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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唐代离婚的程序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岳纯之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1):129-133
唐代离婚需要经过必要程序,双方同意、制作手书、上报官府是和离和七出离婚都要经过的程序,朝廷批准是官员离婚必须经过的特殊程序,官方裁决是出现离婚纠纷时要经过的程序。在唐代,离婚一般会导致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夫妻人身关系及夫妻各自与对方亲属的姻亲关系归于消灭,女方回到娘家,双方都重新恢复结婚以前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夫妻财产关系消灭,妻子将出嫁时带来的资装重新带走,甚至可以得到某种补偿;三是血亲关系及与此相联系的某些关系和各种权利义务仍旧各自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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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373-374,378
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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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歌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19-26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5.
胡湘荣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1)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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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是造成目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孙放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家庭,尤其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及其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49-54
夫妻离婚的著作权收益分割,既涉及婚姻法领域,也与著作权法密切相关。由于《婚姻法》对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及知识产权收益在夫妻财产中的定位模糊,使得在夫妻离婚知识产权分割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认定不统一、判决随意的现象。对有关夫妻离婚著作权收益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可以明确婚前著作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著作权及其收益的归属应以著作权获得的时间而不是以收益的取得时间为准,并且夫妻离婚时对未实现收益的著作权分割应适用比例原则,以体现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杨正西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5,(2)
离婚是指从法律上解除由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最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标准.这比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标准是前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11.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2):32-3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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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夫妻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4种行为,不足以全面地保护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适用条件仅限于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1年以内,不能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它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王红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5-78
夫妻侵权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合法权利,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由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为夫妻关系,夫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相较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但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清、适用情形过窄,排除了混合过错及第三者的适用,排除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等缺陷。今后在《婚姻法》修改时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并扩大使用范围,引入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15.
婚前财产公证,晴天备伞又何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下,离婚对人们来讲早已不是生活禁区,夫妻两人合不来就离婚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据统计,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左右。而在这些离婚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财产问题,离婚时,许多人 相似文献
16.
顾其银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6-79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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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彼此都想早点离婚。可他们的女儿总是苦苦哀求,百般阻挠他们离婚。为了孩子,他们不得不憋闷地继续生活在一起。终于有一天,压抑许久的父亲为了求得解脱,向看守父母婚姻的女儿下了狠手…… 相似文献
18.
齐薇薇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62-172
珠三角农村地区经济发达,最近10年当地离婚现象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年轻夫妻是离婚主体,大部分离婚案例由女性主张。调查发现,当地农村离婚现象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当地农村是全国农村的婚姻高地,外地女性大量流入,当地女性在婚姻市场进而在家庭权力结构、家庭矛盾中处于劣势地位;二是当地农民家庭缺乏明确的共同奋斗目标,使得夫妻之间难以形成紧密的相互依赖、协商、支持的关系,夫妻关系完全维系于情感;三是当地农村夫妻之间在经济、亲戚关系、交往圈子上相互独立,使得夫妻之间在家庭责任、义务方面去公共性,夫妻关系纽带不牢固;四是当地宗族观念重,中老年人掌握财产权,维系着传统家庭秩序和权力格局,这与年轻女性主体性伸张形成较大张力,容易导致婆(翁)媳矛盾,进而可能引发夫妻矛盾。这样,年轻女性在家庭中无法获得应有的地位和话语权,难以实现主体意志,因而在发生家庭矛盾或失去夫妻感情之后容易提出离婚,而年轻男子则因为容易再婚亦不畏惧离婚,从而导致当地离婚、再婚、复婚现象频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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