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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排污水污染物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该法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之规定不明确,造成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文章从超标排污行为的持续时间、超标排放的污染因子与间接排放三个方面,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阐明法条真意,以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改革前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我们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排污费改税,另一方面应对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排污许可设定法律审视及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纳入立法计划的现实语境下,有必要对我国的排污许可设定进行法律审视。排污许可设定需顺应法律与政策精神,与设定原则和范围相符,并区分创设与规定,排污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定依据应当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宜设定排污许可,应严格规范省级政府规章设定排污许可。我国设定排污许可事项的实然方式为法律、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央地排污许可设定在国家与地方层面及许可证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全面规范排污许可设定制度,依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设定与规定,规范地方排污许可设定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设定程序执行与监督,并优化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机制。   相似文献   

5.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主要以排污总量控制为目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既缺乏立法的规范与支撑,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加强排污许可证立法,完善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就排污许可事项做出全面规定,以保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依法施行。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7.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8.
论证企业间以排放指标为标的的排污交易、环境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排污行政许可及排污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对它们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认为为使环境行政管理不对排污指标的市场配置机制造成障碍,法律应明确排污交易适用商事交易规则,对于排污交易引起的排污权主体变动,应以对出卖排污指标企业进行许可证变更或解除以及由购进排污指标企业申请新排污许可的制度模式进行承认。此外,还论述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污交易相关管理体系中应具有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9.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者(主要为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重要途径,其交易体现了排污权的产权性质。关于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会计核算,本文首先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然后根据其取得方式、使用、转让等具体情况,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排污许可证的特点分别选择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等计量属性;最后,对企业排污许可证主要会计业务的处理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11.
实施排污行政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相关权利的法定方式和确认相关义务的重要制度。为尽早结束排污行政许可的试点阶段,应尽快加强对我国排污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研究,为制度构建提供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和科学有效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12.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明确或回避排污权财产权属性与排污者和政府博弈有关,也涉及各国环境权益。可量化的环境权益构成排污权交易对象,这种环境权益既有货币特征也显商品属性,对其性质把握应以设计能促进环境保护的交易制度为最终依归。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需要,细化总量控制及分解方式。排污许可证是官方授权的排污许可,排污权证是依法证明减排环境权益凭证。拥有排污许可证构成交易前提,但获得排污权证交易才可能发生。排污者拥有排污权是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13.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明确或回避排污权财产权属性与排污者和政府博弈有关,也涉及各国环境权益.可量化的环境权益构成排污权交易对象,这种环境权益既有货币特征也显商品属性,对其性质把握应以设计能促进环境保护的交易制度为最终依归.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需要,细化总量控制及分解方式.排污许可证是官方授权的排污许可,排污权证是依法证明减排环境权益凭证.拥有排污许可证构成交易前提,但获得排污权证交易才可能发生.排污者拥有排污权是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14.
针对当前存在的偷排现象,从组织行为视角,利用演化博弈理论,考虑企业排放物部分偷排的非法排污行为,对环境税及相关实施条例下的排污企业、地方政府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以安徽省排污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为例进行了算例分析。研究表明:(1)环境税及相关实施条例无法完全杜绝安徽省排污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但可以使排污企业、地方政府的演化过程收敛于一个混合的演化稳定策略(0.734 9,0.965 4);(2)企业群体中最终采取合法排污策略的概率和偷排量正相关,小规模偷排行的企业为应为监管重点;(3)偷排量占比存在一个阈值,提升企业环境行为的关键是控制偷排量占比而非提升污染物去除率;在将非法排污企业偷排量占比限制在阈值16.7%内的基础上,提升其污染物去除率才能有效改善安徽省排污企业环境行为。  相似文献   

15.
考虑政府对厂商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税以及厂商绿色技术创新中的“干中学”,在Dragone等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新的垄断厂商绿色技术创新投资动态控制模型。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其一,并不是排污税率越高对厂商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越强,而是存在一个税率的临界值,过了临界值随着排污税率的提高绿色技术创新反而减少。其二,垄断者最优与社会规划者最优下的稳态均衡均具有鞍点均衡性质。其三,存在一个最优的排污税率,该排污税率下垄断者最优的社会福利恰好等于社会规划者最优时的社会福利。  相似文献   

16.
美国排污交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酸雨控制的大获成功,使排污交易不仅在美国受到推崇,更被世界各国争相效仿。不过,排污交易制度自在美国诞生以来,就一直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在理论上,排污交易既难以回答反对者对其不合乎道德的追问,也无法消除学者们对国际排污交易导致的发达国家规避或者转移自身减排责任的担忧。在实践中,排污交易在效率、效果和公平性问题上,均受到质疑。这包括其成本收益计算的不准确,减排力度和速度不如直接管制,以及引发的环境公平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排污信用的法律性质问题至今也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公平正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污染者担责"的环境法治原则.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侧重于过程治理阶段,从全周期治理结构的连续性上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性较差.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从环境质量管理、流域区域纳污监管规则等方面着手,而且应当有效地解决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相互协同,进而夯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实现环境法律规范共治的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18.
如何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等环境治理工具进行互动与衔接是未来环境治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两种制度在现时的环境下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及相应的变革路径。两种不同的变革路径却有着共同的价值需求,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与互动。在衔接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的争议就是维持或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这种衔接思路的差异制造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制度逻辑:一种以维持环评审批为核心,另一种以简化环评审批为核心。就中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方向而言,简化环评审批似乎已是不可阻挡之潮流。是否应当以简化环评审批、强调排污许可为目标进行两种制度的衔接。简化环评审批并不等同于弱化环评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构造上,应当遵循的思路:在宏观上,以效益最大化统领全局;在具体操作上,秉持“在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大环境中,寻找强化的契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进程中,夯实衔接的构造”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中小企业污染治理的税收和补贴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末端治污和清洁生产两种污染治理模式下考察了排污税和治污补贴对行业结构和环境的影响。主要结论包括:在末端治污方式下,排污税率的提高有助于减少行业短期和长期排污总量;而在清洁生产方式下,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排污税率的改变对行业排污总量的影响均不确定。除了在末端治污方式下可以明确预期治污补贴的提高能有效减少行业短期排污总量并且激励新厂商进入外,治污补贴对污染控制和行业厂商数量的影响非常模糊。只要将排污税率设定为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福利损失,则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目标将自动实现,对污染治理的补贴并不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突飞猛进,但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也随之而来.按照经济学理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较传统方式更具优势.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实践用事实证明,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是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保护困局的有效办法.基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奠定的良好基础和国外开征环境税的丰富经验,我国建立环境税法律制度已具有现实可能性.汲取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经验教训,环境税不能变成政府增加其财政收入的工具,其征税对象、税率设定、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设计均要体现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设立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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