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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认为福利行政的程序是灵活的、弹性的,是自由裁量的领域的观点,是对西方行政法学理论的一种误读。福利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还是刚性的程序性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才是福利行政程序的核心所在。从中国国情考虑,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单设行政给付程序一节。在立法内容上,应在启动程序、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公开程序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引入依职权启动程序、简易程序和事后听证等新型程序。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条例和规定中。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主要有缺乏专门问责法律规范、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范围过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强化外部问责、扩大问责范围、完善问责程序,以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加以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不仅可以促进湖南省地方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还能够以点及面,推进全国行政程序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4.
行政履行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均存在诸多缺陷。从诉判关系以及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关系出发,应该以行政处理为标准重构我国的行政履行判决体系,确立行政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诉讼两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5.
略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剖析,认为听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规定过于粗略,相关配套法规又级别过低,我国目前的行政听政制度还存在许多矛盾和缺陷。现阶段应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结束这种矛盾混乱状态,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行政程序法》,对听证程序作出更加详尽、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给付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理论、制度的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何峥嵘 《学术论坛》2007,30(11):161-166
给付行政与秩序行政在行政理念、行政作用、行政方式等方面的截然不同,使得基于秩序行政构建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不再具有普适性.给付行政理论及实践的发展,亟需行政法制度和理论予以回应.前者包括行政组织法对政府职能的界定,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应体现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精神,应具有人权保障功能等;后者包括给付行政基本理论、给付行政行为理论等内容的给付行政原理.  相似文献   

7.
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薄弱环节,但是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在对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和责任判定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存在责任规定缺失、责任规定有失规范、责任形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首先要健全无效、撤销、补正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次应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条例和规定中。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主要有缺乏专门问责法律规范、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范围过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强化外部问责、扩大问责范围、完善问责程序,以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规定 :“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此可见 ,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除非有特殊情况。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应正确使用该原则 ,必要时要对第 4 4条规定作出修改或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11.
国家教育部2005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一现象既不禁止也不反对,但不等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不关注、不引导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秋萍 《理论界》2012,(3):69-71
行政调查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认行政相对人接受给付资格的前提。我国最低生活保障行政调查中存在调查主体专业性低、调查手段不力、调查程序不健全、调查监督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应从主体、方式、程序和监督四个方面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行政调查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法推动了行政法上的制度创新,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一种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表达意志的机制,形成相对人和相关人对行政过程更为有效的参与和监督,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本文主要围绕我国《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规定,结合国内外一些听证理论和实践,谈一谈目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主要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方法。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建议,并呼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相似文献   

14.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但在当前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执法主体不规范 ,执法机关间职责不清 ;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 ,随意执法现象较为普遍。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 :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驱动原则的影响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过于宽泛。应有的举措是 :改革体制 ,转变职责 ;依法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强化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专门立法,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着重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作了相应的说明,以期对大家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行政协议解释是行政协议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6号指导性案例,意图从解释权路径来化解行政协议解释纠纷,但支撑该解释权路径的行政优益权论、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论以及第三方中立判断的可能性,均存在理论和规范上的缺陷。从实质论讲,行政协议解释应建立在“协议性”基础上,这与民事合同解释高度契合。“目的解释”为行政协议援引民事合同解释规则提供了可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则奠定了规范基础。就具体解释规则而言,应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基础上,结合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从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的系统整合性,对行政协议解释规则进行教义学构造。至于行政协议解释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提供了规范指引。  相似文献   

17.
一九八二年我国颁布并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申请再审制度.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且正式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申请再审的法律制度.但由于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新制度,在实行中尚存在着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之后,法学界给予了高度评价.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是否就完全等同于外国的再审之诉呢?有的学者断然认为,《民事诉讼法》已将原规定的“申诉”改为再审之诉了.这种观点虽果敢直率,但却有  相似文献   

18.
发展行政给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指引行政给付的进一步变革,表现为主体多元化、方式的非权力化、过程的民主化、制度的法治化。医疗领域的行政给付包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财政给付及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等。为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对行政给付提出的要求,医疗行政给付也需要在相应的方面发生相应转变,包括给付成本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但需由政府提供制度保障、给付方式不再限于权利性给付、给付过程具有规范性且设置促进给付过程民主化的程序、给付制度实现具有系统性和权威性的法制保障等。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从目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还存在许多待完善之处.本文立足于分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对完善中国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方法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20.
宋建中 《理论界》2002,(6):69-70
一、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行政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快的发展,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更在于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葡萄牙等国均在其《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我国的行政合同尽管运用广泛,但缺乏统一的行政合同立法,连“行政合同”一词在立法上都未明确使用过,甚至于对行政合同是否存在都有争议。典型的看法是:契约遵循着平等、自由之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合意: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对等关系,何来的合意呢?不难看出,当人们探讨行政合同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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