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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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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法中居于统领地位、具有高度抽象性,并可作为独立的、最终的侵权请求权基础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9条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官应采取类推适用过错推定的方式而非扩大《侵权责任法》第69条适用范围的方式弥补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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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 ,是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同样适用要约、承诺规则 ,但其要约应采纳明示原则 ,承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 ,同时 ,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或抵触个别约定的非一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合同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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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2)
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93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法院未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推理过程错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选法理由,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另一方面,说理过于简单,法律推理混乱,如存在适用第44条中不存在的系属公式、未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选法合意、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等问题。因此,我国应细化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并构建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食品安全法>基本上已经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强化民事责任等多项法律制度,但是该法民事责任部分存在着条款少、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要完善<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条款,应当保留综合立法模式、增加民事责任专章,并针对民事连带责任、虚假广告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完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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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1))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作必要限制,在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目前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化颇大,规定亦更为合理,但仍存在第三人范围过大、一般过失时董事责任不明确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条款存在体系冲突的问题,建议严格限制第三人范围、豁免“一般过失”时的董事责任,同时协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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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33-40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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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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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解释是行政协议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6号指导性案例,意图从解释权路径来化解行政协议解释纠纷,但支撑该解释权路径的行政优益权论、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论以及第三方中立判断的可能性,均存在理论和规范上的缺陷。从实质论讲,行政协议解释应建立在“协议性”基础上,这与民事合同解释高度契合。“目的解释”为行政协议援引民事合同解释规则提供了可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则奠定了规范基础。就具体解释规则而言,应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基础上,结合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从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的系统整合性,对行政协议解释规则进行教义学构造。至于行政协议解释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提供了规范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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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实现统一。但由于优惠过渡期的存在,加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税收协定的谈签与执行、作为居民国的税收管理以及零散税源、代表机构管理等涉外税收特色征管内容的存在,继续实施涉外税收的专业化管理有其必要性。因此,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把握特色、突出重点,将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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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杀人案”再次激活相对冷僻的追诉时效制度,《刑法》第87条第4项与第88条作为追诉时效的例外条款及其适用问题再次跃现。理论上对核准追诉与无期限追诉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未能共同纳入例外条款的定位。这导致法律适用相互交错,核准追诉甚至会架空无期限追诉条款,并异化为兜底条款。尽管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例外条款的适用作了规定,但未能充分阐明应然立场与基本原则,引发适用逻辑冲突、内部功能紊乱。关于例外条款的解释学原理,不应脱离立法原意及其法律属性。从严解释的基本立场才契合罪刑法定原则,可防止例外条款异化为“一般规定”及扩大化适用深渊,但应当警惕将例外条款异化为“僵尸”条款,使其难于适用。对两个例外条款的具体适用,尚需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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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价值冲突,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也存在缺漏。民法典物权编应借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之补偿规则;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简化有关提前收回的公共利益条款,并明确规定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参照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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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顶层设计到法律构建,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我国人才社会性流动规则已成体系,但司法保障问题依旧严重。以事业单位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为例,《劳动合同法》第96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沦为僵尸条款,特别是聘用制人员被迫辞职的法律适用被忽视。加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才强国目标和自由择业权的必经之路,亟待清理妨碍人才流动从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同时,应当确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法律适用原则,要求裁审人员从整体上把握由人事立法、劳动立法、单行职业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构成的人才流动规则体系,提高职业素质和法律适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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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权利。我国缺乏全面系统的纳税人保护基本法,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主要依据《税收征管法》,虽然其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实施都难尽人意。在《税收征管法》修改酝酿之际,纳税人权利保护成为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课题。立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着眼于修改纳税人的概念条款;系统规定纳税人权利体系;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以责任法治来规制相关机构的权力;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建设;改善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诉讼条款等等系列化、层次化的建设性变革,有利于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构筑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提高税收法治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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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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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3):23-2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为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了"避风港",但由于立法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对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产生的分歧最大。在宏观上明晰"避风港规则"制度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微观地分析该条款存在的缺陷,重点解决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以期能有益于更准确的适用该规则,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两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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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倩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6):51-54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即签订并应遵守《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也包括规定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第16条。16条是针对我国的一个歧视性条款,使我国在保障措施方面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部分WTO成员据此纷纷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进行发难。如美国利用421条款审理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第一案”。作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为了长远利益,我们虽然接受了这一不合理条款,但为了保护现阶段我国的合法利益,我们一定要加快对WTO规则及国外相关措施的研究以维护我国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