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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讼调解和法院调解,因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本文以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为着眼点,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机制衔接的具体设想,并提出以当前的司法改革为契机,设立法院附设调解,使之与诉讼机制合理衔接与整合,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非讼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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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趋向多元化的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体系逐渐发挥出其优势.与此同时,面对矛盾的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高度期望推动了法院在功能上的拓展.在建设和谐社会时期,为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在司法上的需求,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基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的界定,探寻司法ADR构建中法院角色的转变及制度的完善,方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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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娟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2):41-42
小微企业陷入纠纷后,应摒弃诉讼全能主义,将诉讼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树立合意、合作、多元的纠纷解决理念,降低生产正义的成本。当然,推行小微企业ADR,必须关照乡土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实需求,充分利用ADR本土资源,法院必须顺应这种变化,为ADR提供保障,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和创新制度设计实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同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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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由于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是妥协的产物,美国法院并不受信息自由法的调整,因此,美国公开审判权利来自于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公民获取法院记录的权利间接来自于传媒企业Ⅱ案(1986年)的判决结论.美国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年开始)和"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使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法院信息.自1999年开始,经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被认可为法庭正式诉讼纪录的一部分而可以通过网络向公民公开.美国经验对中国法院数字化建设的启示是:法院数字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司法管理,更重要是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开和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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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兼对台湾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极具特色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对其争议颇多。本文比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有关法院调解制度的异同,旨在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的有关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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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庆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87-92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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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11)
在中美经贸摩擦中,中国国有企业更多地被诉至美国法院,国有企业是否享有豁免权至关重要。《美国法典》第1603条上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其在美国法院被诉时有权主张国家豁免。依据《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3条,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适用中国国有企业设立地的中国法来认定。依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44.1条,美国联邦法院应将中国法作为外国法予以查明。中国国有企业应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的事项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以免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有权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在美国法院主张国家豁免。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时主张国家豁免并不会导致与国家责任的混同,也不会导致其他国有企业财产被牵连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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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远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21,(2):78-87
韩国民事调停制度设计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保留庭审法官调解、扩大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前移、调解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完善诉前申请调解制度等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路径,构建独立的调解法律体系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韩国民事调停改革"降低调停的强制性"的改革方案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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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79-84
家事纠纷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并以家庭成员为争议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其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多、隐私性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重、社会公益性大和证据证明难度高等特质性决定了调解机制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选择。家事调解包括法院外的家事调解和法院内的家事调解两个方面,故对家事调解机制的构建主要是指对家事纠纷民间调解机制、家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和法院附设家事调解机制加以相应的制度化和完善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