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看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产品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下规制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两个主要协定,二者同为《WTO协定》附件1A中的两个独立的协定,它们平等地适用、约束所有的成员,共同调整农产品出口补贴,但二者并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提供了一个农产品出口补贴具体法律适用的范例,澄清了两个协定的法律关系.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必须首先对某一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归类,再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对于一般农产品出口补贴,直接适用SCMA禁止性补贴规定;对于AA特殊保护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则可适用GATT1994或SCMA第5条和第6条可诉补贴规定.  相似文献   

2.
美国长期指控中国政府操纵汇率,以此要求中国调高人民币汇率,改变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局面,维护以美元为核心的货币等级体系。囿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则难以认定一国存在汇率操纵或汇率低估,对该国汇率政策和汇率水平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美国的指控重心转向指控人民币汇率低估等同于为企业提供补贴,修改美国国内法为相关部门开展汇率低估反补贴调查提供法律依据,试图通过反补贴调查的国内救济措施解决国际层面缺乏强执行机制的汇率问题。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反补贴程序中获利与专向性修订规则》(以下简称“反补贴新规”),开启了对他国汇率低估反补贴调查的措施。通过分析美国对华汇率低估反补贴第一案——“中国扎带案”,不难发现“反补贴新规”与WTO规则中的反补贴构成要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中国应当对应诉企业予以支持,坚持国家汇率主权,强调国际汇率问题的多边纪律,推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相似文献   

3.
WTO补贴规则与我国优惠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提供了一套全新的补贴规则 ,这些规则将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本文根据WTO补贴规则结合我国产业优惠政策和区域经济开发政策的现状 ,提出完善我国优惠政策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经济危机和经济减缓的冲击下,贸易保护主义死灰复燃,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日益增多,中国面临的反补贴争端日益严峻。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应遵循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的要求,在全面梳理并调整中国现行补贴政策,及时取消与SCM协议和入世承诺直接冲突的禁止性补贴,合理利用可诉补贴,充分运用不可诉补贴的同时,按照"攻防并举"的原则重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以积极应对和化解日益频繁的反补贴调查和诉讼,有效制止和防范外国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和损害,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5.
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执法合作,其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的全球标准尚未形成,美国和欧盟因数据保护立法的差异性和对隐私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致力于协调两国数据保护立法上进行了诸多尝试,美国和欧盟签订了一系列数据分享协定,比如《欧盟—美国双边法律互助协定》《旅客订座记录协定》《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协定》等,但这些数据分享协定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为了重建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信任,美国和欧盟达成了《欧美数据保护总协定》,为美国和欧盟提供综合性的执法领域数据保护框架.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多边规则的制定、统一国内个人数据保护规则、针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分阶段和分部门与境外执法机构订立双边协定.  相似文献   

6.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7.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8.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是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最新范式。文章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的“数字贸易”章节文本规定入手,通过类型化分析《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特征,认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整体稳定性与局部革新性的特征,但其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引致该规则内容缺乏包容性。同时,该规则本身也存在设计缺陷,容易陷入数字贸易规则适用和数字贸易发展规制的双重困境。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兴未艾,文章认为中国FTAs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与完善应立足国情,遵循循序渐进和互利共赢原则,加快形成系统完备、自由开放、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之“中国方案”,借以提高中国数字贸易治理的规范性和示范性。在具体推进路径上,文章建议以《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的发表为契机,加快与东盟国家签署实施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东盟方案”。在协定文本章节安排和条款设计上,可引入单独的“数字贸易”章节,对数据安全可采取“分类+分级别”管理办法,将机密程度较高的数据排除适用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范围;可引用正面清单模式对互...  相似文献   

9.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0.
张晓涛 《晋阳学刊》2013,(6):120-127
反补贴对中国企业出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研究美国反补贴的法律与实践变化,对于提高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首先阐释了关注美国反补贴调查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2011年年报,对目前上市公司获得补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则,对国有上市公司100强企业目前获得补贴的风险性进行了全面评估,从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不同角度提出了应对反补贴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全球治理的实质良法善治难以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产生的新型治理需求,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可指引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形式良法善治范式革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有助于厘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概念与内涵,即“规则制定—规则运行—规制评价”嵌套的动态独立国际法系统,以及形式良法善治需求下四类规制“一体两面”的多元协调系统运作方式。通过规制现状与谱系反思,发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呈现供给能力不足、供给过剩以及供给制约需求的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失灵”现象。依据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指引,效用梗阻的形式治理范式革新应坚持“加减乘除”四重运算的复合策略框架。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革新符合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张,中国应积极引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理念与模式变革。一方面,秉持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国内与国际规制双向互动为重点的兼容性规制理念;另一方面,以“数字丝绸之路”为支撑,深化平台联动、议题联结和机制协调,探索全面开放性和高度包容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国模式。  相似文献   

