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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 ,由于人员、经费以及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经常采用行政委托这种方式。从实际效果来看 ,行政委托一方面弥补了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缺陷 ,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委托的规制不够 ,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研究探讨行政委托的有关理论问题 ,对规范行政委托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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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是政府机关的一次"革命",本文对G市外经贸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现状进行研究,指出当前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审批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审批成本较高,行政审批事项权力下放不规范、统筹兼顾不足,审批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绩效考核手段单一,审批过程缺乏监督、寻租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并提出从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改革绩效考核制度、构建和完善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平台、完善监督体制等四个方面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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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政府职能的错位与机构改革的必要性(一)政府职能概念所谓政府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了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本质和核心。政府职能实施的主体是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职能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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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管理"是组织管理的基本策略,将痕迹管理引入基层治理,有助于实现治理过程的具象化、精细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对于治理"痕迹"的过分强调衍生出了"痕迹管理"的异化表现形式,即"痕迹主义",并成为现实行政过程有效运作的梗阻,严重地削弱了国家治理的效能。"痕迹主义"产生有其体制机制、治理手段、心理层面等多重原因,它不仅背离"痕迹管理"初衷,也削弱了国家治理的绩效,成为当下行政体系的结构性问题。"痕迹主义"的破解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宏观层面解决压力型体制下行政体系的固有约束,以过程激励取代结果压力,下放自主权并有选择地干预,提升基层能力的同时完善行政制度设计;中观层面调整行政体系中的权力与责任关系,提升行政体系与外部环境间的契合度,夯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向度,明确以责确权、权责统一的权责分配原则;微观层面完善绩效考核与问责制度,将"人民满不满意"设为绩效考核的目标取向,构建系统化绩效考核体系,实现问责与容错的有序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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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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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思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监察的思考与重构赵肖筠杨继勇行政监察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体系,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监察监督主要有三个特征:1.主动性。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监察是通过主动地检查、立案、控告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2.综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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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监督的体系 执法监督体系是指行使执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构成的纵向横向、内部外部、具有密切联系的科学系统。按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专门机关为重点的,内外结合、层次分明,一环扣一环的、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我国权力机关及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都有执法监督权,但这些监督权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有内外之别,纵横之分。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广泛,是外部的横向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监督只对其内部的下级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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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在配置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强化行政机关的诉讼义务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应重新设置行政机关的诉权,赋予行政机关较多的诉权与诉讼权利,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明确行政诉讼制度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行政机关的诉权与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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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良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126-133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目前金融界的热门话题之一。首次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由于质量较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格局较为分散;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不具备,特殊目的实体(SPV)建立的法律障碍较大,发行证券的条件较严格等原因,其证券化难度较大。第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质量部分适合证券化要求,同质性较高;《信托法》等法律的出台为其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环境支持。尽管如此,当前的法律环境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因此应从整体上对不良资产的制度设计和外在法律环境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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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振华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3-86
在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今天,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局促性使得许多国家热衷于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双边FTA具有时间短、见效快、易操作、约束力强等特点,在促进当事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乃至政治关系发展等方面要比WTO多边贸易体制更直接有效。但是,双边FTA在实际的运用中并不一定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它在填补多边贸易的空缺作用方面存在着缺位的情况,并且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发展中国家贸易话语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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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波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7-53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我国并未因此而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拟从“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礼法制度展开,认为无论是基于天理伦常的亲属拒证权,还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拒证权,抑或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及公务秘密的公务拒证权,以及为了保护人权的不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具相应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而,本文从证人拒证权的主体、拒证权行使程序及拒证权之例外情形诸方面,尝试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制度建构,认为近亲属、享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持有公务机密的公职人员或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及可能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拒绝以任何方式作证;但是,在证人自愿放弃拒证权,以及在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或因证人兼具被害人或共犯等其他身份时,亦须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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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1):54-57
在中国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释法权并不被认可。法官的司法解释地位之所以被忽略,是因为在立法上没有认可法官的释法权;而在司法制度上,法官独立审判机制的缺失和法院系统内部案件请示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都直接导致法官并不愿意行使刑法解释权能。法官释法权的缺位不仅有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不利于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而且直接不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影响刑法理论的发展、动摇公众对刑法的信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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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至上是中国教育改革中的国家观念。在此观念下,国家从价值取向预设,到指导行动各项政策的出台,再到阶段性结局的解释,演绎着在中国教育改革中的绝对权力。剖析的目的不是为了否定或抽取国家,而是为了获取反思:第一,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到底想做什么?社会和大众期待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什么?第二,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了什么?在其现实性上可能做什么?第三,国家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其想做和已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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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绵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4):14-15
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个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对信息的及时、迅速公开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速度以及内容都与社会公众的期望有着巨大差异。文章从经济角度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现实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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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工程基础》的课程特点,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探索,并深入探讨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运用讲授、讨论和启发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形式,引入工程案例分析,发挥传统教学方式和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等问题。通过教学实践,该教学改革已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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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笑嫣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71-73
2005年初通过的新《信访条例》,针对多年来信访制度设计和运行的诸多弊端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以期能够缓解当前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矛盾.但是,信访制度的困境并不是一个新条例就能解决的.通过分析改革初期信访制度的内在困境,提出解决机制,以期为信访制度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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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位分类为基础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存在如未能将公务员群体做"政事分类","职位设置"与"职位类别"未能有效衔接,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未能发挥有效作用,公务员职务设置没有解决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的差异等问题。通过合理进行职位设置、对公务员进行"政事分类"、实现中央与地方理性互动、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等方式实现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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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为解释和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国内法学研究者有时过度关注经济学研究成果,忽视了法学研究的自身规律性,出现了法学研究上的误区。公司价值多元化是固已有之的公司法价值,在斟酌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股东或者公司利益应当继续成为公司法中更优越的保护价值。利益相关者是建立在公司董事会中心模型基础上的抽象范畴,公司法只能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无法承担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全部使命,更无法替代合同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对相关者利益的一般保护功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极为重要,但无法承载法治社会的全部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