提出"近北极"及"近北极国家"等相关概念。作者结合北极国家的北极治理实践,对比分析国家与国际组织  相似文献   

13.
在钓鱼岛争端的论战中,日本官方回避《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为代表的雅尔塔体系法律文件在确定战后东亚领土中的地位,反而将《旧金山和平条约》作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条约法依据。本文结合历史学对"雅尔塔体系"的研究,侧重从国际法尤其是条约法角度,重点考察和论证"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雅尔塔条约体系的"强行法"特质,并分析这些条约与钓鱼岛问题的紧密关联,以批驳日本的官方主张。  相似文献   

14.
在美国法上,渔业资源被界定为具有特殊性质的物,不适合由私人所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由州和联邦政府授权私人享有使用权,其权利人也不得排除公众对渔业资源享有天然的利益。"公产"与"私产"之争、公共渔业权与个人排他性捕捞权之争催生了英美法上特有的利益平衡机制——"有限介入权制度":将渔业资源归入公共信托资源,以此破解哈丁所关切的"公地悲剧"。我国《渔业法》虽经两次修订,但仍然不足以调整日益繁复的渔业法律关系。借鉴公共信托原则作为现代渔业管理创新机制的理论基础,并使之转化为我国渔业法条款,可望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管理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8,(7):69-75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有法律和习惯,这里的"法律"应系广义上的制定法而言,"习惯"则指习惯法。除了这两大正式法源,我国民法渊源的类型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民法总则》第十条法源制度规定的亮点是明确了习惯的地位,取消了国家政策,其不足之处在于未将法理纳入其中,使得我国民法法源制度具有封闭性。在民法渊源具体内容的适用方面,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无法律规则,应依习惯;无习惯,则依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波兰的北极外交非常活跃,主要集中在北极科研领域,北极地缘环境的变化必然推动波兰北极外交政策的更新。为进一步明确波兰在北极的经济与政治利益,2015年3月,波兰政府出台了《波兰的北极政策:关键地区与优先行动》,其标志着波兰完成了参与北极治理的战略规划。波兰采取在欧盟、北约、北极理事会框架下进行多边合作的方式参与北极事务,不仅增强了本国安全,同时提升了波兰的国际地位。利用在北极理事会的永久观察员国身份,波兰在不同国际舞台上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外交活动,不仅推动北约、欧盟增强在北极事务的存在,而且创造了"华沙模式"——加强北极理事会非北极国家与北极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本文尝试梳理波兰北极政策的演变过程,阐释其在缺乏经济和战略利益的背景下,如何发挥其北极科研领域的优势地位,进而构建连贯性的北极政策。  相似文献   

1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课程.该文从介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特点出发,立足新的历史方位,重点审视民办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民办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职业素养的提升路径,以切实提升民办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东北航道是连接欧亚的海上最短航线,也是中国通往欧洲的一条经济、便捷的通道。东北航道治理的未来走向,不仅要平衡商业价值和环境利益,还要兼顾沿岸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诉求。当前的北极治理正处于变化中,北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正在酝酿和发展。中国作为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国,对包括航道治理在内的北极事务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在东北航道治理和相关规范形成的过程中,中国应积极发挥观察员国的作用,继续加强对北极相关航线的科学考察,推动航道利用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积极参与相关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切实参与技术层面的讨论,为东北航道的科学治理和和平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19.
丹麦在北极事务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是冰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格陵兰是丹麦王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地理依据,以及实施北极战略的基石。如今,格陵兰成为一个内政完全独立,只有防务、外交事务暂由丹麦代管的过渡性政治实体。丹麦2016年出台的《变革时期的丹麦外交与防务》和《国防部未来在北极的任务》,强调了丹麦王国作为"北极超级大国"的地位,标志着丹麦北极战略从温和保守向主动进取转变。丹麦北极战略的转型,既是北极地缘政治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必然结果,更来源于丹麦王国内部的分裂危机。抓牢格陵兰这一战略锚点,坚持"丹麦王国是不可分割的单一行为体",是丹麦北极战略的奠基石。  相似文献   

20.
北极海域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发展态势与中国因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海域具有地理位置特殊、生态环境脆弱、影响全球气候的特点,研究北极海域公海保护区的发展态势有其客观意义和战略价值。现有的公海保护区实践预示着公海保护区的数量将缓慢增长,约束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条约将出现,公海沿岸国与公海使用国之间的监督与合作关系愈来愈明显。北极海域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对公海保护区的探索符合公海保护区的发展趋势。为顺应这种趋势,我国应积极参加公海保护区的发展进程,充分行使中国的制度性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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