12.
靳也 《河北学刊》2012,32(3):246-248
由于世贸组织成员国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中的"公共机构"概念存在歧义性理解,从而加剧了一系列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贸易争端。实际上,公共机构是被赋予政府职权并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公共机构"的问题,亦应以此为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损害问题引起各国立法的关注。各国不同的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模式蕴含其对数据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以欧盟为代表的模式重视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推动欧盟范围内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数据向境外输出;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积极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重视数据的经济价值,限制重要数据出境;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模式则重视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建立数据本地化规则,限制数据的自由跨境流动。身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热潮之中,我国政府应坚持以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和国家安全为基础,允许数据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跨境流动,实现数据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提高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相似文献   

14.
WTO框架下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贸易救济措施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一些学者、政府官员指责人民币汇率被操纵和低估,并认为这是导致世界经济失衡的主要原因,威胁要对人民币汇率低估采取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甚至建议美国贸易代表对人民币汇率低估问题发动301调查。事实上,即使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也只能构成所谓的汇率补贴、汇率倾销,与WTO相关协定所规制的补贴、倾销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由于汇率措施是一种与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根据GATT1994第15条的规定,WTO对此具有管辖权,如果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发动301调查,我国可以向WTO申诉其措施违反WTO规定。  相似文献   

15.
十三年来,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数量空前的争端,其频率远高于GATT和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起诉方在绝大多数的案件里都胜诉了.裁决结果总体来说执行率较高,但也存在拖延和拒不执行的情况.美国、欧盟在起诉和被诉方面次数分列第一和第二,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和巴西起诉也比较积极,被诉案件也较多.现有案件覆盖了绝大多数WTO协定,次数较多的案件类型依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案件、反倾销案件、补贴和反补贴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保障措施案件、农产品协定案件、服务贸易总协定案件、SPS协定案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件.综合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是成功和富有成效的,我国可以考虑更加积极地运用该机制.  相似文献   

16.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正式生效,提升了各个签约国家的国内福利水平,同时也扩大了各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进一步促使区域内的贸易流程更加便利化,为推动服务质量和促进投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RCEP属于当前经贸规模最大、最全面的一种自由贸易协定,在RCEP一体化市场中,企业只有参与原产地的价值累积,通过采用统一化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企业发展中各种不确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我国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要紧紧抓住机遇,突破瓶颈,为更好更快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随着贸易自由化深入,反竞争行为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我国宜从WTO规则、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与反竞争行为、竞争规则模式、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关系等视角全面分析WTO框架下的竞争规制,进而根据经济转型期现状,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采取全方位应对措施,包括:“积极防守”,完善竞争规制立法,强化执法;“主动出击”,运用竞争法例外规则促进我国出口能力;“多管齐下”,运用双边、诸边与多边协定加强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6,(2):136-142
国际证监会组织颁布的《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对促进各国信息披露监管协调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国构建跨境上市首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范本。我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中,应根植于现实条件,并借鉴发达国家适用《准则》的主要模式及措施,通过转化适用的方式,将《准则》中主体界定、适用范围、披露及豁免要求、披露形式等规则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内,并根据《准则》的具体披露规则,对现有监管相关内容进行适当扩大、明确或保留,以构建证券市场国际板的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经济开发区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经济开发区现行补贴方式具有专项性和可诉性,极易成为其他WTO成员方反补贴指控的目标.为此,应当在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补贴方式的设定和实施方面的成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开发区合理的补贴措施,从而既有效发挥补贴对我国开发区企业和经济整体发展的促进作用,又最大程度地降低或避免我国遭受反补贴指控和调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看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确立的东道国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与不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的界限主要有:是否为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和善意要求,是否具有科学证据,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等.面对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保护投资者、限制东道国规制权和直截了当地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情况,中国政府在以环境关切为理由对外资进行规制时,要考虑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确立的标准,以免在与外资的争端中陷入被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