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唐律疏议》中的“法”出现频次极高、分布极广,绝大多数表达了与“法律”相关的含义。各篇“序疏”中的“法”指称较为广义的“法律”、较为抽象的“法”或特定法典及其篇目;律典条文中的“法”表述形式复杂,但整体特征清晰,皆有明确的规范指向,即指称律、令、格、式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中的具体规范。“罪法”“理法”“正法”等较为特殊的表述形式,仍与“法”表意的整体特征及具体用法一致。以“法”指称具体规范是立法或注律的常规模式,此种指称围绕“正刑定罪”展开,是传统法发现、论证具体规范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2.
刑事立法语言的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学者提出“刑法术语的专业性” ,主张“法律条文应当使用专业术语”。这是主张刑事立法语言精英话语的立场。本文认为 ,作为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 ,其立法语言不能单纯是精英话语 ,也不可能到处充斥大众话语。在法律规范中 ,合理分配和运用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才能使法律文本的表述达到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3.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法律文本大到行文成篇,小至遣词用字,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要求既符合作为法律行业特殊语体的习惯和规则,也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的语法、语义要求。根据我国立法文本的用字和用词、立法语言的口语以及立法语言的外来词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立法语言具有通用语言文字和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特点,自然也要接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行业语言的双重规范。  相似文献   

4.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法律文本大到行文成篇,小至遣词用字,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要求既符合作为法律行业特殊语体的习惯和规则,也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的语法、语义要求。根据我国立法文本的用字和用词、立法语言的口语以及立法语言的外来词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立法语言具有通用语言文字和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特点,自然也要接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行业语言的双重规范。  相似文献   

5.
试论法律条文中逻辑结构及其特殊句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立法文句的类型与特点 ,应与法律条文中的逻辑结构联系起来 ,从表达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法律条文中特殊句式分类。表达禁止性规范的有“不得”字句、“禁止”字句、“处”字句等 ;表达授权性规范的有“可”字句、“有”字句、“行使”字句等 ;表达义务性规范的有“应”字句、“须”字句等。虽然每种法律规范的表达 ,都有其特有的句式 ,但也有一些交叉情况  相似文献   

6.
相对完备的农业龙头企业立法是推动构建农业龙头企业有效运行机制的必要前提。该类立法在我国虽已初具规模,却在立法价值目标、立法语言技术与立法事项内容方面皆存在一定的问题。蕴含的价值目标重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扶持与规制,轻利益联结下的农民参与共富;在立法语言技术运用上原则化模糊规范表述较多,具体化可操作性规范表述不足;在立法事项内容上多元化规范设定有余,但存在一定的缺漏与抵触。应当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立法的利益联结规范以平衡立法的价值目标,编纂相关立法以充实可操作性规范表述并整合多元化规范设定。  相似文献   

7.
《海商法》的立法技术瑕疵可归纳为法的形式结构技术、法的内容结构技术与法的语言表达技术三类瑕疵,主要体现在该法的部分章节与其私法性质不符、章节命名不能体现该章内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不完备以及混淆法条中常用词语的用法等.《海商法》的制定先于相关立法技术规范出台,因而当时立法技术意识不强,这是该法在结构编排和规范表述上存在立法技术瑕疵的历史原因.法律移植是《海商法》立法的一大特色,但移植过程中立法者未能对移植后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慎的本土化考察,从而使部分法律条文的适用脱离实际,同时仍有一部分法律条文保留了英美法系对物诉讼的色彩.《海商法》修改应当完善立法目的以及部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的语言表达,厘清相关易混近义词的用法,以葆法律的规范性.  相似文献   

8.
民间规范司法适用制度化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民间规范入法是许多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通过立法渠道实现民间规范入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更为紧要的任务是建立一种经由司法渠道有效运用民间规范的制度以及机制.为此,应从分析我国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现状入手,并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从规范依据、确认标准、证据、程序以及司法论证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民间规范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9.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10.
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相似文献   

11.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五次用到“关键”一词来阐释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方向、基础、内涵与保证,勾勒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施工路线图”。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方向是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先行,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立足于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能否做到关键在于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推进在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相似文献   

12.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党的领导权应当是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和权力,不是直接国家权力.党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领导方略是"依法治国",这是党在新时期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实质上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现,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是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力量。党组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载体,通过党组的整合与汲取,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组在中国特色的党政“条块治理结构”中,实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也承载着打破官僚主义的希冀。党组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实现依法执政的组织形式,将党的领导行为转化为执政行为,从而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商事代理实践的迅速发展对我国代理商立法产生制度需求。商事代理立法从行为法走向主体法已经成为一个较具现实性的选择。我国现有的代理商制度立法无论在立法理论还是在规范结构体系上均存在缺失与不足。我国代理商法技术构造的重点是,从合理确立立法的理论基础出发,进而构建起代理商法定种类划分科学、规范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意追求刑法体系的"外在善"难免会使立法活动频繁。特别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在近20年时间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刑事立法中贯彻"法益侵害"这一基本立法原则,对基于特定时期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而形成的不合时宜的立法规定应及时予以非犯罪化,如此将有利于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提升与刑法结构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相统一的,实现二者统一的关键是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由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条件,是党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保持先进性,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遵循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7.
谦抑是刑事立法的帝王法则。刑事立法情绪化、想象化、道德改善化等违反谦抑性标准的提出,描绘了当下中国刑事立法不断违反谦抑性的刑治事实。在批判性吸收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存量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程序来实现刑事立法谦抑性的制度路径。刑事立法谦抑化要有通过SWOT模型验证的前置立法风险评估程序;要有刑法条文审议、辩论和质询等刑事立法过程的程序完善;要有刑事立法事后程序跟进,特别是刑法“落日条款”的制度设计。以“谦抑地立法”实现“谦抑的立法”,助益国家刑事立法科学化。  相似文献   

18.
在立法迈向"后体系时代"的背景下,立法学研究所凸显出的研究转向与研究之嬗变,需要我们认真考察。立法学嬗变的动因在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过程中的理论诉求,具体包括法律创制转向法律实施、宏观法治转向微观法治两个方面的理论诉求;立法学嬗变的走向是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价值的价值论、立法制度设计的本体论转向以立法技术为中心的方法论研究;立法技术主要由包括形式结构规范技术、实质结构规范技术的立法表达技术与以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立法评价技术构成。  相似文献   

19.
"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在哈耶克的法哲学中具有基础性的"枢纽"地位,集批判性、建设性、价值性三重意蕴于一体。批判性意蕴批判了视法律为立法产物的错误观点,建设性意蕴肯定了立法的积极作用,价值性意蕴表明了(自生的)法律优先于(立法的)法律。正确理解"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也就把握了哈耶克法哲学的精髓。  相似文献   

20.
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立法艺术思想丰富,主要散见于《韩非子》中,主要表现在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时机的判断与选择,立法原则,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等方面,对当代中国立法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