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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劳动部在回答山西省劳动厅有关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4]131号文答复时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意外枪击而致伤,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退休人员反映他们退休前单位未给予职业病诊断鉴定,退休以后经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丁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川劳社函[2008]229号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 号)等规定 ,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成劳社发[2008]1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规定,企业破产时,  相似文献   

6.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7.
川劳社办[2008]2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案例评析:《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括:一是职工遭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含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工伤人员不能得到医疗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规定予以处置;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相似文献   

9.
川劳社办[2009]3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渠道.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川人社函〔2014〕1215号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全额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人社[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相似文献   

12.
现将劳动部《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劳办发[1994]100号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3.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川府发[2003]42号文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乐劳社[2009]1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相似文献   

14.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6月1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  相似文献   

15.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四川…  相似文献   

16.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五年来,我省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居高不下。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因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造成地震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难以落实。为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依法推进式伤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  相似文献   

17.
川劳社函[2007]664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中央在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相似文献   

18.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2012,(8):64
财税〔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相似文献   

20.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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