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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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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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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
案情:申诉方:王某被诉方:仁寿县某用人单位申诉人称:1989年5月本人承包了被诉方所属的饲料厂,1992年9月承包期满,饲料厂停办并由被诉方变卖处理。本人请求被诉方安排工作,单位领导叫本人去收款,本人请单位出具委托书遭到拒绝后未服从安排,从此设有了工作岗位,停发了工资。后本人多次提出安排工作的申请,答复是"研究后通知你"。直到1995年11月,领导找本人谈话时才明确表示,要交现金4.4万元才能上班。1996年又几次决定,只要交现金3.7万元(至少交3万元)即安排工作。本人认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未予接受,于1996年6月21日向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恢复劳动权利。被诉方辩称:申诉人原系饲料厂承包人,承包合同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安排追收欠款,是单位内部分工,也是工作,没有剥夺其劳动权利。申诉人认为1992年9月后即剥夺了劳动权利,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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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4)
案例:某医院工人巫某因病经单位同意于1992年底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该职工出院上班。主管领导说,他的岗位已经有人了,令其到人事部门报到。该职工"奉命"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领导称:原工作岗位既然有人了,现在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回家等候"。该职工留下呼机号码便回家了,这一等就是两年,其间单位没有找过他,他也没有找过单位;单位没有给他发放工资或生活费,他也没有去单位要。1994年底,该职工准备结婚,到单位开具有关证明。单位人事部门领导称:单位早就对你作出了除名的决定,你已经不是单位的人了。职工巫某对此一无所知,愤怒之余据理力争:两年来未上班是事实,但是,"回家等候"安排工作,是人事部门的决定,两年来单位未曾有过一次上班的通知。巫某要求单位尽快安排工作。人事部门又改称: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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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至23日我省在成都召开研讨会,学习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两个实施办法,针对四川省情认真探讨了如何选择实施办法的思路和意见。一、两个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一)实施办法之一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的比例。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2)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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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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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是雅安地区一家县级种子公司的门市销售人员。2002年5月1日,张生与种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直属门市责任书》,该责任书根据公司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门市销售人员的工资以及每月175元补贴中的125元由公司发放,其活工资和补贴50元从销售额中的批零差自行解决。一年后,由于公司将改制,公司通过职代会讨论决定,所属职工原工作岗位不变,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工资及补贴。此后,张生继续经营门市至2004年11月,其间张生还到另一单位工作近三个月,门市也未交回公司,而后由其家人经营,为此,公司按规定对其作了停薪留职处理。2004年9月公司进入改制,张生就2003年5月至2004年8月这一阶段(扣除停薪留职三个月)种子公司扣发的活工资和补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改制组支付这一阶段的活工资和补贴共计5000余元。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种子公司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其活工资和补贴分配有自主权,公司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工资和补贴发放办法。因此,原种子公司制定的门市销售人员活工资和补贴发放办法有效,裁决申诉人张生的请求理由不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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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油脂化工厂1993年在全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础上,他们继续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职工中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企业内部首先实行工资总量对车间科室的考绩分配。这一级分配主要形式有4种:预榨、浸出、精炼、锅炉等生产车间实行以生产数量和其它7个复合指标考核相结合的吨料工资。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数量计发的吨油工资,(含工资、奖金、旅差费、招待费)。综合车间、维修车间、厂招待所按其创造的实际利润以百元为单位计发工资奖金,即百元利润工资,同时以复合指标考核。行政后勤各职能科室实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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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宣布,从4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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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2)
一、案由:申诉方:向××、史××、乔××等18人。被诉方:阆中市某集体企业。申诉方向××、史××、乔××等18人于1994年因阆中市建飞机场征地招工,安置到该集体企业。进厂后,被诉方每月从申诉方工资中提取3%养老保险金,但被诉方至今也没有到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方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1996年3月至6月未给申诉方发放工资,使申诉方生活无着。同时,被诉方不正常安排申诉方的工作。请求依法裁决:1.如数补发1996年3月至6月份的工资;2.按政策为申诉方办理养老保险;3.按政策给予申诉方转正,或将申诉方的档案、工资介绍一并退回市就业局,由市就业局重新安排就业。二、调查核实情况申诉方向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被诉方于1996年7月6日给申诉方补发 1996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