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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二重性:一是以自己的直接经历(实际上是对这种经历的记忆和表述并以其中存储的案件事实的有关信息)来说明案件事实,因而具有证人的地位;二是通过收集和运用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又处于控方或者辩方的诉讼主体地位。故此,一方面,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记忆在大脑中储存了案件的有关信息,属于人的证据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是诉讼主体,与诉讼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人权,国家在实现刑罚权时,要注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 权利的平衡。被害人成为当事人,强调了被害人与控诉机关的平等地位与相对独立,增进了被害人与 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的平衡,这样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3.
实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衡是刑事诉讼演进的必然规律.在我国,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的确认,从而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平衡奠定了基础.但在具体诉讼舷权利的保障方面,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失衡的现实困境依旧存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失衡之根源在于:价值目标的冲突,利益结果的冲突,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益的冲突.为实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平衡,应寻求平衡之法,达成动态中的稳定、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4.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相应地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司法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由此,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享有了与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在审判阶段可以方便地参与诉讼,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被害人的那些诉讼权利并未真正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被害人在庭审中的一些权利以更好地保障其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实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衡是刑事诉讼演进的必然规律。在我国,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的确认,从而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平衡奠定了基础。但在具体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失衡的现实困境依旧存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失衡之根源在于:价值目标的冲突,利益结果的冲突,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益的冲突。为实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平衡,应寻求平衡之法,达成动态中的稳定、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6.
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不是证明主体,或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明主体。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特点、目的、诉讼程序的推进、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和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但总体看,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与同为诉讼当事方的被告人相比显得薄弱,而且与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匹配。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不享有完整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8.
高等学校学生在涉及刑事诉讼时,无论是作为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非常必要。它可以保障高校学生作为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为不同条件者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督促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促使刑事实体公正实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界定为刑事诉讼被害人。他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以刑事被害为前提,二是享有刑事诉讼权利为基础,三是以制裁犯罪人、实现自己合法权利为目的,四是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前三者是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实质特征,后者是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10.
历史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由诉讼主体到诉讼客体,再到诉讼主体地位回归的演变过程,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立法上由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无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则来保障。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我国有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其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诉讼客体地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12.
保护刑事被害人,给予其恰当的诉讼权利是追求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随着近年来各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日益重视,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步发展到同时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但因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被害人权利的缺失,因而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措施亟待实施。  相似文献   

13.
权力是由特定主体在法律认可的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实现管理需要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是一方凭借其控制和支配的,而为另一方所必需的某些社会资源,以实现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财产关系与其它支配关系的能力.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因素与权利因素交错主要表现为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监督权等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这些权力因素和权利亦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或权利的属性和特点,只有通过构造一种所谓"双向一体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和建立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关系,并将其纳入到一种程序化的建构之中,才能彰显其特有的功能与价值,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被害人自诉案件”法律运用中“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被害人有关证据”、“证明”、“轻微”等条件进行了探讨,并就“被害人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程序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在缓解纠纷双方对立关系、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会削弱刑罚的预防功能、损害社会民众的法制信心,对社会的发展及稳定产生一些消极作用或影响。刑事和解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通常取决于刑事和解适用理由的公开透明性、适用结果的合情理性以及纠纷双方和解意愿在和解过程中的被尊重程度。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加大对社会民众进行刑事和解宣传教育的同时,应注重刑事和解处理结果的合情理性,另外,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16.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7.
自诉担当是指被害人已经提起控诉,自诉程序已启动,但被害人由于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自诉,而由国家公诉机关接替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一种公诉性质的法律制度。对自诉担当的性质研究有赖于刑事自诉制度要素的统一,即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的权益、被害人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追诉行为;自诉担当后,检察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能,由第三人或公安机关行使;自诉担当后不容许反致。  相似文献   

18.
侦检关系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检察权的本源是公诉权,侦查权是公诉权的必然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侦检关系表现出在职能分工上的相对独立性、在实际运行中的紧密合作性和在发展趋势上逐渐走向一体化等特征。我国现有的侦检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错位现象,应从侦检督导型改革出发,以侦检一体化为目标重构我国的侦检关系。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执行程序却将被害人排除在外。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地位的缺失不仅与其当事人的地位相矛盾,也与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地位的历史发展规律不符。被害人参与刑事执行程序可以彰显人的尊严,是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刑罚功能的需要。我国立法应该确立被害人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执行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被害人的理性化参与是确保被害人在执行阶段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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