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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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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2.
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4.
信托制度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能否用大陆民法的语言对信托制度所内含的法律机理作出恰当的阐释,并以法律形式付诸实施,将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信托法》,对信托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就显得更加重要和愈加迫切。本文从信托设立的灵活性,受托人的特殊地位,信托财产的权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四个方面对信托制度的特点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须依照信托文件及遵循信托财产同一性原则,主要是约定而不是法定.原始信托财产范围确定主要依赖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消灭毁损或其他事由的发生而变形或扩张,在确定范围时须遵循同一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别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  相似文献   

8.
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9.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10.
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其命运十分坎坷,伴随着的始终是争议、尴尬和困境。这显然不是信托制度的错,而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不思进取的结果。物权法的致命缺陷在于对现代社会大量的因财产利用而产生的有别于所有权规则的需求漠然视之,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实属无奈,但搞出来的信托法从来与民法典格格不入。失去衡平法的大陆法系要使信托制度获得新生,唯一的出路就是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实现物权制度的重构。据此,不仅信托制度能够有机地融入大陆法系,而且大陆法系民法无法解释和安排的许多法律现象都可以得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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