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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无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一定问题,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缺陷.在阐释无效合同制度自身的问题和影响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理念层面分别对无效合同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区分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的概念、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划分.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理念的进步、相对无效概念的引入、区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以及无效合同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3.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4.
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5.
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合同无效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蒯化平 《理论界》2006,(2):86-88
我国大陆通说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合同一旦无效,也就永远地、不可挽回地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任何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得有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补救的意愿。笔者认为,对有些未违背公共利益而只是事关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我们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它们是确定的、当然的无效,而不给予特定当事人以任何补救机会的话,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合同无效概念应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7.
蒋军洲 《兰州学刊》2013,(9):162-169
面对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学界有诸多解释性的说明.比如交付乃生效要件说与交付乃特别成立要件说.但这些学说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实际上,如果认为要物合同是必须通过交付所达成的合意,既可以在交付是要物合同的成立方法上回到罗马法从而具有历史基础,又与合意主义相协调从而符合逻辑规则.由于要物合同的定义性规范只有在界定合同类型时具有不可更改性,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类型的自由,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简约、要物合同预约可以兼容并存.我国合同立法应顺此妥善安排要物合同的立法行文,废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非典型要物合同立法的表达.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民法典提供制度保障,而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贯彻离不开合同编的绿色化。环境问题都是合同编所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无论是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德性理论还是“关系契约理论”,两者的价值取向共同为合同编的绿色化提供内在可能。合同编绿色化可以考虑继续丰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内涵,在具体的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以及合同解除等规范制度方面作出更为规范合理的设计。合同编还可以总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和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合同类型的实践经验,增设“生态环境合同”有名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从理论上说,相对无效合同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决定其效力的合同。由于它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如何准确掌握它,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上都非易事。因此,结合我国合同法规定,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完善相对无效合同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通过区别清代的“单契”与“合同” ,本文指出 ,由于缺乏人格概念和平等价值 ,清代的契约关系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 ,其中 ,“单契”是一种不平等的具体关系的反映 ,而“合同”中则存在着相对平等的具体关系。在清代 ,“契”与“合同”是不同层次的概念 ,“合同”与“单契”才是平行层次的概念。 1 90 0年以后 ,西方大陆法学传入中国 ,由于法典体例要求法学概念须在逻辑上保持统一 ,又由于古典契约理论只承认抽象契约关系 ,因此 ,中国法学中形成了“契约”与“合同”两个概念相互排斥的格局 ,并延续至今。以民间借款契约、格式契约等现代契约活动为例 ,本文试图说明 ,现代契约中仍然存在着因“议价能力”、垄断地位等因素形成的不平等的具体契约关系。因此 ,一方面 ,在现代法中 ,仍然有维持契约范畴内概念的多元性和层次性的必要 ;另一方面 ,除抽象关系外 ,今后对现代契约的分析还应适用“具体关系”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2.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保险利益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问题纷繁复杂.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欠精准.本文在参照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专门就财产保险进行论述,并且从保险利益的存在,变动以及灭失等方面分析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两大图式———“三形态说”与“五形态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解释和论证 ,并以此为分析框架 ,进一步解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实现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统一。其主要论点是 :( 1)提出马克思划分三种社会形态的依据是社会生产类型 ,划分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据是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 =社会生产类型 基本生产关系 )。 ( 2 )认为社会生产类型是抽象把握而不是现实形态 ,作为现实形态的是具体的生产方式 ,“三形态说”与“五形态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 3)把握社会历史进程要以“三形态说”为基本尺度 ,但仅用抽象形态的“三形态说”(抽象的往往是简单的 )尚不足以把握表现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生产方式。 (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商品市场经济不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商品市场经济社会生产类型与社会主义基本生产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内,它存在对无效合同认定的的标准不清晰、对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权利描述不清晰、无效合同的认定、主体范围狭窄、无效合同的时效规定空白等不足,因此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判还存在的许多法律问题,拟在相关案件的梳理下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的“合同有效性”、“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法院主动确权的商榷”、“引发新的交易安全冲突”几个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未来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和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中独创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以此订立的合同通常被称为“阴阳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而利用合法的“外衣”来掩饰该种不合法的目的,以达到当事人最终想要的结果.在我国《合同法》提倡鼓励交易的原则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比比皆是,最常出现于规避国家的纳税和存在第三人的合同当中.由于此类合同损害的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存在一层合法的“外衣”而使得其违法性更难被发现,在证据收集以及民事责任追究方面相较于其他无效合同的情形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立法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相对粗疏,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文章在揭示格式条款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根据中外合同立法和学说,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界定和评析,并结合最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着重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无效与可撤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19.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由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构成的关系。符合法定模式建立的标准劳动关系,表现为单一的合同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从体系化视角研究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展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劳动法律关系再定义,而且还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实现劳动法"广覆盖、低保障、严执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0.
当前刑民交叉研究没有把握好规范本质,没有认识到法规竞合才是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竞合、牵连的真正原因。审视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维度,规范竞合处理应遵循法秩序统一要求,刑民立法目的一致时二者应保持一致解释,不一致时可相对独立,但应通过法益衡量选择优先方案。程序上,刑民交叉需依具体条件选择“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不同处理方式。针对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资金募集方式,刑民立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刑法适用原则应限缩为“虚假型基金犯罪”的情形,刑法即便介入,须以民商立法作为重要的约束前提。涉刑私募基金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私益与公益、立法目的与规范性质、实质与形式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有关涉案财产的程序法益平衡,应当从“公法优先、民事为辅”校正为私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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