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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芃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1-34
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手段之一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不足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善意取得制度和交付手段自身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定占有改定本身。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变化发展、逻辑推理、以及利益衡的作用机制考察,占有改定也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提出中国《物权法》应当确认脱离物善意取得,并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体现民法物权中交易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确立了该项制度的重要地位。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制度,各国不同立法和学理在对它的具体认定上,一直存在着分歧,而对“善意”认定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实现。本文尝试着从善意取得制度中认定“善意”的若干要素出发,对“善意”的认定提出一些拙见,尤其是初步构建出了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准的客观认定标准,以求抛砖引玉,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李江敏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4(3):22-25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均在物权编中对占有作出专章规定。罗马法上占有为一种事实,其构成要件有物质要件和精神要件;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为权利;德国法兼采罗马法上与日耳曼法上占有的涵义,其影响及于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并为我国近代民法的制定所接受。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迄未建立明文的占有制度,《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占有作出了详尽规定。 相似文献
6.
詹恒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50-5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89条对涉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做出了司法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复杂情况,仅凭这一司法解释是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在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笔者提出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粗浅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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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晓理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1,13(1)
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理基础的分析,消除对于该制度合理性的疑虑.结合<物权法>的规定详细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及其法律后果,并对该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予以明确,以期对该制度的全面准确认识和避免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错误. 相似文献
9.
王昌来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5(5):90-93,9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我国亟需建立此项法律制度。本文拟就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作系统的探讨 ,并对学术界所主张的传统观点提出商榷意见 ,以期裨益于我国物权立法与研究。 相似文献
10.
11.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和归责,我国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将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笔者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从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构成要件、性质、归责等处着手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大对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张燕强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1)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让与该动产,即使没有让与权,但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它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据此,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时,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得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后来便演进为近现代民法广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提法有不合理之处 ,采用票据的善意取得的说法更为科学。该制度适用的唯一例外是收款人空白的支票 ,因此应对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条文作必要修改 ,并增加对无记名票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兼论房屋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永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69-72
本文从登记的权利外观出发,研究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应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的权利外观而与无权让与人交易所享有的利益和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进而研究我国房屋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5.
赵先军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5):16-17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票据交易的安全 ,促进了票据的流通 ,因此对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的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进行分析 ,以便更好的理解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黄俊辉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4)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但不公开的占有却是一种没有公示的占有.在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正义的要求下,不公开占有也应该具有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陈学法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1996,(1)
论“占有即所有”陈学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占有与所有,占有者与所有者,占有权与所有权,往往是作为同一个词或同一个含义使用的,用公式表示为:占有一所有,或者“占有即所有”。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尤其是在国有制“两权”分离条件下,人们认识到了“占有”... 相似文献
18.
潘企之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马克思采纳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对所有和占有作了规定并确定其上下界限。所有制乃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对所有权的法律规定。由子交换规律,资产者通过货币为中介不断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也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了。本文引用马克思的原文及其逻辑论证,阐明资产者认定占有别人劳动成果为自己所有的剥削实质。我国经济学界受其影响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占有条》、《资本论辞典、个人所有制条》等。本文举例指出它们在思想方法上只从概念类比的非唯物辩证法的错误:并阐明马克思讲到“否定之否定”的“个人所有制”,因生产力的发展,只能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等,只能共同占有实行公有制的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19.
汪世虎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6)
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相比,更强调权利的可转让性和交易安全,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领域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具备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受让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等要件。持票人持有票据如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张秀全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5)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接受了无处分权人让与的动产,而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它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入研究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民法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维持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