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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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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实质的违法性和犯罪的本质内容,存在着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争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者说是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不相容。法益侵害说则把违法性解释为社会侵害性,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文分析了两种学说在认定未遂犯着手问题上的区别,认为在间接正犯的着手、隔离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和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上,两种学说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的。  相似文献   

2.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危害。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象犯罪对象那样一目了然。这个特点给实践中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带来一定难度。这也是理论界、实践界对受贿犯罪客体众说纷纭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透过一定现象表现出来。只要认真分析受贿犯罪现象,把握其背后的本质是可能的。任何犯罪,现象上都表现为对某种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权利本位法中,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归结为对权利的侵害,西方法把犯罪称为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即源于此。但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够的,它没有揭示出隐藏在法益背后的阶级利益,或者说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资产阶级学  相似文献   

3.
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4.
高巍 《学术探索》2009,(4):34-38
环境犯罪的侵害法益,首先存在着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说的对立。因为这两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出现了尝试消除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说对立的各种调和学说。实际上环境犯罪的侵害法益应该包括两类:一为生命、健康与财产;二为环境权。  相似文献   

5.
犯罪在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在规范层面上是对法律关系的破坏。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主要体现为行为对权利或权力的侵犯。其中,针对个人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利的侵害;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力的侵害;针对社会利益的犯罪,基本上具有侵害国家权力的规范属性,不过,当行为形式上针对个人但根本上侵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完全无视权利侵害的一面。  相似文献   

6.
李赪 《中州学刊》2015,(2):67-70
使具体法益遭受实际侵害或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法益保护的位序上,公私财产权应当优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涉及制度正义,将其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予以保护,与现代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阐释相契合。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集资诈骗罪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处理,要兼顾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7.
在谈到现代修正主义的实质问题时,有些人认为:南共是修正主义政党,但不能说它就是以资产阶级思想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政党。他们的意思是说修正主义不应划在资产阶级一边。这个看法对个对呢?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本质的分析,列宁说:“他们(指修正主义者——引者注)对于无产阶级这个阶级说是些异己分子,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奴仆和代办,是资产阶级影响的传导者,……”他们“在客观上是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中间受帝  相似文献   

8.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四十年内,随着青少年犯罪的日益严重化,各国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文特就当代犯罪原因的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目的、立场和方法论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由于各国学者所处的社会状况和社会制度的性质不同,所以,他们理解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观点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的学者,其观点也存在着差异.资产阶级的学者总是坚持犯罪“永恒论”的观点,认为犯罪是人类社  相似文献   

9.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二战后围绕刑法解释学基本立场的一个对立,是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它决定着学者们对于刑法学问题的思考。最近,基于刑法的本质机能是法益保护的立场上,为实现对于法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为了一般预防,强调有必要处罚那些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行为的行为无价值论逐渐变得有力了,围绕实质违法性的讨论开始转到如何把握作为刑法射程范围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上面。在现代的所谓风险社会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实际上就是事后处理型刑法观与事前预防型刑法观的对立。  相似文献   

10.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护法益的思想贯穿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在犯罪进程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犯罪人也要坚持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对犯罪人适用不当的刑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法治目标。犯罪行为发生前主要通过一般预防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中主要通过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后主要通过对犯罪人及时进行处罚来弥补法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11.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启蒙主义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论从立法本义还是从执法实践来看都是以维护人权为最高宗旨,虽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对人权的解释不尽相同,但继护“自然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全社会的利益总是各国立法的主旨。所以,现代刑法理论就不能象《圣经》那样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主张“原罪说”。恰恰相反,现代刑法理论始终坚持人是否犯了罪,要依法判决,只有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才是法定的罪犯。但是,认定犯罪进而给予处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在法院作出这种判决之前该人是否有罪呢?人们的看法则不尽相同。有人  相似文献   

13.
赵龙 《江淮论坛》2023,(5):127-135
明确算法法益基本形态和科学内涵是AI时代推进刑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规范上,算法法律治理的基本逻辑指向的是从民到刑的法规范性,即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带来实质的、严重的法益侵害时,便具有刑法意义上可责难性。基于理性主义立场,在技术上无论AI的“可信赖”性探索,抑或“可信赖”的AI系统的创建,皆围绕算法安全展开,算法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主体算法安全利益的侵犯。作为一项新型法益形态,算法法益的核心内容是算法安全。对算法的刑法规制可从算法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实质解释以及算法犯罪的认定三个维度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14.
马麟 《理论界》2006,1(6):112-113
在目前“社会关系”说和“法益”说为通说的前提下,应当从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将危险犯的特殊情况考虑其中,并将二者进行折中,以求达到“犯罪客体”概念的一致。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关系以及使二者处于危险状态的综合。  相似文献   

15.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学术论坛》2007,30(11):141-146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相似文献   

16.
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家们也看到了犯罪之后的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使社会遭受到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毕伦巴模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利益之侵害。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刑事社会学派  相似文献   

17.
最近几年,西方国家的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在讲到新的技术革命时常说:“现在是信息社会”。这种说法传到我国,有的同志也在说:“现在是信息社会”。那么,这种说法究竟对不对呢?现在西方国家到底是不是“信息社会”呢?西方学者这样说的目的何在呢?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概念是对于客观事物本质的反映。任何一个科学的概念,都有它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即它的内容和范围。“社会”这个概念,当然也不例外。社会是指人类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这就是说,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的整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是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以特定形态存在着;每个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们要科学地区分不同国家、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是什么社会,就要依据这个国家的生产方式,决不能  相似文献   

18.
评纯粹法学说和它的创始人凯尔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很多,有所谓“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以及现代的“规范法学派”。在现代资产阶级规范法学派中,凯尔逊所创立的“纯粹法学说”是居首要地位的一个流派(也叫“维也纳学派”,因为他1911年在维也纳大学任教,跟随他的人都毕业于这一大学)。它以所谓法的纯粹性和客观性来掩盖资产阶  相似文献   

19.
政府活动必须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政府本质的过程中 ,揭示了政府与国家在阶级本质方面的一致性 ,并为未来新社会正确处理政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原则 ,这就是政府活动必须体现国家本质 ,政府组织形式必须反映国家本质 ,必须防止政府活动脱离国家本质  相似文献   

20.
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依据法益理论对危害国家之存在安全的犯罪所作的归纳,它与中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外延上有很大的重合性。因此,对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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