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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法院作为审判权行使的唯一主体,公正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因为司法唯有实现公正,争诉案件的裁决才具有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感,法院定纷止争的根本地位才不会被动摇。同时,唯有法院采取措施,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方便当事人诉讼,实现诉讼经济,才能更好地挖掘诉讼的潜力,吸引当事人寻求诉讼的途径解决纷争,诉讼作为主要解纷手段的地位才能凸显出来,而这离不开对法院及其机构设置进行理性的分析。  要科学设置法院及其机构,必须首先把握指导其设置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第一,应符合程序设置的价值理论要求。从程序设置的角度上讲,一…  相似文献   

2.
法院作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通过公力救济解决利益冲突,取代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的专门场所.公正是其赖以维系的生命线.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实现它,程序效率即司法效益亦是法院的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另一重要问题.诉讼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本质要求,程序效率是司法活动的外在行为要求,二者唯有实现完美的结合才是司法活动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3.
有限职权主义意指法官依法定职权一定程度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实行有限职权主义.以有限职权主义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取决于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有充足的理据.在行政诉讼中应使法院能够、也必须使法院能够助原告一臂之力,真正实现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间的对抗、诉讼地位平等.  相似文献   

4.
石先钰 《江汉论坛》2004,6(2):127-129
公正是诉讼制度得以存在的不变基础,确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理论、伦理及法律依据的。只有诉讼公正,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才能实现实体法律的正义性,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也是人民法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实现诉讼公正,必须采用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法官的伦理道德水平,做到程序科学性、法官中立性和对当事人的平等性以及透明性和监督性。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存在着"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针对传统分类的缺陷,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已成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作用分担的共同趋势.在我国,协同进行主义的引进有助于修正因过于弱化法院职权所引发的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权的缺失,明确当事人在程序运行中的权能与责任.在制度建构层面,协同进行主义需通过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6.
一审法院做出裁判生效之前 ,当事人如果对裁判不服 ,选择继续诉讼 ,将影响纠纷迅速解决价值的实现 ;选择停止诉讼 ,接受即使与己不利的结果 ,虽可以促成纠纷迅速解决价值的实现 ,但却有可能损害公正的价值。这一矛盾如何在诉讼程序上合理解决 ,自然影响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 ,一般都规定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有权选择申请上级法院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当事人获得了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一定的救济。这种救济机会和审级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平常所说的“四级两审终审制” ,一方面指明…  相似文献   

7.
严培成  张杰 《兰州学刊》2005,(6):148-150,173
自认作为证据法中的重要规则,完善的自认规则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诉讼经济等意义深远,但它的建构也需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换,辩论主义的复归,程序公正的观念环境作为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8.
许多国家的民诉法中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而我国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设置一个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笔者主张在我国民诉法中能设立一个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合理互动,既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模式调整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当事人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调整的则是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演变的基本规律。二者相结合,其实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双重兼顾。平衡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应当成为新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目的。新法应当纯化法典,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大分家”。  相似文献   

10.
韩香 《兰州学刊》2011,(7):88-93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依托和方向,它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等的考虑,除后发性请求外,我国原则上应该采纳部分请求否定说。对于当事人明示的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作出舍弃判决,不允许其再行起诉;对于当事人默示的放弃诉讼请求,则应该区分情况裁定按撤诉或者行使阐明权分别处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是否受当事人认诺的约束仍没有规定,使此条文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此在全面修改之时应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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