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拟从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特点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
李娟 《经营管理者》2014,(28):225-22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设立程序简便、股权集中,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致使许多中小投资者越来越亲睐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愈加频繁。由于股权转让关系到公司、股东和被转让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加上股东股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我国法律在对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公司资本流动性较差,使得股权转让存在较大的风险。本文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分析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笔者认为能有效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修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各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个人股权转让现象也日益普遍,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分析该问题出发进而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项目转让有两种基本形式:直接进行土地转让和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通常情况下,为了规避土地转让的繁琐手续和沉重税费负担,大多采用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但是否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就能有效降低税负,如何真正降低税负,还需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来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5.
李占猛  童驯 《管理评论》2003,15(7):28-30,36
本文以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间发布股权转让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股权转让公告前后的股价反应情况。进而提出如何参与进行该类上市公司的投资。  相似文献   

6.
孙长安 《科学咨询》2008,(21):15-1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我们公司法对其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本文提出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行为应是有效的,对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该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说明了合伙企业投资额转让与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从计税原理上分析了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时,不应再按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理由,强调了合伙人投资额转让与合伙企业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不同点。该文为征纳税人的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大宗股权转让和公司控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王志诚  张翼 《管理世界》2004,(5):116-126
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大宗非流通股权转让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利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1995~2000年间的大宗非流通股权转让记录,我们发现在中国大宗非流通股权转让的市场反应为正。平均而言,股票价格在转让公告前75个交易日开始上涨直至公告日,平均累积超额收益大约为7.9%;此后大致保持水平。研究结果表明大宗股权购买者在公司监督和管理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本文分析结果与监督假设基本一致,没有支持剥夺假设的证据。股权转让产生的累积超额收益与转让股权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有关,二者具有非线性关系。分析结果与“壕沟保护”假设一致。  相似文献   

9.
翟桂花 《决策探索》2009,(24):43-43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误解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因此,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立法都会有不完善之处,我国也不例外,本文结合对《公司法》立法精神的理解和实际情况,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件中产生的分歧及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些新构想。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及相关法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关的制度性安排,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和实践的复杂性,这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着不少的不足之处。本文以对《公司法》72条的解读为核心,剖析实践中对外转让股权的复杂情形,对该项法律制度加以评价,以期为将来立法的完善提供相关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是要打破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存在的体制障碍,加强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相互融合。那么,那些具有跨体制(即跨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两种体制障碍)联结关系的国有企业高管,是否会有助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呢?鉴于"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让股权"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条重要改革途径,因此本文基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数据考察国有企业高管跨体制联结对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让股权的影响,研究发现:与国有企业高管没有跨体制联结关系的情况相比,当国有企业高管拥有跨体制联结关系时,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让股权的可能性较大;当跨体制联结关系是由内部董事形成,对于发生在管制性行业和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高管跨体制联结对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让股权的正向影响越强。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企业高管跨体制联结主要通过传递交易信息和环境信息、缓解意识形态障碍等机制影响国有股权向私营企业转让。这些发现意味着,搭建国有企业高管与私营企业高管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创造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平交易环境,对助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控制权溢价水平的高低对于股权转让和股票交易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以2001年9月到2003年9月期间236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控制权交易为样本,通过对比控股权交易价格和小额股权交易价格,研究上市公司控股权交易溢价及其影响因素。结果发现,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相对于小额股权交易而言具有较高的溢价水平,溢价率为14.04%。在已经发生的控制权交易中,交易后半年内发生行业变更的控制权交易比没有发生行业变更的交易具有更高的溢价水平,平均超额溢价率为6.92%。同时通过对影响控制权溢价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前的总资产规模、流通比例与控制权溢价呈显著负相关,未分配利润与控制权溢价显著正相关,而负债水平(资产负债率)与流通股本则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相似文献   

14.
现阶段,各房地产公司在业务操作模式中大量采取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形式获得土地或通过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利用国家法规漏洞,极大的规避了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管、逃避了税收.为此强化立法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正>一、问题的提出本文所要分析探讨的问题,股权权能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的提出,是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分析,该条文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股权转让的认定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据2006年10月15日中国新闻网消息,目前安徽省公交企业40%,供水企业50%,燃气企业80%的国有产权已经出让,深圳市水务45%的国有股权已转让,上海浦东水务50%的股权也卖掉了,全国城市50%以是炎厂股权已经出让转让。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拟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与释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梳理与完善,以求解决实践疑义。  相似文献   

19.
<正>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外,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项目亦日趋增多,其中尤以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股权转让为盛。由于股权转让涉税金额巨大且关乎社会公平,而对于该类所得由于纳税人转让行为的隐蔽性及计税依据的主观性,税务机关一直都未能有效  相似文献   

20.
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通过1998年~2004年间发生的54个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事件估计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用两个指标来度量控制权私有收益,第一个指标是协议转让的每股价格相对于每股净资产的溢价,第二个指标是协议转让的溢价总值与企业净资产的比率.研究发现,买方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平均支付的每股溢价达45%,平均总溢价水平达17%.进一步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因素进行横截面分析发现,股权转让规模和交易完成后买方的持股比例越大控制权私有收益越高,业绩较差的企业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反而较高,其他大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研究结果表明,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大股东能够排他性地享有控制权私有收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