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9 毫秒
1.
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 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2.
张善斌 《江汉论坛》2015,(2):126-132
在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浪潮下,如何构建我国的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模式成为当务之急。总体来讲,域外有四种规制模式。其中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仿冒之诉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都存在内在缺陷,难以克服;美国二元论模式下权利归属的正当性值得怀疑,也不利于人格要素中精神利益的保护,还可能给我国造成制度冲击。我国应该借鉴德国"一元论"模式,但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应予废弃,以及死后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不应继续存在。与此同时,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还要明确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实现方式、限制、义务、救济、保护期限等,应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4.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6.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相似文献   

7.
孙重秀  杜庆贵 《学术界》2005,(5):232-236
法人具有人格权在学界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法人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权则在学界有两种相反观点,即一种以为有另一种以为没有。在本文中笔者从一般人格权的起源简要谈起,剖析两种不同观点,进一步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功能来论述法人是否应有一般人格权。最后指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有法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定。  相似文献   

8.
死者无人格权,但死者具有人格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也达成了共识。完善死者人格利益应在保护范围、行使主体、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及保护期限等方面给予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作了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较为注意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而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却未予以充分的重视,致使侵害企业法人人格权的事件不断增多,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是导致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权,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企业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及其种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大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  相似文献   

10.
一、切实维护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构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享有的、为保护和维持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法人人格权是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表  相似文献   

11.
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权利,但无可否认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和价值,因为即使是奴隶也必须被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加以对待,更何况罪犯只是被刑事处罚的公民,其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人格权的保护必须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一定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刑事处罚的目的就是惩戒,以此来威慑罪犯,达到减少犯罪的最终结果,所以在保护罪犯人格权时必须坚持惩罚性原则为先;尽管罪犯在监管场所中应该积极主张个人的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以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的人格权,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监管场所的混乱。在对罪犯人格权进行具体保护时,法律应当协调现行立法,加强对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规定,对监管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当罪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明确的、完善的救济措施,既要保证罪犯申诉、控告权的有效实现,也要保证罪犯诉权的有效实现: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罪犯人格权受到监管机关侵害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建立巡回审理制度,便于罪犯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人格权。  相似文献   

12.
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重要性已为我们所普遍认可.高校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已具备了独立使用网络的权利与能力,因此,明确学生网络人格权利内容,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网络人格权利意识,使他们免受网络人格权的侵害,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将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扩大,对形成一种开放的人格权法体系是一个促进,同时也拓展了人格权法研究的深度.  相似文献   

13.
贺平 《中州学刊》2012,(5):207-210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文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随着网络深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传统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著作、隐私、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在网络上都以相对应的网络人格权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是现实中人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展现。因此,把握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利内容具有动态变化性与虚拟现实性等特点,加强对现行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发生的预见性及前瞻性研究,能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即将出现的问题总是有所应对,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5.
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配置与人格权的体系构造呈一体两面的关系,无论是人格权的具体类型及其内容,还是人格权体系构造的价值基础,都是通过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来体现的。人格权编的确权规范是对人格权的各种类型作确权性规定,包括宣示各种人格权及内容的宣示性确权规范和明确各种人格权具体权能的权能规范;请求权规范旨在提供人格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规范和侵权请求权规范。为彰显对人格权高度重视的态度,《民法典》规定了许多行为规范和公法规范,但由于二者都缺失了法律后果的规定,其规范价值有限,解释上必须将二者定位为请求权规范的辅助规范方能妥当适用。  相似文献   

17.
一般人格权是指超脱于具体人格权利类型的抽象人格权,德国法上因不得以而创设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我国学界受到重视并成为未来人格权立法的重要条款.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身平等等高度抽象的权益.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既缺乏对具体人格权的详细规定,也缺乏一般人格权的概括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法外人格权如人格尊严、隐私权、信用权、营业权以及人格法益如死者的名誉、遗体和遗骨等,都以名誉权的名义进行保护,使名誉权发挥着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中国人极为重视面子,而面子在很大程度上与名誉的功能相同,在中国人面子观的作用下,使得名誉权在我国实际上成为了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域外法律保护模式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实践中,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是通过实体性权利提供保护的,但前者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难以摆脱的困境,后者则体现出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仿冒之诉保护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中不存在关于人格标识要素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各自的局限。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宜通过财产权性质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20.
在比较法上,直接承认人格权的立法例很少.我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一是因为人格元素有被保护的需要,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格元素衍生出来的财产有巨大的利用价值.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在解释上应当区分为保护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二者均应当服务于人而非将人作为手段.《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上述类型区分之上.保护性人格权主要起人格保护的作用,而财产性人格权还可以被积极利用并取得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