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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委等中央国家机关15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狐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就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合法权益,多种形式安置狐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帮助孤儿,以及民政部门在孤儿救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明确了政策,提出了要求。《意见》的出台,对孤儿在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辰,促进孤儿健康成长。这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切实保障狐儿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孤儿救助政策,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民政部及时召开会议,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并就“十一五”期间,我国孤儿救助和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工  相似文献   

2.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孤儿多种形式的安置到孤儿救助的全覆盖;从部门责任的明确到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民政部门的牵头到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从地方财政资金的合理安排到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从儿童福利硬件设施建设到各项费用的减免……不难看出,《意见》的出发点是以孤儿利益为最大化的,旨在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政策适合不同经济地区孤儿救助工作的发展,可操作性强。孤儿养育最理想的结局是回归社会,在社会中体现其自身价值。而孤儿走向社会无疑存在着两大难题:一是住房难,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格“水涨船高”,已使很多工薪阶层成为其  相似文献   

3.
杜娟 《社会福利》2014,(11):13-13
正【政策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90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解决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问题,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联文出台了《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津民发〔2014〕68号,以下简称《办  相似文献   

4.
《社会福利》2012,(3):55-56
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是提高孤儿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稳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待遇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不断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落实了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5.
正在舟山市民政局的推动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并于2014年1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分层分类,合理界定孤儿和困境儿童。结合舟山实际,将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合理界定和分类:一是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  相似文献   

6.
刘谦 《社会福利》2011,(1):12-12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儿童福利等相关制度正式确立。卫生部高度重视儿童尤其是孤儿卫生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努力提高孤儿卫生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7.
[新政快递] 6月3日,民政部向四川省民政厅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8]7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以下简称“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8.
《社会福利》2011,(6):16-17
【新政快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5月2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9.
张华 《社会福利》2012,(9):28-29
2011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福利政策的同时,第一次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困境儿童”的概念,并将“困境儿童”纳入到福利保障范围。  相似文献   

10.
魏洁 《社会福利》2006,(5):30-31
自从救助儿童会在技术和资金上支持全国孤儿问题的调研,并因此发现全国仍存在很多孤儿以来,我们致力于与政府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探索解决方式,以保障这些儿童能够实现基本的权利和权益,保障他们能够在安全和受保护的环境里得到支持,充分发挥潜力,不受虐待或忽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及时出台以及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广泛支持非常令人鼓舞。在此特别强调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11.
政策 四川汶川“5.12”地震发生以后,党和政府对地震孤儿的生活和成长高度关注,社会上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空前高涨。民政部《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地震孤儿重新进入家庭,重获家庭温暖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政策保障和政策支持。  相似文献   

12.
徐建中 《社会福利》2011,(11):18-19
举措之一: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个面向社会全体孤儿、具有制度安排和普惠意义的政策性文件,也是指导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儿童福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颁发实施一年来,  相似文献   

13.
尚晓援 《社会福利》2010,(12):28-29
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对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系统的意见(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孤儿——这一几乎没有政治声音、中国最弱小的社会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提到中国政府的最高议事日程,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反映出政府对民生,特别是对儿童福利的高度重视,以及在社会福利制度拓展方面的决心。  相似文献   

14.
建立孤儿保障工作长效机制.2012年,济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全方位的孤儿保障体系,对孤儿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创业等给予政策关怀.目前,该市按照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困境儿童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足额和社会化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力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相似文献   

15.
为了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15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  相似文献   

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该省全面做好孤儿保障工作进行系统安排。《通知》确立了该省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与低保、五保之间的关系做出安排;细化了孤儿的医疗康复保障,特别提出要对0-3岁孤儿进行免费健康管理;针对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7.
合理界定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依法确定孤儿监护权,是下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首要环节,是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工作。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在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统称"孤儿"。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似文献   

18.
◇狠抓落实,决不能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孤儿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并及时下拨了中央财政2010年补助资金25亿元,  相似文献   

19.
中国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的范围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而逐步拓展的,从孤儿到困境儿童最终目标是所有儿童,儿童福利呈现从补缺型向普惠性不断转型的轨迹。过去,儿童福利仅限于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现在已进入了以全体孤儿为福利保障对象的新时期,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将机构内和社会散居孤儿统一纳入,并确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贯彻国办精神,努力构建完善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拓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加快中国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相似文献   

20.
张留军 《社会福利》2014,(11):11-12
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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