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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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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国际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发源地之一的法国,其地理标志立法在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完善合理而又卓有成效的商标及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律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效仿.在阐述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中法两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制度、资源拥有状况和历史因素的差异,提出法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对我国的启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等.  相似文献   

2.
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我国修订后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视野,对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及相互间的属种关系进行深入地探究,澄清当前在此问题上的一些模糊界定。我们认为,地理标志是居于来源地标识(上位概念)和原产地名称(下位概念)之间的中位概念。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RIPS协议详尽而富有可操作性地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为了与TRIPS协定的规定衔接并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在新商标法中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地理标志的界定及其意义、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以及各国的保护方式、中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我国的保护模式,以求能对我国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 < 商标法 > 增加规定了 " 地理标志 ", 但有关规定仍存在不足. 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讨论了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地理标志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但具有某些知识产权属性。它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联 ,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 ,它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标准、专门保护及保护的例外。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些都反映了国际及中国对地理标志立法的趋势。分析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根源 ,以揭示其本质 ,并提出作者自己对地理标志制度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原产地名称是产地内经营者享有的一项集体权利。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起步晚,保护不力,致使许多原产地名称或作为普通商标被注册,或演变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只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产品质量,结果造成了原产地名称在使用过程中的垄断、滥用以及因商品质量下降而退化为货源标记。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并严格界定原产地名称的含义,加强原产地名称的使用管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虽然已建立起了与WTO规则基本一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但还存在双重管理体系并存,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应从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制,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等方面入手,建立起我国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本文比较分析了地理标志在国际与国内的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世贸组织制定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系统保护的规定。针对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9.
中国与泰国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同属于农业国,地理标志产品多为农产品.另外,我国南部盛产水果和水稻的地区的自然条件也与泰国很相似.通过对中泰两国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模式、申请注册、主管机关、特殊商品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借鉴泰国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很不协调的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比较国际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及其选择依据,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利益、法律属性、法律成本及执法环境方面,分析我国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定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地理标志是受到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地理标志的恰当使用和有效保护,日益成为一国保护民族产业、抢占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主要依赖本国传统特色产品出口创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好本国的地理标志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的理论研究不足,法律规定不完善,实际使用中更是混乱,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亟待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地域性、共有性的特点,这使得其产品有很强的寄生性和株连性。笔者以为,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明确定位为公权,并采用专门法模式进行保护,政府有职责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地理标识作为工业产权中一个较新的客体,在长期、稳定、诚实信用的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形成并对外表彰着特定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具有进一步发展商业和生产的潜在价值。我国贯彻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了对地理标识的商标保护,形成了以商标法为中心辅之以其他法律的地理标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体现着产品在其历史过程中积淀的宝贵的无形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特定地域的“公共资源”。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地理标志属于俱乐部产品,其使用中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公地的悲剧”或“囚徒困境”,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而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成为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防止滥用并危害地理标志农产品声誉的重要路径。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从层次上可以分种植(生产、养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可以促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地方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促进地理标志的申报、使用、管理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框架之下,这一模式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地理标志固有特性与商标法普遍原则存在冲突,导致在实践中其难以获得等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降低自身溢价,导致公地悲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前述冲突导致的租值消散现象及过程,并结合某些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安排或实践经验,可以从全新的视角研究地理标志权利困局的经济原理。根据问题成因的微观经济分析,解决思路应着眼于两个方面:明晰权利边界,加强保护力度;地方产业集群内部应探索发展有效的组织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而Trips协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要求WTO备成员国给予地理标志充分的保护,并对各成员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具体的、不可保留的规定。我国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现行法律中,试图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保护。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我国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仍然存在障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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