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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2.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3.
网络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4.
冯明昱  章诚豪 《理论界》2022,(11):56-62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货币逐步取代传统纸质货币。相较于传统纸质货币而言,数字货币被窃取的风险性更大,这对我国刑事治理体系提出了兼顾系统安全的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目前,对于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从刑事法层面予以规制已获得基本共识。但不论是学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对数字货币窃取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分歧,究其根本,在于目前我国尚未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达成一致。这不仅反映了新兴技术对现有刑法制度体系的冲击,也表明了我国刑法理论准备尚不充分。因此,对数字货币加以类型化分析从而厘清其法益属性是在刑事法层面建立数字货币完善保护体系的首要之义。在此基础之上,当从法教义学层面展开具体分析,解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而探讨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进一步完善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对窃取数字货币行为的精准打击提供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6.
信息时代的安全风险指向已经完成了从系统安全到数据安全的转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也实现了对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建构,由此框定了刑法数据犯罪体系的基本范畴。数据安全法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地位的提升,推动了数据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犯罪体系的剥离。为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管控风险的需求,刑法应摒弃财产犯罪的保护路径,建立数据犯罪的双层次构造体系。在数据类型的横轴上,要将特定类型的数据保护扩展为一般类型的数据保护;在行为类型的纵轴上,要将保护数据局部生命周期的行为类型扩展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同时建立数据过失与数据故意并存的双重罪过模式。  相似文献   

7.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根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相似文献   

8.
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9.
文化遗产有物质和非物质两种表现形态,其根本属性在于文化性、公共性,经济性则是次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由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法加以保护,辅之以私法保护。现代刑法中法益概念和机能发生着嬗变,文化法益为文化遗产的新型法益。我国刑法偏重于保护文物的传统法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法益,因而有必要对文化遗产的法益结构进行优化,适度加强对文化法益的保护力度,对相关刑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类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犯罪、著作权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作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蔓延与异变,使个人法益、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目前,涉数据网络犯罪刑事规制存在治理思路滞后、保护法益狭窄、规制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治理思路下适当拓展刑法谦抑性,调整法益保护类型与范围,实现刑法规制前置化与功能化,完善涉数据范围犯罪的刑罚措施与跨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党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斌 《河北学刊》2002,22(1):74-78
中国共产党对刑事法制的领导是中国刑事法制的一大特色。这种领导主要是通过刑事政策来实施的。在《刑法》颁布实施以前 ,党的刑事政策曾经起过《刑法》的作用 ;在《刑法》颁布实施后 ,党的刑事政策仍然起着指导、审视、修改、完善《刑法》的作用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 ,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坚持党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领导 ,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一条政治原则  相似文献   

12.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13.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总被引:7,自引:6,他引:1  
“大数据”近年来可谓炙手可热,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和无限的开发潜能。在大数据这个无硝烟战场上的落后和失守,会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甚至还会影响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付之阙如。为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应构建大数据安全法律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由总则、私法机制、刑法机制、行政法机制和国际法机制等五大部分组成,并遵循数据主权原则、数据保护原则、数据自由原则和数据安全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中国刑事法的修正事实上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时代。从目前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包括犯罪圈的扩张、刑罚的轻重走向,甚至涉及基本的刑罚制度。刑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更具有正当性,否则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本质上也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法治建设包括刑事法治建设应当从点滴的尊重宪法、敬畏宪法的小事开始。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迅猛发展致使声势浩大的大数据时代骤然降临,在社会尚未变更新理念和确立相关制度之前, 如何保护数字版权凸显出较为纷扰的司法困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刑法在此类问题上的规定乏善可陈, 保护范围的局限未能使数字版权得到应有的重视,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缺失未能突破以传统复制权为中心的窠臼,主观营利目的的局限导致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难以得到制裁?因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变更立法?保护理念?完善罪名的相关内容成为刑法应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前科消灭制度评析与我国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立兴  鲁昕 《齐鲁学刊》2003,(5):135-138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楠 《学术探索》2011,(5):46-50
“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逃税罪立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罪状、定罪量刑标准、追诉要件等几个方面,原偷税罪罪名亦应随之修改为逃税罪。新逃税罪立法在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定罪标准等几个方面都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期正确适用法律。实践中亦应对逃税罪实施后的刑事政策问题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20.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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