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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3.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4.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为此,须明确界定歧义,将保险合同作为整体,以一个保险"门外汉"所能达到的理解力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同的歧义类型在价值取向上也存在差别,包括促成保险人谨慎起草、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等。不利解释原则只适用格式合同,对个别商议条款并不适用。并且,该原则与其他合同解释原则或解释方法组合适用时,应遵循外在位阶关系,仅为备用解释工具。  相似文献   

5.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6.
尽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均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与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选择各保险人进行索赔。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各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但这种责任份额不得对抗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而应当属于非真正连带责任。建议《保险法》作适当修改,以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因此使得其成为保险法的一项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一个待完善的问题,而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与被保险人弃权的阶段密切相关。本文主要从四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弃权。  相似文献   

8.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9.
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告知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对于应告知情况的重要性采用“谨慎保险人”判断标准。在判例法上 ,“谨慎保险人”标准得到补充 ,即还须考虑实际案件中的保险人是否受到未告知的影响。这一主、客观标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国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海商法》第 2 2 2条第 1款对重要性的判断只设定了主观标准 ,还须增加一个“谨慎保险人”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0.
震动保险业界的"福州退保事件"暴露出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危机,就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立法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的告知、说明义务;二是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三是保险代理人诚实遵守制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不足额保险中的保险金扣除权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绝对说、相对说和被保险人优先说三种学说。本文通过对这三种学说的分析比较,指出绝对说、相对说违背损失填补原则,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被保险人优先说能充分有效地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应采用被保险人优先说。  相似文献   

12.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3.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或因询问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被保险密切相关的、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事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告知义务,但二者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5.
传统“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不足以满足产品生产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既要承担起保护弱势被侵权人利益的责任,又要考虑在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中国,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侵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适用法》在修订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采用阶梯式立法模式.增加弹性连结点,在赋予被侵权人意思自治选法权利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选法范围的限制,同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相应的判断标准.最终实现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在公平与福利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16.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海上责任保险人依照海商法享有的责任限制权利可分为寄生和独立两种模式,相比之下,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多数海上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为寄生模式,建议修改《海商法》时,在第12章第4节增加一条:“海上责任保险人享有与被保险人同等的责任限制权利,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该权利而丧失”,同时,删除现行《海商法》第206条。  相似文献   

18.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表现多样,成因复杂,危害严重.作为人身保险的副作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保险危险的保障和道德风险预防的激励之间寻求平衡,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多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客观归责"是德国刑法学界非常有影响的一种理论,其核心就是"危险原则".而"危险原则"主要内容是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而这一理论在大陆法系三要件中的地位有诸多聚讼,值得探讨.从客观归责理论的内涵看,其主要是对客观行为定性,很少涉及到主观方面.而且行为是否制造了某种不被允许的危险、是否实现了这种危险以及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效力,都是带有实质性的判断,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据此,客观归责应该是违法性的判断要素.  相似文献   

20.
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致损的法律后果欠缺明文规定,这导致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处于争执状态.沿着将德国式的比例酌减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的主张来看,较之于"全有或全无"原则影响之下的英美法系的"原则担责、例外排除"模式、大陆法系的"一概排除"模式,比例酌减原则更能反映出在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三者间追求平衡的时代要求,因而具有独特而突出的比较优势.比例酌减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法律实践的展开而逐渐消除.我国现行保险法引入比例酌减原则毫无违和感,且前景可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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