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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任意撤销权规则突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诸多问题。从民法的历史渊源来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观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进行了发展,后期经院哲学家在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原则与罗马法规则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的效力并非源于双方合意,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建立在赠与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因此,赠与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3.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4.
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6.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规定的一般撤销权制度是有区别的。与我国相比,韩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由于我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范围、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亲属忘恩负义行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分析了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性质 ,探讨了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效力 ,及撤销权消灭的原因。在此基础上 ,着重分析了这一制度在合同行为中的具体运用 ,对要约人的撤销权、相对无效合同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赠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了剖析。  相似文献   

8.
在“无偿+诺成+非要式”的契约模式下,“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的理论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成。实务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纠纷可类型化为四种,应分别予以处理。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间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原则上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但促进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赠与除外;其他亲属间赠与,仅近亲属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间的“扶助”性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相似文献   

9.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10.
非诉讼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经由法院自主对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合集。在签订非诉讼离婚协议的时点,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影响构成该协议的解除身份关系行为、财产性处分行为的效力。通过原因行为理论作用于确认身份关系终止行为及确认财产性处分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在受有不利益时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1.
要约的撤销是合同订立中可能存在的行为,在实践中使要约撤销权,很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和社会效益安全,但不允许行使要约撤销权又可能给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合同损失和浪费,因此,能否正确行使该项权利,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2.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为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参照适用”技术在此条中的适用问题,仍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基于此,文章从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诠释入手,澄清“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参照适用”的语词意旨与技术原理。随后,考虑到离婚财产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故可通过抽象价值的检讨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证离婚财产协议可得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正当性。最后,解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可得出其运行的基本构造和逻辑进路。  相似文献   

13.
婚外同居赠与案件就赠与合同的效力及财产的返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必须综合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无权处分制度、不法给付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区分动机认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赠与财产的属性予以区分对待,具体分析赠与财产的返还,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制度间的合理协调,完善婚外同居赠与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4.
关于促销赠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将促销赠物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商家与顾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说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是认为是实践合同,综观《合同法》第十一章之规定,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更符合立法原意,为此,作为赠与人的商家,在发出购物赠物要约后,一旦顾客购买了符合商家要求的商品,合同即成立,商家必须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赠物的义务以及对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无任何合同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商家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15.
夫妻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分割往往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给离婚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有些当事人出于利己主义思想,对财产分配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有些当事人以满足财产要求作为离婚的条件,要挟对方;更多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规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对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既缺乏制度支撑,也缺乏理论探讨。行政协议具有协商性、合意性特质,其缔结、履行及违约处理需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具有维护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自治、保护第三人的行为自由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功能。基于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职权调整的需要、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需要和行政协议追求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协议相对性例外规则具有特殊生成机理。行政协议相对性原则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方面具有典型运用价值,需要在区分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支配权与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基础上考量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之运用。  相似文献   

17.
协议离婚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财物的分割,以及子女的归属与抚养,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屡有发生。离婚协议虽因  相似文献   

18.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超过最长保存期限,以及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场合,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不得转用于其他不孕夫妇,也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相似文献   

20.
保证是指第三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第三者是保证人,俗称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的双方当事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保证是一种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订立的协议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也是一种债,称保证之债。由于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然后才产生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所以称前者为主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主债,称后者为从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从债。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主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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