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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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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2.
工伤是现代社会工业化发展的副产品,对工伤的救济和预防备受工业化各国立法的关注.从最初人们在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寻求权利救济至今,工伤法律救济制度历经了从劳动者自己负责制、雇主责任制到工伤保险制度,从民事侵权单一救济形式发展为多种救济手段并存的制度变迁.目前,面对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工伤事故的严峻形势,检讨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完善工伤民事责任立法,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协调发展工伤的商业保险制度,改进工伤救济的程序制度等,将是完善我国工伤法律救济制度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已无法充分实现立法者最初的目的。着重从法理与社会经济的方面阐述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网络银行的发展带来了网络银行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英国为网络银行顾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和替代救济制度.合同法、侵权法和刑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而替代性救济制度如存款保险、行政措施和银行内部救济制度也不可偏废.我国立法应当细化网络银行和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银行的内部救济制度,而监管机构则监督银行内部救济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5.
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的功能和价值。近十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才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涉及环境修复的司法判例的考察,认为法院关于环境修复救济措施的探索对于丰富环境司法实践、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很有积极意义。但是法院做出的环境修复决定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欠准确,标准不统一,责任方式、修复目标和方案缺乏指引等问题,故认为为了改进环境修复的法律实践,必须完善环境修复立法、标准、程序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从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最初的环境问题,只是通过私法的救济,相应的公法管理手段来处理的,并不将其作为一个有普通意义的社会问题。但随着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到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程度,环境污染由“私害”变“公害”时,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救济手段不仅有私法和公法上的救济手段,还必须注意各项法律救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注意对环境问题的事前防止以及新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发展。对此,不少国家已有新的立法实例和实际作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方式开展系统研究并付…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8.
现行噪声污染立法存在多种局限,导致受害人在面临噪声污染侵权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我国噪声污染的侵权现状、法律现状的分析,从"噪声污染"的界定、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认定、侵权救济方式的选择和噪声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四个方面,剖析现行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局限,寻找我国噪声污染纠纷频发的具体症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9.
环境损害赔偿是实现环境损害法律救济的有效方法之一;而环境损害的特征使环境损害赔偿诸多问题成为环境立法与司法的难点。笔者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结合案例对环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做实证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正义镜像的缝合——法律救济与救济法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本体来看,法律救济源于权利、正义、规则,立基于适度的主动,追求真实、良善、艺术的问题解决.在现代社会,法律救济有立法、行政、司法、市场、宪政等多种通道.司法是其中心通道,也是实现法律救济法律化的根本要津,必须体现法治正义的内在训诫.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12.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湖南生态环境现状令人堪忧。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立法与实务需求脱节是主因。结合湖南实际立足当前湖南生态环境的法制现状,统筹全省生态环境的总体布局,完善湖南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并严格适用意义重大;提高公民爱护环境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自觉意识,探索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保障,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立法文本展开整全性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主要问题有:立法体制不健全,立法语言的使用存在瑕疵,立法内容的界定不清晰。这些不足的存在弱化了农村土地整理监管的执行力与实效,要想消除这些不足并使之完善,就必须健全立法体制、矫正立法语言和厘清立法内容。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区域立法过程中,在各立法主体之间,以及就其所要共同调整的事项或社会关系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所进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立法结果(规范性法文件)的区域性协调和有效适用.区域立法协调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需要,是缓解立法冲突的选择机制之一,同时它对于促进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从理论上、实践中和制度层面看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9.
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来物种入侵被认为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一个全球性环境问题,并且已经给我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应当吸收、借鉴国际和世界先进国家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构建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整机制,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20.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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