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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曹晓燕 《理论界》2005,(4):90-91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巨额的地下“私募基金”。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有效监管是我国应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入世后证券业激烈竞争的需要。本文首先解释了规范的私募基金的含义与特征,分析了我国地下“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其次,本文认为私募基金立法应当重监管而轻业务经营控制,并适时推出《私募基金监管条例》;最后,本文提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要遵循保护投资者与发挥私募基金优势两个原则,从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限定等七个方面建立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私募股权基金即非上市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企业而言,获取私募股权投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及IP0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合伙制设立.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我国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突破"瓶颈"提供了立法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文件,其中的一些问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一系列的合同来解决.  相似文献   

3.
我国私募基金不设托管人或“托而不管”导致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定位存在问题,托管人的准入、职能、监督的立法过于粗鄙。因此,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需要重构。重构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首先应明确托管人作为投资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以强制托管为原则,豁免托管为例外;托管人准入对象应多元化,并应强化托管人的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在托管人的职能设计上,立法应当细化托管人对管理人准入、退任和运作基金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托管人购买过失责任险,让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没有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现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我国大量存在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他们手中掌握着巨额资金,事实上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仍未获得合法地位,同时对私募基金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法学界对之的关注与研究相对较少,这些状况都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实际情况远远不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将私募基金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5.
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实务中,有限合伙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目前仍存在法律制度的障碍。同时实务中需要处理好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分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求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及实践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6.
美国SEC执法权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是美国证券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它在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证券法律授予其许多权力,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执法体系。因此,研究SEC具有的执法权力,了解其内容、运行及特征对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研究美国SEC的权力必须从美国整个联邦政府的结构、美国证券立法的背景、立法理念和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入手,更深层次的是必须明确政府在证券市场(包括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及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证券立法具有阶段性、行政性、分散性、封闭性的特点。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存在较高层次法律法规缺少、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实践中自律性规则或合同规则的作用较弱、有些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合理、证券市场本身存在不规范现象及制度成本过高等问题。今后,我国证券市场将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证券产品日益丰富,二是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三是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创新,四是混业经营和证券公司组织体系的创新,五是技术创新的发展,六是证券市场逐步开放,七是管制放松和监管加强。  相似文献   

8.
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演变,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第294条和其他关联条款为主体,以刑法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犯罪刑法惩治体系.综观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其呈现出犯罪形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相互影响的互动特色,反映了我国随着对黑社会犯罪观念的不断深化,刑事立法观念及刑事立法也在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然而,我们仍然要通过认真地检视规范与事实间的巨大间隙,清醒地认识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若要有效地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助科学立法观念的指导,对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予以有针对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什么是中国基金真正的黑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的法律环境、法理基础和规范要求,由于缺少对公司型基金结构形式提供生存基础,因此在治理和监管上存在重大缺陷。我国的基金业因为特殊和奇怪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环境,明显地形成了既躲避和免除治理制衡的制约又毫无约束地“代行”基金持有人所有权力的现状,奇怪地在证券市场和经济改革逐步加大治理和监管的潮流中成为权利和责任极其不对称的道德风险避风港。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加以规范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因此,世界上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证券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都有相应法律规范.通过对这些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和研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加以分析和思考,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我国早已在证券市场实行了证券无纸化,但<证券法>却未充分体现这一重大变革,导致证券市场中的许多问题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因此,确实有必要认真考虑就我国证券无纸化进行立法.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模式、指导思想及无纸化方式等问题上,都应立足于我国证券法体系的全面梳理.在证券投资者的证券权益确认及法律维护机制方面,我国也应超越西方国家的一般规定而作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2.
私募基金在我国已具相当规模,但其运作中存在不少违法违规现象,给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风险。应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整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相似文献   

13.
论民族立法     
民族立法的含义 ,除了专门的民族法律、法规 ,还应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族立法发展的自身成果 ,是初步形成了民族立法的体系结构。地方的民族立法 ,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族团结的意志已广泛地融入法律规范中。民族立法将在不断创新中继续前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其对私募基金监管较为宽松。然而,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逐渐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化、财务杠杆的大量使用、私募基金私有化上市公司等。2010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反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虽尚不足以产生系统性风险,但有必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不同,表现为委托代理结构不同、组织结构功能不同、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同;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不同。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已经成为基金创新的重要力量,应从法制、制度上保障其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6.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优秀基金管理人,退出渠道还不顺畅,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发展中加以探索和解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相似文献   

17.
马洪伦 《齐鲁学刊》2023,(3):102-116
通过综合分析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规范历程与实践变迁可以发现,其历史演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法律规定功能的确立、废止与长存。规范上的废止源自于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有别于立法的理论批判,实践中的长存植根于哲学诠释学关于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的理性判断。二是明确界限功能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角色转换。在规范层面,明确界限是立法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层面,明确界限转变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法。在我国宪法迈向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分独立型立法解释与辅助型立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下,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增强合宪(法)性审查说理性以及法律合宪性事后控制的新功能。为促进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全面与有效发挥,应建立健全立法解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法律修改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立法的质量是保障法制权威和政令畅通的基础,合理性审查则是提升立法质量,防范行政立法“任性”的重要途径.我国行政立法缺失合理性的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科学的政策分析和公开的沟通论坛.以倒逼提高行政立法合理性为目的,可以在备案审查制度基础之上选择可行的改革路径,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承担合理性审查的主要职责,使用明确的合理性标准清单,在行政立法编号印发之前实施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19.
赵玉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189-192
私募基金内含推动金融创新与诱发金融风险的功能双向性,行业自律与宽松监管无法遏制私募基金的违规与管理人的贪婪。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逐渐为各国所认知。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为中心,从自愿监管向强制监管模式推进,建立私募基金注册监管与私募发行监管二元模式,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并强化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救济机制,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20.
蔡海宁 《学术研究》2001,(10):79-81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加,在全国尚无统一立法的情况下,有必要而且有条件进行电子商务的地方立法,规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统一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示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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