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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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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已全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总体收效和反响良好,但也存在若干问题,若不改善,将影响该制度内在价值的实现。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定位、功能和效力问题,辩方是否拥有启动录音录像当庭播放的请求权等。建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刑诉法中的证据被明文界定;可以反证讯问人员构成犯罪;在不会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无条件公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应逐渐扩大。  相似文献   

2.
从比较法角度,讯问录音录像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事实证明两大功能范畴。功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运用规则的差异。借鉴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口供,应区分任意性录音录像与强制性录音录像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当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实质上不一致时,应采纳真实性较强的录音录像而排除虚假性较强的笔录内容。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录音录像运用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它在保障供述自愿性和事实证明方面的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对于规范侦查讯问活动、遏制刑讯逼供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淮北市两级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证调研可知,其在法律保障、硬件设备与技术维护、确认、法庭使用率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扩大招标范围,更新双录设备;加强技术维护工作;健全工作规程,妥善安排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强化庭前审查,创新示证思路。  相似文献   

4.
1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录音录像制度对固定证据,打击犯罪,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此,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侦查讯问阶段实行同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这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和遏制刑讯逼供等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在立法上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弱,证据规则内容缺失。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有必要从讯问和录制规则、示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规则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出台《讯问录音录像统一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6.
从实然角度分析口供排除规则,基于立法的历史背景、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和条文用语习惯的考量,中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包括采取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依"两高"司法解释,"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是判断非法口供的核心要件。侦查机关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或未对讯问过程依法进行录音录像获取的口供,法律推定其为非法口供,但公诉方可通过举证推翻该推定。最后,在理解和适用口供排除规则时,应当正确理解和区分口供排除规则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并且在判断非法口供时应当与占主流的社会伦理和正义观念相契合,不得对其作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7.
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相较于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言具有最佳效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难被监督、辩护律师有心无力、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问题。作为应对,应从推进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限制地介入调查取证机制、增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求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相对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9.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0.
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讯问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归属不清、审查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混乱。念斌案中存在这些问题。讯问中录音录像在证明程序性事实时属于视听资料,证明实体性事实时属于供述,其双重属性具有层次性。对于严重违反录音录像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程序性制裁、否定其证据能力。在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具有比讯问笔录更强的证明力。以录音录像所记载的供述内容作为定案根据时,仍然应遵循口供补强规则。  相似文献   

11.
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侦查讯问程序设计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口供中心主义”下的强制取供,即整个程序是以确保侦查机关“顺利”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而加以设计的,为此,甚至不惜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向犯罪嫌疑人取供。从实践效果来看,正是这种目的错位的程序设计导致了实践中侦查讯问阶段刑讯逼供的频发。对此,应当从理论上予以批判,并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重构:反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度的沉默权;赋予辩护律师于侦查讯问时在场权;进行全程连续录音、录像。  相似文献   

12.
在当下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正在被确立。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中于侦查终结前介入刑事诉讼,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合法性予以核查,是其主导地位的重要体现。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强化审前监督职能以及保障控诉质量,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核查程序应重点考察核查权的主体、核查程序的启动方式与时间以及核查方式三个问题。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内容主要为法定的讯问程序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取得方式。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效力则可以从对于侦查机关后续程序的效力、对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以及审判机关庭审的效力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法宝、是印证讯问笔录的重要载体、是记录“案中案”是否发生的重要工具。当前,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主要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粗疏、选择性录音录像问题突出、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范刑事错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内外监督,实现侦查机关与羁押场所管理体制上的分离。  相似文献   

14.
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制度具有规范调查行为、证明调查行为合法性及防止冤假错案多重价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限制了其功能发挥."留存备查"及将检察机关调取监察录音录像理由限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录音录像之事实证明功能;同进立法并未明确被追诉人是否享有申请调取权及监察机关拒绝调取的程序制裁后果,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有效落实.因此首先应肯定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制度具备的多重功能:以规范调查活动、保障被追诉者供述自愿性为主,以事实证明为辅.在此基础上,完善司法机关调取监察录音录像制度,构建录音录像资料差异化移送制度.此外应赋予被追诉人申请调取录音录像之权利,完善被追诉人申请救济之方式,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以实现"两法"有效衔接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方法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对讯问时录音录像的“全程”“完整”两个要素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作出详尽和统一的规定,构建合理的取证手段合法性证明体系;在协调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关系方面,应明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力以及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实体法关系方面,如果与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要件没有必然联系或者现有其他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物证、书证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也应当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6.
重大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创设与建立,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同时也具有规范证据合法性审查、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实施中主要面临三个问题:讯问合法性核查主体是否能达到客观中立程度,核查内容和程序是否足以形成正确判断,核查结果是否能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效果.由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司法实践本身发展较为滞后,需要从制度内生性的角度去寻求合乎实践的发展路径,即应当逐步确立驻所检察人员作为核查主体,完善核查案件范围和程序,改革卷宗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17.
疲劳讯问通过剥夺被讯问人的睡眠,对其施加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迫使其作出非自愿的供述,严重侵犯被讯问人的权利,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规制疲劳讯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解释法律加以解决。两院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禁止疲劳讯问和排除相应口供提供了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包括《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内的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对连续讯问的时长进行限制,将连续讯问的一般时间周期统一规定为24小时。此外,可以明确疲劳讯问取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且对重复性供述以"原则+例外"方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在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中,在认识、经费、技术力量、工作规范、全程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加强培训、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选择性地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狭义上的庭审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对于庭审活动制作的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不同于讯问录音录像和庭审直播。在三大诉讼中,庭审录音录像不仅仅是庭审笔录的辅助性材料,而且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庭审录音录像并不当然为视听资料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由其证据功能而定。当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发生冲突时,应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信息化的产物,与庭审笔录共同起着记录庭审过程、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并不能取代庭审笔录。  相似文献   

20.
法治化是新时代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作为重要的监察措施,监察讯问法治水平是监察工作法治化程度的缩影。契合监察规律、有效的权力制约、对核心人权的保障等品格构成衡量监察讯问法治水平的评价标准。监察体制改革释放的制度红利推动监察讯问的理念及实践层面的法治进展。然而,监察调查对被讯问人权利克减的法治边界不明,监察讯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标准严苛以及监察工作人员职务容错机制缺失等方面均成为制约监察讯问法治化水平的短板。对此,应当明确监察调查克减被调查人权利的法治边界,优化监察讯问的程序构造,再造监察讯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塑监察工作人员职务容错机制,从而确保监察讯问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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