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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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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 ,在庭审时突然袭击对方 ,使对方不得不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 ,而这种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又是合法的。但我国目前的这种立法体例又与我们要求提高庭审效率 ,排除法官预断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庭审改革目标相违背。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如英国、美国和香港地区 ,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却是不允许一方利用隐藏的证据突然袭击对方 ,其原因在于他们的立法上都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 ,这种证据开示制度确实也起到了提高庭审效率、排除法官预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赋予控辩双方庭审前的知情权 ,禁止庭审中的突袭 ,以实现提高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审效率、防止法官预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诉讼基本原则的庭审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质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庭审,本质上由举证、质证、认证构成,质证是中心环节。质证即控辩双方针对在案件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诉讼活动。质证的内容是证据的许容性与证据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质证困难之根源在于举证困难、无交叉询问规则、缺少庭前证据交换的制度、控辩双方无法均衡对抗等。为达到质证的实质目的,应采取的对策包括从立法上设立保障作证与强制作证之规则,设立交叉询问规则,建立“证据先悉”程序等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庭前准备程序,这对于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控辩平衡,规范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仅有雏形,具体的运作规则还未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功能应定位为初步开庭的程序,其具体运作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  相似文献   

5.
庭前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庭前程序 ,由于法官的积极介入和对当事人的排斥 ,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而一步到庭的庭前程序改革 ,由于没有从根本上理清庭前程序的地位 ,不仅无助于公正的实现 ,也使法院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庭前程序改革应以被告强制答辩、证据开示、举证时限为核心  相似文献   

6.
证据与辩论在美国无陪审团参与而由法官量刑的非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大部分非死刑案件的量刑听证程序中,包括非法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量刑前调查报告、控辩双方的律师的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建议等对法官公正地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7.
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司法中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保障。英美等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相当完善,但我国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尚显滞后。近年来,要求在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变得越来越强烈,对此,许多省份在司法实践中都进行了相应探索和实践,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现有的良好立法基础、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国外成果的借鉴,可以确保我们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问题,不仅符合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和要求,而且有利于建立平等的诉讼对抗模式,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8.
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证据中蕴涵的案件事实信息的收集、运用、识别和认定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诉讼中要突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必须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或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具有对抗性的举证和质证、分析和反驳,同时,法官应着重审查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对诉讼证据中蕴涵或留存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真实,以及这些案件事实信息是否就是证据事实,这些证据事实是否能够足以证明(即恢复或还原)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等进行识别和认定。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属于刑事庭前;住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实体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庭前会议具有程序性事项裁断功能.非法证据排除功能,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的功能。新刑诉法对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应当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主体和时间、主持人和参加者、庭前会议的内容、庭前会议的结果和效力等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控辩职能平衡。通过分析控辩平衡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益的关系,从诉讼价值的角度阐述了控辩职能平衡的重要意义,并指出控辩职能平衡实现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近现代二大诉讼模式及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控辩职能平衡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不足  相似文献   

11.
庭前程序承担着为法庭审判准备审判对象和裁判依据的重要功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庭前程序新的内涵,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庭前程序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显现。分析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改革的内容,指出庭前程序在司法运行中所存在的弊端,建议引入预审法官制度以实现其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实现权力的划分和限制的价值,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公正透明的庭前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证据收集的角度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界定,将非法证据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另一种是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但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因此,不同于其他国家以人权保障为要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期待,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必然会推动执法意识、程序规则、侦查体制等多方面的变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事二审中新证据的采信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新证据,对其构成要件及采信标准则需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法进一步明确。理论上讲,我国对新证据采取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反映了对刑事实质正义的绝对追求。具体到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上,需要考察时间、原因和种类三个要件。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的可采性原理,可以分别对检察院、辩护人及法院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科学的采信。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往往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为代价,其结果使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不能很好的兼顾。在比较研究各国相应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建议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5.
证据排除裁量权是英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初审法官是行使证据排除裁量权的最重要主体。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证据的排除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终止。另外,证据排除裁量权在审判阶段的行使能够对审判前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证据排除裁量权的研究意义明显。  相似文献   

16.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除了全案移送制度,同时规定在起诉及庭审后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的制度,这就为法官与证据在法庭以外建立直接联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导致法庭审理效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使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无法实现。取消证据移送制度,切断法官在法庭以外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方能最终实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确定的目标模式。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审判阶段“排非”程序的适用情况较为混乱,缺乏一种稳定的程序模式.我国最初设立的“诉中诉”程序模式正在走向消亡,转而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诉中诉”模式.而“完全的诉前诉”模式应是最理想的“排非”程序选择.但出于我国整体制度环境和倾向保护辩方诉权的考虑,目前较为可行的是采取以“诉前诉”为主、以“诉中诉”为辅的“折衷的诉前诉”模式.以此为蓝图,可对我国“排非”程序规则进行有益的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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