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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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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内容简略,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解释零散,不足以弥补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审判实践在互惠关系认定、外国判决适当性审查、程序正当性判定等重要问题处理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互惠关系认定上确定法律互惠的判断标准,建立外国法院管辖权审查的间接管辖权制度,细化判决终局性认定规则,明确界定正当程序规范的范围,厘清程序正当性与公共政策的边界。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克服学界对仲裁与司法关系分析方法的单向性,引入双向互动研究方法构建全面认识两者关系的同一对话平台,基于此,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司法边界定义为以公正为首要价值且兼顾效率,并考虑到争议的特殊性质和仲裁与司法之间解纷资源分配的情况,以立法的授权和禁止为起讫,体现各具体制度中仲裁与司法就公正与效率、内国利益与条约义务、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之间的此消彼长,直观反映仲裁与司法之间双向互动作用的事实和法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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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相似文献   

8.
继续履行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以及对不履行该判决的义务人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聚讼纷纭。本文在对继续履行判决义务人义务之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制度相比较,认为继续履行是债务,其内容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过户",该判决并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其原因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采纳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欠缺卖方的交付或者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倘若审判庭判决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执行庭强制交付或者强行办理过户登记,则有法院强制执行代替当事人"物权变动意思"之嫌,使我国物权变动之规定形同虚设,而变为法国法上的意思主义。但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给付内容,且确定而具体,无疑具有民事判决的执行力,问题在于对该种判决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本文认为,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标的不是财产,而是当事人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执行应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应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在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的,则应终结执行程序,告知权利人另行提起赔偿之诉。  相似文献   

9.
论香港和内地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解决的观念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执行外地民商事判决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法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完全纳入中国法律体系当中。在宪法统帅下,全国法律应和谐一致,避免和消除冲突。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自由流动问题。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加强思考和探索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国内外法院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司法实践,虽然不能说是蔚为壮观,但蕴藏其间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思想甚是值得深思.中国法院近年也有了一些适用<通则>的司法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适用过程也契合了国外法院以<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法理争论.对国内外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法理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62-171
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态度不同,主要因为他们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国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全部承认与执行,也有国家全部拒绝承认与执行,还有国家部分承认与执行。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我完善,比例原则和分割方法的运用对赔偿标准产生了新的影响,为部分承认与执行此类判决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建议我国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分割方法承认与执行判决中与实际损失相符部分,对超出实际损失部分可以按比例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2.
国际司法体系面临的新挑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国际社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需求的强化与国际法体系的不断拓展及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国际性法庭不断增多。这一现象给国际司法体系带来了多样性、适度的有益竞争及提供了“试验场”的作用,但也使得国际法体系的合法性受到冲击并造成国际法体系的分裂。在主权国家水平林立、尚未对诸多国际法问题达成共识的国际社会,考虑到国际性法庭不断增多导致的国际性法庭之间判决的不一致性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有必要坚持国际司法体系的组织化。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可以借助其能从国际关系全方位的角度来考虑国际法的发展而不受到专业性限制的独特地位和特点,在维持国际司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的一致性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应对国际性法庭不断增多这一现象的最好办法是强化国际法院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3.
佘延宏  吴涛 《学术界》2008,(1):287-291
泰国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没有参加任何能使判决得到互惠承认的多边公约或者双边协定.泰国最高法院第585/2461号决定强调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国际管辖权、终局性、互惠、欺诈、自然公正、公共秩序和救济的性质.一项不能令原告满意的外国判决不能阻止原告以原先的诉因在泰国再次起诉.外国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容反悔问题在泰国是不确定的.在外国法院胜诉的原告既可以以外国判决为根据在泰国提起针对被告的诉讼来执行外国判决,也可以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也导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越发复杂与频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常会产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要妥善解决争议,特别是促进判决在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但国际协同治理的进路艰难,且存在诸多困境.我国应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国际协同治理的路径,寻求加入国际主流规则体系实现自身诉求,适当转变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弥补条约层面的缺失,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治理模式,引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5.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如何妥善解决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问题,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历史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中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对目前实践中依然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有效解决的途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章指出:两地成功签署了<安排>应该说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的新起点,但由于两地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均存在很大差异以及其它原因,<安排>的签订无疑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短期成果,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和宣告性质.<安排>中尚隐存的诸多问题,只能在其适用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发现根源,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6.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17.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条件只有公共秩序保留和互惠对等.但在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中,台湾最高法院以大陆法院判决没有既判力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这种做法是两岸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倒退.台湾法院应抛弃政治对立和地方保护主义,认可经台湾承认的大陆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并不应再对大陆法院判决进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18.
"一带一路"是人类发展史上一个伟大创举,已成为沿线国家乃至世界生生不息的交往之途、合作之桥、共富之道,开启了沿线各国圆梦筑梦的新征程,开辟了欧亚大陆和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前景,开创了合作发展新共识、包容共生新出路、灵活对接新方式、互联互通新动力、以人为本新理念的国际合作发展新格局。  相似文献   

19.
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  相似文献   

20.
跨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造成严峻挑战,其中,以物理存在为基本构成要求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应对这一挑战,OECD提出了范本注释方案,2015年G20峰会核准通过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有关常设机构的较为系统的解释性重塑方案。梳理分析这些解释性重塑方案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调整变化,可以发现,有必要构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理论并进行具体规则设计。为顺应"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平分享跨境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利益,中国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构建关于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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