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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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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关于影视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引发制片方与创作方的激烈争论。其后,从影视圈到法律界,从学术界到立法者,一场围绕着应否设置二次获酬权的讨论迅速展开。可以说,如此集中地探讨影视著作权权属制度问题,在中国尚属首次,诸多论述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2.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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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易复制性、自助性、互动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面临挑战。出版者、广播组织和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汇编作品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国立法应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明确界定网络传媒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权利人利用该种渠道传播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随之产生。网络服务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作品的同时,难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讨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问题,有利于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网络成为学术期刊传播的重要渠道,但学术期刊进行网络传播的基本前提是解决期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文章指出了学术期刊作品在不同情况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介绍了学术期刊作品在网上传播的几种主要方式,分析了当前学术期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才能有效地维护期刊社和作者的利益,促进学术期刊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9.
对原有作品的表演及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原作作者和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双重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会存在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双重权利,本文力图分辨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原作作者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10.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第四媒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一般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现行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过强而限制不足,应加以规范,以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2.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目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著作权法》早已规定了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  相似文献   

13.
三网融合带动了传播技术上的多重变革,推动了新兴传播模式迅速兴起,“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划分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日益涌现的传输手段,介于两者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下日臻成熟,需要立法层面予以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著作权法》送审稿)仍将“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通过分析“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的特征及其区别,考察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以个性化推荐系统为代表的新兴传播模式,参考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对中国的立法路径与具体实践进行研究。研究认为,网络与移动等新技术通过采集用户历史数据和分析用户偏好从而推送相应的信息,形成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美国、欧盟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条约通过“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解释补充,以及技术中立的立法路径对新兴传播模式进行规制;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仅规范“交互式”传播行为,忽略了对新兴传播模式的规制,应在原有“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条款保持现状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规定,进而实现既有法律规定向“向公众传播权”的过渡,为新兴传播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14.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产生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新矛盾,要求立法作出变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界限扩张的表现,其内容包括数字化权能、上载权能、传输权能和下载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其他著作权一样应当受到适当限制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合理确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权利界限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传播权”这一名词术语存在歧义,即到底应该将其理解为“传播权利”还是“传播权力”。从梳理“传播权”在西方国家的源流与发展演变及国内对“传播权”的阐释可见,“传播权”的实质是“传播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综合传播与人的关系、区分“传播权”与“传播权力”及考虑“传播权”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文章对“传播权”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指出了“传播权”的实践指向。  相似文献   

16.
在信息社会中,传播科技的革新不断地影响着人类信息传播关系的权利构造,传播权带来比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更全面、更开放、更能体现人权价值的权利框架。传播权是人的个体与集体依法自由参与互动传播活动,公平、合理"近用"传播媒介资源并享受信息利益的权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与保障传播权的义务。传播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秩序的统一,体现了权利的规范化构想。倡导自由、公平、包容、参与、规范的传播权,有利于推动中国信息传播法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7.
网络传播权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对其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是著作权限制理论。对网络传播权限制应当遵循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统一原则、现代化原则、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网络传播权限制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其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8.
首先分析了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及其在<著作权法>中确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网络传播权的滥用.最后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对著作权限制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对著作权人行使网络传播权进行的合理限制是网络传播权产生、网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限制网络传播权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平衡统一的原则、现代化原则、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传播权限制之合理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本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而合理使用则是著作权限制的核心内容,它同样适用于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虽然对网络传播权的偏高保护使合理使用的范围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是在网络传播中合理使用仍然有必要存在,关键在于要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对原有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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