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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以农地承包制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但由于现行《土地承包法》没能廓清农地承包权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导致两者的权能产生内在冲突并形成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困境。由于缺乏适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现实主体,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约束下,走出这一困境的最优选择是弱化农地集体所有权,强化农地承包经营权并将之赋予农民,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  相似文献   

2.
稳定农地承包关系是农地制度安排的大局,但农地调整是制度公平的体现和农民利益的选择,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蕴涵着农地调整的逻辑必然。农地制度稳定与调整的制度悖论解决需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我分离、转化与实现的结果,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土地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大陆法系典型意义上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所有权相类似的经济社会功能,承载着农民群体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的促进功能,在价值内涵和发展方向上与传统大陆法系永佃权制度迥然不同。因此,在检讨我国传统双层所有权制度及思想、罗马法绝对所有权观念及其演进、日耳曼法双重所有权观念及其发展、我国农地物权制度现实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应当继承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特殊国情而产生的双层所有权制度及其思想,扬弃罗马法传统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权中心主义思想及其物权体系,打破所有权中心主义,合理吸收日耳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农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及内容分别从"法"的角度进行"史"的分析和归纳,对历史上"承包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的学术论争进行总括,并基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系统地勾勒出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利构造图.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这样一种复杂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下,特别是在所有权主体虚置和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关系异常复杂的情况下,能否成功地构筑起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推动这种使用权的顺利流转,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股份田是指股份化的农村承包经营地。股份田首创于沿海地区农民的实践,现以其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广大农民接受和认可。股份田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权利转换从民法学角度讲,是农地使用权的入股而非土地所有权或成员权的表现形式。承包地的自营和承包地入股一样,都是农地使用权人利用权利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权利的实质来看,用农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为确保农地抵押贷款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保障抵押权益;在规模经营抵押农地的使用权收益等于小农户农地的经营权收益的前提下,要在农地收益中最大化实现规模经营农地抵押权益,会导致承包农户失去承包财产权及其权益(失权失利)。通过构建五权分置模式并分析三权分置与五权分置的权益匹配关系、权益保障优先序与权益量化对应模式,发现它们都不能同时保障承包财产权益、抵押权益与使用权益。为保护农户承包财产权益,需要试点被处置规模经营抵押农地承包权与所有权转让,优化农地权益结构:一是允许农民向银行抵押并转让承包权,获得承包权交易收益(保利失权);二是将农村集体组织农地所有权短期转让给承包农户(保权失利);三是将农村集体组织农地所有权短期转让给承包农户,承包农户获得承包权交易收益(保权保利)。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弊端,指出已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足,提出应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明确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及土地登记等相关具体内容,并结合合同制度,形成以物权法保护为主体,债权法保护为补充的统一制度,来共同规范农地使用权,以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及相关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法》〔1〕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以土地利用制度的价值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为向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农村土地“三田制”的构想;并考虑到土地利用权利安排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三个密切相关的制度建设:改革农地征用制度、建立农地登记制度、建立农地融资制度进行了思索。  相似文献   

9.
农地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是其中的所有权制度。合理界定和安排农地所有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对农地所有权制度安排或设置的认知程度和真实意愿,它是我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源泉和基础。本文通过对安徽省太和县农户抽样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就农民对农地所有权的认知和意愿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10.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转移,农民群体逐渐分化,农民分化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认知、流转意愿、养老保障需求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差异,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户从农村有序退出成为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权力,更与成员身份紧密结合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需要保障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和土地权益的实现,重点是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模式、经济补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引力机制。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土地承包责任制产生、发展及现状的考察和分析,论证了土地承包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反驳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指出正确的方法应是克服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和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以谋求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曾经大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运而生,其形式日趋多样化。目前土地流转存在认识上、政策上、体制上和操作上等诸多方面的障碍因素。为此,应与时俱进,实施农用地流转要解放思想,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建立起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农用地流转程序,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心。  相似文献   

13.
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逻辑与步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规模经营需克服土地细碎化,这以农地流转制度创新为前提。自发土地流转难以克服土地细碎化,“行政干预市场”又损害了弱势农民自主交易权利,这启示制度创新需在满足保障农户自主交易前提下供给低成本整合细碎化土地产权的机制。皖中宣州县经验表明可行的制度创新步骤是:首先建立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离”新制度,重构土地集体所有制;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的农地流转组织和规范体系,形成“农户主体、村社中介”的农地流转新模式。我国完全可以利用集体所有制优势,创新农地流转制度,克服东亚小农国家共同面临的土地细碎化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从农业合作生产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允许农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这个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农地使用权由高度公有到逐渐私有的过程。通过一个动态博弈模型,认为在采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合作生产制会导致集体中的农民诚信缺失、偷懒行为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农业合作生产制中的激励问题不再是一个问题。不过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引进会使农业产出增加,同时经济发展使得农民从事小规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的机会成本上升,因此存在着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强烈经济动因,而规模化经营要求农地集中使用,这必然要求农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15.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其条款基本上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予以强制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的内容很少,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农民个人而非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将农户作为合同主体应是基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管理方便上的考虑所致.  相似文献   

16.
从不确定性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不确定性的角度出发 ,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式选择纳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不确定性与承包期不确定性的根本制度缺陷 ,指出自耕农所有制才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17.
探析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学术界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依据传统民法理论 ,物权与债权是互动的 ,物权既是债权的前提 ,又是债权的归宿 ,并且二者可以相容于同一物之上。农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 ,由此产生债权 ,即农户依合同享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与自己占有的债权。然而 ,当这一债权实现之后 ,农户又享有了对该农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用益物权 ,产生了一种新物权 ,这便是农地使用权。在农地上 ,物权和债权互动的结果使二者相容于这一特定物之上 ,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也自然彰显出来。  相似文献   

18.
政府应在城镇征用农用地中进行制度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征用农地应给予农民补偿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应尽快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对修改思路提出了两点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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