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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是多个遗嘱人共同订立的遗嘱,具有主体复数性、一定的契约性、变更与撤销受限性、处分对象特定性以及生效的特殊性等特点。共同遗嘱一直存在立与弃的对立观点与做法。我国在共同遗嘱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道德和伦理基础,建议从遗嘱行为形式、遗嘱主体、遗嘱内容以及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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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耆项目组主要负责敬老院。2006年8月份项目组14名社工进入敬老院。刚开始受到很多阻力,很多是院方的不认同。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经过和院方的磨合,并向老人、护理员介绍专业后,他们逐步接受。社工开展的大型活动、小组活动.得到院方和老人的认可,有老人说:“这是你们社工来了,我们最开心最满意的一次活动。”当前又到年底签合同的时候了,原来院方都很拒绝,现在所有的院长都愿意和我们签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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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隆重举行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启动仪式,在全区建立了覆盖城乡、按月发放的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宁夏80岁以上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由以往低标准、临时性、不确定性的救济方式变成了一种规范的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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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近世各国立法均保留了发端于罗马法的遗嘱方式强制的传统.但严格的遗嘱方式强制却与遗嘱自由原则存在矛盾冲突.我国修改《继承法》,应当摒弃严格的遗嘱方式强制立场,而采取缓和主义.理念上应从注重遗嘱形式完整性转向注重意思表示真实性.缓和主义的进路是增加遗嘱类型的规定;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不合理规则.对遗嘱形式要式主义的缓和方法是区分遗嘱形式中的本体要素和证据要素,降低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修改后的《继承法》应当对遗嘱形式欠缺的相对无效事项作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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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遗嘱有效的前提。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同,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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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在龙年新春即将来临之际,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善行凉山,温暖孤儿”行动在布拖县启动。四川省布拖县组织了全县5个片区30个乡镇1166名孤儿中的550名代表来到了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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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分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为“双缺乏”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它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确认遗嘱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一、必留分制度的意义 必留分在国外被称之为特留分、保留分、遗留分或应继分。它起源于罗马法,当初罗马人怀着良好愿望把遗嘱当做保护亲权的一种手段,认为遗嘱是家长把财产遗留给近亲属的一种最好的形式。只是后来,由于家长们滥用遗嘱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在罗马法上才规定了特留分制度。自罗马法确定这项制度以来,为后世所仿效,大多数实行遗嘱制度的国家也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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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 《社会福利》2005,(12):16-16
2005年11月8日,四川省首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以助老帮困、双向救助为宗旨的彩霞助老公益行动,在成华区正式启动,首批110名散居五保老人、贫困“空巢老人”有了自己的“免费钟点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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