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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利益均衡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行进口的法律定位是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争论的焦点,其在实践中是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似乎属于国际贸易的范畴,但平行进口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侵犯了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其实质又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各国对此立场不一,莫衷一是,TRIPS也对之采取了回避态度。究其根本,在于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只有从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国际贸易视角探析平行进口的利益均衡机制,根据我国在世界的知识产权地位、国际贸易结构,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中立态度留给我们的空间,审慎决定对待平行进口中各方的态度,方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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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用消尽论和默示许可论解决该问题存在诸多缺陷,应按照合理原则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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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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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用多个条文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中存在的瑕疵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瑕疵股权转让以及瑕疵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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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同理论采用严格责任制,传统民法上区别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丧失依据,违反约定后当事人均需承担违约责任。遵循这一理论,分析吐蕃文契约中的瑕疵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认为吐蕃文契约深受汉文契约影响,违约责任条款是买卖契约中不可或缺的条款,当事人重视瑕疵担保的约定,违约条款逻辑结构严密。吐蕃文契约中的瑕疵担保以权利瑕疵担保为主,鲜见物的瑕疵担保约定,但契约通过对标的物详细描述来确认标的物从而达到预防风险发生是其创新实践之处,违约后处罚方式多样、灵活,反映了契约约定自由精神。同时与汉文、西夏文契约文书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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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平行贸易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在理论界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对于平行贸易的规制问题,WTO的TRIPS协议只是间接地作出了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则留给各成员自行解决.对于平行贸易,中国不能一概禁止或允许,应当视其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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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和关税 国际贸易法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规范总称。联合国设有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它所起草并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为各国普遍承认,我国也是参加国之一。这个公约对贸易合同的订立原则和程序、销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损害赔偿、违反合同的补救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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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不能排除侵权责任法,鉴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不同的立法价值,《合同法》对于赠与人之宽容应当仅限于赠与物本身的瑕疵上,而不应当包括加害给付的情况。此处的"责任"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对瑕疵赠与物本身损害的责任,而不包括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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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是瑕疵决议通过后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借助诉讼的手段寻求救济,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措施规定的不充分,存在许多空白和粗糙之处。立法的空白与粗糙,势必造成实践中瑕疵决议的滋生,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加以详尽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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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包括法律制度上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这些风险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尽可能避免应收账款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的竞合、在合同中约定债务提前到期措施、采用权利确实性调查方法、法定或约定知识产权信息报告义务,合理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及要素、合理化成本核算、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建设、分散化风险及切断风险,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从知识产权战略角度考虑,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上可推行政策银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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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遗嘱有效的前提。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同,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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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主观瑕疵为主、客观瑕疵为补充的瑕疵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之间私法自治的尊重.不足的是,在现行法体系内该标准重叠、散乱、过于抽象,且对建筑物等特种标的物尚无明确规范指引,因此弱化了法典的规范效力,徒增司法操作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指令和德国新债法等先进法律文本对我国物的瑕疵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期完善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充分保护买方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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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空间局在2003年就订立合同方面颁布了专门的《欧空局合同一般条款和要件》,对欧空局项目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文件第二部分涉及了欧空局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它将欧空局合同分为全额资助合同和部分资助合同,从而确定了两类不同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我国空间活动正进行着改革,私营企业将逐步进入到空间开发领域,未来我国空间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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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然而,该条文未明确其构成要件。要准确运用该制度,必须先厘清瑕疵登记"、"无权处分"、"善意""等涵义,否则,就有被曲解和滥用的可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应包括: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瑕疵登记;让与人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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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中国《物权法》第176条和之前的《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为了明确《物权法》实施后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有必要对实现顺位、求偿关系以及责任减免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探讨,找出其中"不一致"之处,以指导担保行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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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法院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拒不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裁判义务应当入罪;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拒不遵照上级法院裁定审判不应入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作为司法执行机关,其拒不强制执行裁判应当入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