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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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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注册中请人是否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使用拟注册商标没有要求.这就会出现抢注自己并不使用的他人未注册商标情况的发生.单纯以涉嫌"恶意抢注"否定其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就必须要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明确申请人只能就自己正在或将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2.
商标抢注行为分析商标抢注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国内外对此亦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定义,其性质和地位相对于不同的商标法亦是不确定的。商标抢注行为存在的前提是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制度。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商标抢注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从抢注对象上,我们可以把商标抢注现象分为二类:一类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类或近似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一类是将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从抢注目的上,我们可以把抢注现象分为二类:一类是以自己使用为目的的抢注;一类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为目的的抢注。…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扩大《商标法》的范围,对未注册商标予直接的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1年内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规定未注册商标人的继续使用权利,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但仅有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另外,《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不涉及于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但是,仅此一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完善、丰满的法规解释与其相配套才能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五个程序的认定结果依次相反,这反映了《商标法》(2013)修改前近似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原来的《商标法》对近似商标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近似商标的内涵及其与准予注册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不一致。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商标法》(2013)第30条,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一个多层级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第一步,对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近似;二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完全具备商品关联性、空间和时间重合性三要件;三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第二步,对属于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作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二是审查有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三是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  相似文献   

6.
张军 《理论界》2008,(1):68-70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在现实情况下,应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人将注册核定的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的使用.生产的商品违反行政法规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不影响商标使用的效力.因政府控制等原因导致商标未使用是对抗撤销请求的正当理由.侵犯商标权者亦是撤销申请的合格主体.  相似文献   

8.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取得必须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是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对于Interne网上域名的注册,目前采取的也是“先注册占先”原则,大多数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机构负责管理域名,但接受申请的部门并不负责去查询或检索注册人是否系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审查域名注册申请时主要考虑该域名是否已经商业使用。各国普遍认为,域名毕竟只是一个网址,其作用类似于电话号码。域名本身所能代表的是极为有限的,消费者不会仅仅…  相似文献   

9.
商标,人们通常称为商品的“牌子”。它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不同质量的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或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并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 1982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第1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根据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第2条)商标使用人必须通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条)  相似文献   

10.
当用名人名字谐音申请注册的商标充斥商品市场时,消费者或许会"赞叹"商标注册人的"奇思妙想",或许会对这些用名人名字谐音作为商标的商品给予更多的关注,但这种打着法律"擦边球"的注册行为应受到一定的规制,这种用名人名字谐音注册的商标会对名人的姓名权及其他权益产生侵害。  相似文献   

11.
廖芳 《理论界》2008,(1):76-77
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形式上符合商标法的一般要求,但实际使用中却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之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本文提出设立“瑕疵排除”原则的构想,建议商标局适当发挥主动,介入商标注册活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兼顾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2.
商标淡化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淡化是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我国商标立法上的欠缺,应在《商标法》中增加关于商标淡化的定义,表现形式、认定方式及其法律救济等法律规定,从而完善我国商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商标圈地运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掀起了一股商标圈地运动的不良风气: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圈占大量有市场潜力的商标,以达到高价出售或阻碍他人使用的目的.商标圈地运动违背了保护商标权的机理,浪费了社会资源,阻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的一个恶性肿瘤.商标圈地运动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中对商标注册的偏好和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忽视.为了防范商标圈地运动,我国应当在维持注册是取得商标权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强调商标的使用,并重构我国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使用要件,更新商标救济理念.  相似文献   

14.
域名权与注册商标在先权的冲突及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不断拉近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建立域名与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对象发生经济交往和进行交流。而与此同时 ,由于域名权与注册商标在先权的权利范围不一样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相互之间的冲突问题 ,诸如大量的域名抢注现象的发生 ,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因此 ,笔者认为 ,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域名权与注册商标在先权的冲突进行深入的探讨 ,并提出协调对策。一、域名权与注册商标在先权的法律区分注册商标在先权利 ,通常被认为是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核准 ,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前 ,他人就该商标或该商标的相关…  相似文献   

15.
徐琳 《理论界》2010,(12):77-79
如果某商标构成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该商标不得获准注册。在判定某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应对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进行考察。即使某商标因具有其他显著部分或者在申请注册时尚未成为通用名称而获准注册,其亦无法阻止他人对该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6.
李思佳 《河北学刊》2012,(4):160-16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显著性和可视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要件,有些国家和地区已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等手段,确认了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特别的声音标志本身具有"显著性",普通的声音标志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声音商标的内涵可通过图形、文字描述和其他手段表达出来,能满足注册商标的"可视性"要求.声音商标注册已成国际趋势,申请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数量及种类不断增加,中国应该承认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相似文献   

19.
陈向军 《理论界》2007,(12):100-101
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不仅涉及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已合法注册的商标,还包括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其他标志权之间的冲突,如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域名等。文章从在先权入手到在先使用权,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从商标与商标之间到商标与其它标志之间进行的分析,提出了应保护在先使用权,并给出了解决冲突的办法。  相似文献   

20.
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赋予被抢注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将“商标异议或无效”和“申请商标注册”并为一步走,不仅有助于保障被抢注人合法权益、降低注册成本以及节约行政审查资源,还有效弥补现有恶意商标抢注规制体系的不足,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要求抢注人移转注册商标的先例,域外立法中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参考。故而,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引入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整体来看,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仍略显粗糙。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程序设置上,鉴于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与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原则、设立目的、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有必要单独设立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其二,在移转时间上,明确被抢注人强制移转请求权的期限,且与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保持一致,均为五年;其三,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适用情形,将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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