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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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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招危险是指由避险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招致的危险。对于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适用问题,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见解。该问题应根据自招危险的不同类型具体加以解决。对于有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险,应否定紧急避险的适用;对于无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险,则应根据自招危险产生的具体原因来认定是否适用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在对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行为进行规制时,法院是否定了这样一种对白招危险进行的紧急避险的成立。但是,法院对这种紧急避险成立的否认,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以及成立条件。而且,我国刑法中也并没有规定对已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不可以紧急避险。所以,我们在让行为人对违反刑法的白招行为承担责任时,是不应当否定其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但是,如此归责势必与“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相冲突,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相似文献   

3.
在当下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家暴受害者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家暴而实施的非对峙性反击行为,入罪结论不符合社会情感和民众期待,出罪结论则面临法解释论上的难题, 即此种情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紧急权制度能够保障紧急时刻公民的私力救济权, 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平衡“家暴情形”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关系。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为家暴中非对峙性反击致死行为提供了出罪的解释穴间及现实可能,但并非所有处于不法侵害尚末发生的危险状态都符合防御性紧急避险对于危险程度的要求, 应当将“正在发生的危险”理解为紧急的危险, 而紧急性应根据隐蔽性危险与可视化危险的不同类别结合实际案情具体认定。实践中,只有符合“紧急的危险” “不得已” “必要限度” “补充性”等要件的类型行为,才可以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化认定。  相似文献   

4.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紧急避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犯罪阻却事由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其法律性质、成立标准以及限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在面对素来被认定为至高价值的生命法益之间的对立上,应当如何进行衡量便成了一个矛盾集中的问题。通过对紧急避险的性质与法理依据、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以及紧急避险中生命法益对立的探讨,紧急避险中生命法益对立与衡量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为了保护更大甚至是同等的生命法益时,生命法益是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的,但同时也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与慎重的判断。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紧急避险制度阻却了犯罪的成立,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旧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紧急避险的相当性要件是国外相关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一个社会所承认的一般或共同的价值观念。避险行为的相当性应该成为紧急避险中的独立要件。通过避险相当性要件在"强制采血事例""脏器摘除事例"以及"雨伞事例"中的具体适用分析,避险行为的相当性要件具有独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能限制法益权衡要件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保全的法益价值大于其行为侵犯的法益价值,也不必然就能承认紧急避险。在避险行为缺乏相当性要件时,由于其也存在违法性的减少和责任程度的降低,因此,对其可以准用避险过当的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7.
在各国法律中,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包含关系、同质并列关系、异质并列关系。事实上,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由,两者排除罪责的根据具有本质差异。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被迫行为的适用范围。将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公正地对待因胁迫而实施犯罪的人,而且关系到人们对两种行为的道德评价,影响到与第三人的关系,还会使我国刑法排除责任事由的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8.
面临“电车难题”困境时能否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存在讨论空间。基于对“生命价值不可衡量”的通说观点的质疑,提出生命价值的相对性以及在自动驾驶中对生命避险的适用空间。在对生命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的选择上,纯粹的功利主义和社会团结义务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缺陷,实际适用范围有限。修正的功利主义理论承认一般意义上“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但特殊情况下不同生命主体的值得保护性存在差异,在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对生命进行衡量。在该理论指导下,通过对自动驾驶不同场景下的碰撞情形进行具象化的分析,得出系列运行规则用于程序设计中的算法指导,在检视自动驾驶程序设计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后实现其阻却违法的出罪目的。  相似文献   

9.
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0.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12.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3.
在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方面,虽然排除举动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划分,学界仍争论不休。在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上,不同的罪名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于这两个问题应当进行明确的、具体的解答,只有这样才能为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相关环境犯罪罪名的认定和判断予以指导。  相似文献   

14.
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类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一类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多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完备的刑事立法,现代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也应尽早对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合理冒险行为是俄罗斯刑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规定。作为排除犯罪性的情形,合理冒险行为不同于紧急避险,也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该规定体现出宽容冒险行为、保护善意动机的独特性。对中国刑法的启示在于:目前需要谨慎建立风险刑法范式,同时应考虑将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16.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适用无期徒刑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应修改累犯制度,一是延长累犯中的期限规定,二是注意适用从宽处罚规定,三是应设置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8.
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9.
基于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对功利主义作为紧急避险正当化依据的排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是社会连带责任或社会团结义务。此学说近来被我国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他们认为其有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并主张于反思我国通说,改变我国从利益衡量角度理解紧急避险本质理论的立场,转向于支持社会连带责任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条件。此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其本身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在类似新冠疫情等重大灾害面前,此观点更是显得苍白无力。摒弃社会连带责任说,坚持和发展传统法益衡量说,进一步肯定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既有助于发挥紧急避险制度存在之价值,又能够在紧急灾害中更合理地保证国家、社会及多数人的安全。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及其原理直接源自苏联,是建立在根据罪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以罪量为充分条件,与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协调。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罪量要素存在内在冲突。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忽视罪量要素的做法并不鲜见。判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必须以罪量要素为基础。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后的停止形态,犯罪实行行为一着手实施或者实施完毕均有可能达不到罪量要求,故行为犯与举动犯不能成为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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